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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国在教廷财政中的地位(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龙秀清 参加讨论

教皇世袭领带来较大的收益,这时一般以交纳地租或贡赋为条件承包给教皇的亲戚、宠臣或高级教士的家族成员,他们只需交纳较少的租金即可获得经营管辖权。世袭领在行政上虽划归行省管理,但其财政一般与行省无关,教皇一般派专人前往接收税款,毋需行省财务官经手,只有极少数世袭领因种种原因方向行省纳税。因此,世袭领收入在行省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如世袭领最多的托斯坎纳省在1304~1306年20个月里,此项收入共计73里拉,不足总收入的1%(注:
    D.Waley,An Account-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Peter in Tuscany 1304-1306,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Vol.Ⅵ(1955),p.19; pp.18~25.)。但对教廷而言,世袭领仍具有相当高的财政价值,在1299年,教皇国内20余份世袭领共向教廷交纳税金2 620 金佛罗林、 3011镑80先令4便士教皇币、26先令27便士普洛温斯币及21 个大图尔币(注:Lunt.Papal Revenues,Vol.2 pp.13~15, 几个兑换率为:1 gold
    florin = 32 1/2 S.of Papal money = 10 1/2 S. ofProvins = 13 large Tours.),约合4479金佛罗林。因此, 威利教授认为世袭领在财政上也并入各省,其收入不再具有财政意义的看法显系误解(注: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1961.pp.255~256.)。
    间接税主要有通行税(tolls)、 关税和某些城市为取代这种或那种捐税而交的协议金(agreed sums)。这些税在13 世纪末一般采取包税形式交纳。 包税商交纳的税金并不全属教皇, 在阿科彭登提 (Acquapendente)、列蒂(Rieti)和费拉拉等城,1/2的税款归城市,在弗里格诺(Foligno),该城所得达2/3(注:Waley. The
    Papal State,p.255; Lunt,Papal Revenues,Vol.2,p.12.)。 盐专卖权和托斯坎纳省的放牧权也能带来相当收益,当时以交纳协议金的形式承包出去。
    教皇国财政收入中,司法收益最为重要,司法收益包括罚金、法庭收入和诉讼费。城市常常因背叛教皇、支持教皇的敌人、逃避军役、擅自进攻邻邦、非法出口谷物、不能侦察或惩治犯罪等而遭受巨额罚款。如佩鲁贾在1284~1288年间被罚40 000里拉,1303年又被罚10 000佛罗林;坎帕尼亚的两个城市仅1299年就交了11 900 佛罗林的罚金(注:Daniel Waley,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 1961.p.267、271、272.)。有史料表明,1252~1299年间,教皇国仅21个城市所交罚金即可近达130 000 佛罗林(注:据 Waley,The Papal State,pp.260~273页提供的各项数字统计、兑换得出。)。由于13世纪的教皇国是多事之秋,1215~1265年是教皇与霍亨斯陶芬王朝争夺意大利时期,此后各市时有内战发生,因此,上述数字绝不能代表全部实况。其实几乎每一城市都会因各种原因交纳一次或数次罚金。伊赛至少被罚4次,法布里亚诺在1280~1300年间被罚13次, 共交罚金7 350里拉(注: Daniel Waley, 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1961.p.266.)。但是,罚金与军役税一样,教皇能否实际获得取决于他对教皇国的控制程度与当时的国际环境。在教皇与德皇争斗期间,教皇对背叛城市多半只能实行安抚政策,以免增加离心力。在此情况下,罚金就只交一种象征性的和解费了。如奇维塔诺瓦(Civitanova)1252年被罚5 000里拉,实际只交1 000里拉。博洛尼亚在1295年被罚10 000马克,但只交了126佛罗林。1280~1290 年马尔凯六城共交的35 000里拉显然是和解费(注:Daniel Waley,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1961.p.260、265 、271.)。尽管如此,罚金或和解费在各省财政收入中占有首要地位。佩鲁贾1284~1288年间共交的40 000里拉罚金相当于教皇国最富有的马尔凯省同时期的总收入。省法庭和地方法庭因惩罚犯罪或审判民事案件以及没收罪犯财产也带来较稳定的收入,但只有地方法庭才上交部分收益给教皇,一般1/3到1/2(注: Daniel Waley,The Papal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1961.p.257.)。最后一种司法收益是诉讼费,“用作法官薪水”。其他收入主要有:1.文秘费。省文秘局向前来办事者收取的手续费,1304~1306年间,其约占托斯坎纳省总收入的3%(注: D. Waley,An Account-Book of the Patrimony of St. Peter in Tuscany 1304 - 1306,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Vol.Ⅵ(1955),p.19; pp.18~25.);2.教皇惩罚行为所得款项。如亚历山大四世以每年200 里拉为条件把古比奥(Gubbio)城的守备之职授与佩鲁贾(两城有世仇);3.铸币权偶尔也能带来大笔收入。1318年,教皇此项收入即达7 000 余马克银币(注:W·E·Lunt, Papal Revenues intheMiddle
    Ag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p.16.)。一般说来, 这些收入在教皇国财政中不占主导地位。
    税入、司法及其他收入构成教皇国收入的主体。1279~1280年度马尔凯省的财政帐簿记录了各项收入来源:全省总收入5 556里拉, 罚金包括没收财产所得共2 005里拉,约占总收入的36%;法庭收入732里拉,占13%;另8%(450里拉)来自诉讼费。这样,司法收入共3 187 里拉,占总收入一半以上(57%)。户税1 661里拉,约占总收入的30 %,巡视费443里拉,占8%。如此,税入共2 104里拉,占38%。其余5%(约305里拉)来自其他收入(注:Daniel Waley,The Papal
    State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London,1961.pp.261~262.)。这份帐簿显然未记军役税、间接税收入、罚金收入,罚金收入也过低,因而不能如实反映马尔凯省的财政状况,更不能反映整个教皇国的财政实况。但它大致反映了各种收益在教皇国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14世纪和15世纪初,因教皇国的失控状态和代管制的实行,教皇所得收入锐减。教会大分裂结束后,教皇逐渐恢复了对教皇国的实际统治权,并加强了对教皇国的财政管理,从而重新获得了各种收益。同时,教皇国的收入构成也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间接税与盐专卖收入剧增,1435年仅罗马城交纳的30余种商品税即达20 382 佛罗林, 约合10840杜卡特,若加上该城的户税及贡赋,则达14 885杜卡特(注:W· E· Lunt,
    Papal Revenues in the Middle Ag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9(该书为一部历史文献汇编, 收录教廷财政史料580余件)Vol.2,pp.24~25.)。二是庇护二世时(1458~1461年),由于托尔发明矾矿的发现,每年能为教皇增加50 000佛罗林的收入(注:P.Partner.The
    'Budget' of the Roman Church in the Renaissance Period, in E.F.Jocob ed.,Italian Ranaissance Studies,London,1960,p.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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