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的若干问题(3)
四 恩格斯说:“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24〕这一论述说明,恩格斯认为,在斯巴达,不存在奴隶制度,既不存在家庭奴隶制,也不存在劳动奴隶制,因为,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恩格斯的上述论断是正确的,因为,马克思已经指出,古代世界的奴隶是商品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斯巴达是农业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基础上,不可能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 可是,恩格斯的上述论断,从50年代初到现在,长期受到某些学者的反对,为此,我曾写过一篇《为恩格斯辩--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是一个科学的论断》的文章,为恩格斯作了一些辩解。现在廖学盛同志又提到这个问题,那就再作一些研讨。 廖学盛同志说:“作为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奴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奴隶主供给衣食,另一类则与奴隶主分开居住,自谋衣食,但要向奴隶主交纳实物或金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援引过塔西佗所说在日耳曼人中存在‘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现象”。廖学盛同志认为,斯巴达的“黑劳士”〔25〕属于另一类奴隶,斯巴达是奴隶制国家。 首先需要指出,廖学盛同志误解了恩格斯援引塔西佗上述这句话的原意。恩格斯说:“在家庭内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种土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就必须由成年男子来负担了。”〔26〕如果我们完整的阅读恩格斯的这段话,不难理解,恩格斯在这里援引塔西佗所说的:“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这句话,是为了排除在德意志人家庭内使用奴隶服役的可能性,是为了说明在德意志人家庭由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必须由“成年男子”来负担,而并不是因为同意塔西佗的“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这种说法。马克思、恩格斯说:“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27〕,“在奴隶劳动下……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28〕;“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为此,他要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者服一定的劳役”〔29〕,“农奴是交出东西”〔30〕。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清楚地说明了他们的观点。塔西佗称“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人为“奴隶”,那是古罗马人的事情,那个时候还没有马克思主义,还没有生产关系这一科学概念,不能因为恩格斯由于某种需要援引了塔西佗所说的这句话就据此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上述观点、否认赫罗泰在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农奴地位。如果恩格斯同意塔西佗所说的这句话,那么,恩格斯也认为日耳曼社会是奴隶社会了,为什么还说德意志人“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31〕;马克思也说:“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32〕呢?塔西佗所说的“奴隶”,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孤独生活”的“农奴”,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包括耕种土地的“成年男子”在内的德意志人家庭,从生产关系上来说,是农奴,不是奴隶。还需要指出,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些所谓“授产奴隶”的现象,即剥削者在不解除人身占有关系的情况下,“授产”给被剥削者,让其独立生活、独立经营,然后交纳一部分农产品。可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正是因为在农业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奴隶制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用恩格斯的话来说:“这仅仅是因为奴隶制不上算”。所以,即使在古罗马,一旦商品经济崩溃,如恩格斯所说的:“城市丧失了它从前对乡村的统治”〔33〕,奴隶制生产方式也就随之解体,除“被释放的奴隶”以外,也还有一部分转为“授产奴隶”。这种“授产奴隶”,从人身占有关系来说,没有解除,但是,从生产关系上来说,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农奴制。人身占有和生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不能因为剥削者没有解除对劳动者的人身占有关系而否认生产关系上的这种异化,说成是奴隶的又一种类型,说成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用这种异化现象来论证奴隶制生产方式。至于赫罗泰,则还不是“授产奴隶”,因为斯巴达征服者除了依靠暴力强占原先属于赫罗泰的土地外,并没有“授”什么“产”给赫罗泰。恩格斯说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是正确的,是从生产关系上来说的。 廖学盛同志说:“在斯巴达、雅典和罗马这一类直接从原始社会废墟中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里面,人身占有的主要根据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通过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法律,使只能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实行人身占有变成十分明显的事实”。这一观点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如上所述,奴隶制生产方式不是直接从原始社会的废墟上产生的,而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恩格斯说:“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34〕在氏族制时期,根本不可能产生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所以,也就无须以氏族部落的“内外”来进行“划分”;至于“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那是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以后的事情, 这时雅典已经不是一个氏族或部落,而是一个国家了。如果根据这种“内外”的标准来“划分”斯巴达人与非斯巴达人之间的人身占有关系,并据此推断生产关系的性质,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决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是经济因素,不是暴力--战争和征服。雅典之所以通过战争向国外掠夺劳动力,是由于内部商业资本和商业生产高度发展的需要,斯巴达的经济情况不同,是农业自然经济,赫罗泰是当地居民,原先就过着小农经济的生活,外来的斯巴达征服者只是用暴力强迫赫罗泰以地租形式交出一部分农产品。恩格斯说:“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35〕斯巴达存在的,就是上述农奴制,这种农奴制,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都可以看得到。研究社会生产方式,应该从生产关系上来判断劳动者的阶级属性,而不能根据什么“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廖学盛同志的上述“内外划分”法,只是出于奴隶制公民的需要,把马克思所说的“交出东西”的农奴划进奴隶的范围,把古代世界普遍存在的农奴制说成是奴隶制,以此来论证奴隶制的普遍性。这种划分法,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而是一种公式主义的方法,用这种方法来否定恩格斯关于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的论断,说斯巴达是奴隶制国家,是不正确的、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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