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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的若干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朱晞 参加讨论

廖学盛同志说:“从法律方面讲,奴隶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奴隶主。”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赫罗泰的财产是否均属于斯巴达人呢?赫罗泰向斯巴达人交纳实物地租,但是,交纳的数量是由国家规定的,份地占有者不能超额索取,这就充分证明赫罗泰的财产是得到法律保障的;赫罗泰固着在土地上,这已经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又何须人身占有?赫罗泰是当地居民,斯巴达人是外来的征服者,所以,存在着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在斯巴达是相当尖锐激烈的,赫罗泰不断反抗,斯巴达人则残酷镇压,因此,出现了诸如每年新的监察官上任时,都要举行一次“宣战”的仪式,如果赫罗泰是奴隶,奴隶主需要向人身被占有的奴隶“宣战”吗?
    在古代世界,什么地方出现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由经济因素--商品经济还是自然经济--所决定的。雅典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商品经济;斯巴达是农业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基础上,是不可能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斯巴达人是外来的征服者,马克思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36〕。在多利亚人到来以前,伯罗奔尼撒半岛已经存在迈锡尼文明,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如果征服者带来了新的经济因素,那么,也可能产生新的生产方式,但斯巴达人只是依靠暴力强迫当地处于小农经济地位的居民以地租形式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这种剥削形式,从生产关系上来说,就不是奴隶制,而是农奴制。
    与雅典相比较,斯巴达的经济基础不同,因此,上层建筑也不同。斯巴达的政治制度,不是什么民主制度,而是贵族寡头专政。斯巴达人过着军营生活,实行公餐制,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都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廖学盛同志也提到:斯巴达国家“对他们何时、何地、何故以何种方式发出笑声都实行监督--这种生活,怎能与雅典民主制下的自由民相比?另外,希腊“辉煌的文化”,也不是斯巴达创造的,而是雅典创造的。不论是从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两个方面来看,斯巴达和雅典都是不同的,斯巴达是一个以农业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奴制国家,不是奴隶制国家。
    
    马克思说,古代世界的奴隶经济,“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这一结论,也适用于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近代商业资本的发展,在西欧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在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殖民主义者通过暴力、奴隶贸易、蓄奴等途径获取劳动力,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奴隶制度。马克思说:“棉纺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植棉业,从而不仅大大促进了非洲的奴隶贸易,而且还使饲养黑人成了所谓边疆蓄奴各州的主要事业。1790年,美国进行了第一次奴隶人口调查,当时共有奴隶69.7万人,而到了1861年大约有400万人〔37〕; “1790年,奴隶和自由民在英属西印度是10∶1;在法属西印度是14∶1;在荷属西印度是23∶1”〔38〕。上述数字表明, 由于近代商业资本的发展程度比古代雅典、罗马高,所以,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的发展程度也比古代雅典、罗马高,并且如恩格斯所说的:“现代的奴隶制……就它的不人道和残酷性来说,并不亚于古代的奴隶制。”〔39〕实际上,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和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都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发生的一种现象,其性质是相同的。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较,则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劳动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剥削制度,恩格斯说:“美国的奴隶制对暴力的依赖,要比它对英国的棉纺织工业的依赖少得多,在不种植棉花的地方,或者在不象边境各州那样为各植棉州蓄奴的地区,奴隶制不须使用暴力就自行消失,这仅仅是因为奴隶制不上算”〔40〕。廖学盛同志批评M·I·芬利“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等量齐观……缺乏科学性”,是不正确的。从本质上来分析,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和奴隶制度,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劳动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剥削制度,不是“从属”关系;其次,美国的奴隶制度和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都是商业资本发展的结果,都是商品经济,性质是相同的。廖学盛同志之所以否认近代美国、西印度等地区的奴隶制度和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都是“商业资本的发展”在“完全另外一些情况”下发生的一种现象,是因为如果承认了这一点,也就否定了古代雅典、罗马的奴隶制度“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这就是他所以反对M·I·芬利将美国的奴隶制度和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等量齐观”,说M·I·芬利的“结论”“缺乏科学性”的原因。其实,M·I·芬利的结论是正确的,正是“深入研究”的结果,不是“巨大的缺陷”。
    
    廖学盛同志在前言中说:“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就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但是”,在第一节中接着就说:“有一点迄今仍然是没有疑义的,那就是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这说明,他的“探讨”仍然是从上述公式出发的,如果他提出的史实能证明其公式的正确性,那当然也还是可以的。问题是他提到的一些“史实”,与原始社会并没有什么关系,并不能证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例如,如前所述, 雅典在公元前451年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能取得公民权,这本来是有产者根据其阶级利益提出的一项限制公民人数的法律,与原始社会并没有什么关系。可是,廖学盛同志却把这项法律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联系起来,作为论证奴隶制社会和原始社会“紧密相连”的证据;又如,斯巴达的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这是恩格斯的一个科学论断,可是,廖学盛从公式出发,说赫罗泰是奴隶。他的这一论断,实际上就不是根据史实,而是背离史实的;同时,另一方面,一些产生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真正史实,如马克思所说的“商业资本的发展”等经济因素,则又被他“不管……有多么密切的联系……有多大的影响”一笔抹煞。所以,他的这篇论文,实际上仍然是从奴隶制公式出发,用他那一套公式主义的理论体系来继续为一个错误公式辩护,只是在原先的那一套理论体系受到批评的情况下,提出了若干新的说法而已。例如,在原先的那一套理论体系中,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归之于原始社会解体时的低生产力,拙作《为马克思辩》对此提出了批评,现在廖学盛同志提出了新的说法,以“原始社会牢固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来解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如果说在原先的那一套理论体系中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归之于原始社会解体时的低生产力,虽然具体论断不正确,但还没有背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那么,廖学盛同志现在以上层建筑--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来解释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产生,不!“奴隶占有制”的产生,就站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对立面去了。又如,被剥削者的阶段属性,应从生产关系上所处的地位来判断。如果这样来判断被剥削者的阶段属性,那末,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赫罗泰处于农奴地位。现在,廖学盛同志提出要根据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来“划分”被剥削者的阶级属性,根据这一“划分”标准,在斯巴达,不仅可以把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划为奴隶,还可以将拥有土地和财产、法律上处于自由人地位的皮里阿西人划为奴隶。但这样“划分”,离开马克思主义实在是太远了。其实,他的这篇论文,即使从标题上来看,将奴隶制社会称为“奴隶占有制社会”,都还是不科学的。人身占有,是建立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人身占有和生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41〕。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社会发展规律”,是就生产方式来说的;所谓“奴隶制社会”或“奴隶社会”,是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的简称。现在廖学盛同志为了把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一类被剥削者说成是“授产奴隶”、把实际上是一种异化现象的“授产奴隶”说成是奴隶的又一种类型,将人身占有关系放在第一位,以此命名,将本来是指一种生产方式的奴隶制社会称为“奴隶占有制社会”,这种作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学说的本意的。
    收稿日期:199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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