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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的渊源(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刘欣如 参加讨论

三、瓦尔纳等级制的组织结构
    瓦尔纳等级制的一个根本特点,也是一切社会等级制的一个普遍特点是,各等级之间人口不得流动,因而各级之间不得通婚。但同时应看到,瓦尔纳制度是从吠陀世系社会生长出来的,它必然有一套特殊的通婚制度使其在保持各等级之间隔离的同时,又促使吠陀文化向更大的地理范围扩展。以下分别讨论各等级的特有的婚姻制度。
    婆罗门瓦尔纳实行以家族为中心的外婚制。婆罗门的家族称戈特拉(gotra),直译为牛圈。牛是神圣的,牛圈也是神圣的, 家族象牛圈一样神圣。它的外婚制非常严格:子女不得与父系方面七代以内的堂表兄妹通婚,母系方面不得与五代以内的堂表兄妹通婚。这样做的结果是,一个家族就会与越来越多的家族联姻。印度历史上的婆罗门家族的数目也确实越来越多。联姻意味着双方彼此承认同为婆罗门家族,地位即使不是平等也是近似。因而我们实际上看到的是婆罗门瓦尔纳通过家族外婚制把各个部落的祭司吸收到吠陀-婆罗门教体系中来。因此,在吠陀文献中提到的著名婆罗门祭司或仙人多有出身暖昧者或显然出身非吠陀部落如达萨部落者。同时,出身于吠陀部落的婆罗门也有为化外部落服务的。这种事情显然与后来形成的婆罗门正统不符。所以在后来的文学作品中,这些不合法理的事都被美丽的神话所装饰。而这正说明违反法理是后来的看法,在当时可能是普遍现象。例如《奥义书》记一个名为“真情”的男孩想要从师著名的婆罗门乔达摩·哈里德鲁马塔。乔达摩问他的出身如何,男孩回家问自己的母亲。母亲说自己曾侍奉过很多男人,不知他亲生父亲是谁。而大师则被他的真诚所动,收他为弟子。他从此也就成了婆罗门。(注:《奥义书》Upanishad,Ⅳ。4.1-5.)著名的婆栗古婆罗门家族在传说中的摩呵婆罗多大战中起了很多作用。它的成员经常做一些违反法理的事。他们帮助阿修罗部落与天神对抗,不仅为阿修罗举行祭祀,居然还能使被天神杀了的阿修罗起死回生。(注:戈德曼:《天神、祭司、武士;摩呵婆罗多大战中的婆栗古族》(Robert Goldman.Gods,Priests,and Warriors,the Bhrigus of theMahabharata),纽约,1977年,第26页以下。)婆罗门能为化外部落服务,他们与化外部落的祭司联姻也就不奇怪了。联姻和服务是婆罗门教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虽然婆罗门家族的联姻网很广,但家族的财产是不能外流的。保护财产不外流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严禁寡妇再嫁。
    刹帝利瓦尔纳的组织沿袭吠陀世系,联姻是按世系(vamsha)进行的。有的刹帝利世系沿用为本世系服务的婆罗门家族的族名。但大多数把本世系排入月亮族或太阳族两大系中。刹帝利各世系的联姻带有很强的政治性,主要是为了与其它统治集团建立婚姻网,因此联姻的地理范围可以很广。神话和史诗中很多王后的名字都沿用地名、族名,正可以说明这种情况。例如《罗摩衍那》中的十车王的一个王后名为克克依,表明她来自克卡雅部落;另一个王后名为骄莎利亚,表明她来自骄萨罗。《摩呵婆罗多》中的盲首领娶了犍陀罗的公主犍陀利。可见通过婚姻关系,相距很远的部落也能结成联盟。但由于联姻往往是在统治世系中进行,近亲通婚不可避免也不忌讳。通婚没有严格的法则。例如般都家族三代人的婚姻各式各样。有族内婚,有兄弟共妻的一妻多夫,也有交表亲通婚。刹帝利瓦尔纳既然是军事贵族和统治者的集团,实际上任何一个用武力取得政权的统治集团都可加入。在瓦尔纳等级制形成时,它的婚姻网把各地的统治集团或即将成为统治集团的部落上层联结起来。在后来的历史上,有很多统治者在夺取政权后立即请婆罗门把自己的家族编入月亮系或太阳系,从而加入刹帝利瓦尔纳。
    吠舍瓦尔纳的婚姻制度不那么清楚。因为他们是无名的普通人,宗教文献和神话都很少提及他们的婚姻世系。但他们是人口的大多数。在部落向国家的进化过程中,他们是社会中组织和进行生产的主力。当农业在经济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时,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这时吠舍瓦尔纳的氏族组织仍然是维什,但聚居而住的居民点是村庄。一个村庄有数个家庭。在维什即氏族之上,还有一级组织,称为贾纳(jana),可译为人民、部落,但它含有地域范围的意思,并不是世系的集合体。在进入历史时期以后,贾纳一词有时是指乡下人,也有时指化外部落。吠舍人民正在从游牧业转向定居农牧业。从这种情况来推测,他们的婚姻大概不会涉及太大的地理范围,而是在家庭之间进行。
    吠舍的家庭是基本生产单位,这个单位里的劳动者不仅是本家庭的成员,而且有族外的人。这些族外劳动者构成首陀罗瓦尔纳。在四个瓦尔纳中,首陀罗瓦尔纳大概是最松散,定义最不明确的瓦尔纳。它的成员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是社会地位低下的劳动者。他们可能是来自吠陀部落的失落者,也可能来自化外部落。总之,是在社会剧烈分化时期,在争夺水草、牛羊、土地资源的竞争中的失利者,是失去世系支持的人民。他们来依附刹帝利或吠舍家族,很可能并不是完全分散的个体或家庭,而是组成某种集团,也就是后来的贾提,即由地位平等的有亲族关系的成员构成的集团。化外部落或氏族在加入这个农业社会时,成员虽然分散为各个家庭服务,但原来的亲族关系通过贾提得以保留。通婚也是在贾提内进行。因为各贾提虽同属地位低下的劳动者,但来自不同的部落,风俗习惯很不相同。
    由于首陀罗的人口来自世系暖昧的人群,当种姓制确立以后,后世的婆罗门法论作家在规定各瓦尔纳和贾提的地位和义务时,为了把首陀罗的贾提嵌入瓦尔纳体系,编造出一些有关贾提来源的理论。例如《摩奴法论》就主张,从违反种姓婚姻禁忌的联姻中产生的子女组成了不同的贾提。摩奴把瓦尔纳之间反禁忌的通婚定为顺式和逆式两大类。前者是高级瓦尔纳的男子和低级瓦尔纳女子的结合。后者是低级瓦尔纳男子和高级瓦尔纳女子的结合。前者不应提倡,后者则是大逆不道。各种不同方式结合产生的子女构成新的贾提。从顺式结合中产生的贾提一般来说要比逆式结合产生的贾提高级一些。摩奴用大量篇幅说明哪种特殊的反禁忌结合产生了哪种贾提,大概把当时出现的首陀罗贾提都包容进去了。(注:《摩奴法论》Manava Shastra,X.1-73.)这种人为的起源论当然是不可信的,但也进一步说明首陀罗的贾提是吠陀世系之外的人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四个瓦尔纳中,两个上层瓦尔纳的联姻关系很广。它们的婚姻制度并不是为了保持血统的纯粹。婆罗门的婚姻制度是为了扩展婆罗门教的势力;刹帝利的制度是为了建立政治军事同盟。而两个下级瓦尔纳的联姻范围却比较窄,受地域和亲族关系的限制,实行某种内婚制。这当然是瓦尔纳制度产生初期的情况。前面提过,瓦尔纳制度的核心是刹帝利和吠舍的分化与对立。婆罗门作为部落的知识分子来支持辅佐统治集团;而首陀罗劳动者失去世系关系和生产资料,依附农业社会中的家庭经济单位。这个过程与其它社会中的早期阶级分化有很多类似之处。而印度的瓦尔纳制度之所以能发展为成熟的社会等级制长期保存下来,一方面是因为吠陀社会向高级过渡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瓦尔纳这个带有浓厚世系社会传统的类阶级的组织形式得以保存下来。也是因为婆罗门教作为这个制度的意识形态体系赋予它神圣性并给予它以理论的支持。以吠陀祭祀为中心的宗教活动使婆罗门的权威和刹帝利的权力神圣化。当社会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劳动分工和新的职业时,婆罗门教的种姓理论又有新的发展。它用行业的高低贵贱、纯净肮脏,以及瓦尔纳之间的婚姻禁忌来说明等级制的神圣合理。然而,在瓦尔纳产生的初期,情况还没有那么复杂。婆罗门的瓦尔纳理论是在历史进程中,当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种姓集团即贾提加入瓦尔纳体系中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因此要真正理解瓦尔纳理论的意义,也要了解贾提的产生及其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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