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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的渊源(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刘欣如 参加讨论

诸多贾提虽以纯净度不同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它们之间的排列次序和瓦尔纳的归属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历史上因时因地而有所调整。同时以行为为基础的纯净肮脏标准却随着婆罗门教意识形态的成熟而固定下来。公元初出现的《摩奴法论》一方面以世系出身理论,以瓦尔纳间违规通婚来解释众多贾提的出现,另一方面对各个瓦尔纳的行业分工做了规定。
    《摩奴法论》中各瓦尔纳成员可从事的活动分为严格的规定和灵活的规定两种,即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从事的活动和在逆境中可从事的活动。(注:罗歇:《古典印度的种姓和职业:规则性的文献》,《印度社会学论文集》(Caste and Occupation in Classical India: theNormative
    Texts. in Contributions to Indian Sociology),第9卷,第1期,第135-151页。)婆罗门要教授、学习、祭祀、为了举行祭祀、给予礼物、接受礼物。其中教授、为人举行祭祀、接受礼物是生计,学习祭祀和给予礼物是义务。(注:《摩奴法论》,10.76。)刹帝利和吠舍瓦尔纳也有学习、祭祀和赠礼的义务,但谋生手段各不相同。刹帝利使用武器即武力。吠舍的生计最广,从事商业、牧业、农业。(注:《摩奴法论》,10.79。)而首陀罗唯一的活动就是服从前三个瓦尔纳,为他们服务。(注:《摩奴法论》,1.91。)在逆境下,即某个瓦尔纳的成员按规定的行业不足以谋生时,可以从事较低级的瓦尔纳的行业。(注:《摩奴法论》,10.82。)甚至首陀罗也可以从事手工业,即进入比他们高级的吠舍瓦尔纳的行业。(注:《摩奴法论》,10.99-100。)
    实行灵活的规定,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逆境恐怕是很多。很多人大概不能遵循父辈的行业而谋生。但是严格的规定也是必要的,因为它确定了一个标准框架。从婆罗门的纯脑力劳动到首陀罗的纯体力劳动构成一个等级阶梯,也是从最纯净到最肮脏的阶梯。其实这个阶梯之下还有更肮脏更困苦的贱民。历史上加入种姓等级制的贾提就可以根据自己和周围贾提从事的行业找自己在其中的位置,并得到周围贾提的基本认可。贾提是对瓦尔纳框架的充实,是纯净-肮脏标准的具体表现。贾提的大量出现,是瓦尔纳巩固的标志。
    五、种姓制的成熟:贾吉摩尼制和农村社会结构
    瓦尔纳体系为社会等级制的体制化提供了理论框架。各行业、各部落组成的内婚制集团以贾提的形式不断加入瓦尔纳体系。这在印度历史上是延续了2000余年的过程。外族的入侵、移民,城市的兴起、衰亡,婆罗门教文化的扩展等不断造成新贾提和使它们加入瓦尔纳的机会,也促使婆罗门教种姓理论的调整。直到中古时期贾吉摩尼制度(注:Jajmani.来源于Yajmani.意为祭祀者。指有权请婆罗门为他举行祭祀的一家之主。这是指中古印度以土地占有种姓成员的家庭为核心。有各种服务种姓为其服务并得到保护支持的制度。后文详解。)在农村社会形成,印度的种姓等级制才趋完善。
    外民族的入侵和移民是印度历史上经常发生的事情。他们有的来自西北通道,有的来自海上。每批移民往往在定居以后形成自己的内婚制集团,然后逐渐在种姓制阶梯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以武力入侵并在某个时期某个地区掌握政权的集团多自称属刹帝利瓦尔纳。例如5 世纪入侵北印度并结束芨多王朝的厌哒亦即白匈奴人, 在印度历史上称胡纳(Huna),在史诗《罗摩衍那》和《往事书》中还被作为异族列出。(注:塔库尔:《〈往事书〉中的胡纳》,收在锡尔卡尔主编:《婆罗多大战和往事书家系》(U.Thakur."The Hunas in the Puranas".in D.C.Sircar ed.Bharata War and Puranic Genealogies)。加尔各达大学1969年,第174-182页。)白匈奴的统治结束后,“胡纳”就成为一个种姓集团在印度定居下来,自称刹帝利,并时时建立几个小王国。9世纪时, 乌代普尔地区一个属古希拉(Guhilla )种姓集团的土王骄傲地宣称把女儿嫁给了一个“胡纳”王。(注:《印度古代社会史》,第172页。)可见胡纳的刹帝利身份已得到古希拉族的承认。外族人要取得刹帝利身份首先要认同吠陀文化,使用梵文,请婆罗门为他们举行祭祀并叙家谱,家谱要和远古的月亮族或太阳族相接。
    有些移居的农业种姓集团很容易演变成贾提,理所当然属首陀罗瓦尔纳。例如旁遮普地区的贾特(Jat)即系10世纪前后的移民。 还有些移民保留自己的宗教,也不与当地人民通婚,于是形成宗教性的内婚制集团。如西海岸的帕西族,是7 世纪从伊朗逃避阿拉伯人入侵的袄教徒;居住在马拉巴海岸的经商的阿拉伯人也是个内婚制集团,史称“马拉巴穆斯林”。他们虽然不属婆罗门-印度教体系,但也被印度人当作一个种姓集团,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他们自己也有置身种姓等级的感觉。
    城市的兴起和衰亡也使一些种姓集团消失,一些新的种姓集团兴起。佛的时代兴旺发达的居士长者们大约数吠舍瓦尔纳。他们在芨多时期即公元3-5世纪还有见于经传,后来就随着城市经济的衰退而销声匿迹了。在中古后期城市再兴起,商品经济复苏时,北方和南方都产生了很多商人和行业种姓集团。如巴尼亚(Banya)是商人集团; 穆尔坦尼是穆尔坦地区的商人集团,班加拉(Banjara)是流动商人集团。 卡雅斯特(Kayasthas)世代从事书写,不为子孙谋产业,而是使其受教育,以便在官府供职。
    婆罗门教文化向周边部落的扩展把大量的“部落”(Jana)转化为贾提,同时也增加了婆罗门的家族和刹帝利的世系。从芨多王朝时期开始,印度北方工商业开始衰落,而农耕发展。土地价值增高,对土地的争夺也加剧。大量的渔猎部落被吸收到婆罗门教体系,也是以颁赐为滥觞。君主把荒芜的或渔猎部落生息活动的土地颁赐给婆罗门和其它宗教机构。婆罗门和佛教、耆那教的僧侣都不事生产,为了从土地取得收益只能使当地的渔猎部落转化成农耕社会,或招募其他人来耕作。在这个过程中,当地的祭司有可能以通婚的形式被吸收到婆罗门的婚姻网络里,成为新的婆罗门家族。而部落的首领则成为土地资源的直接控制者,由婆罗门为他们举行祭祀,使他们转化成一个属刹帝利的种姓集团,再编入一个支系。而部落的普通成员则保留自己的很多的习俗,以内婚制集团的形式转化为贾提。这个时期婆罗门教也在发生剧烈变化,向印度教转化。造成这个转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大批原始部落进入瓦尔纳体系。带来他们自己的宗教传统,部落原有的神灵加入到婆罗门教的万神殿,而吠陀时期的一些大神不再显赫。部落社会的母神崇拜习俗也开始广为流行。
    婆罗门教的扩展很快向南方推进,从德干高原直推向南方的泰米尔地区。6世纪兴起的帕拉瓦王朝和10 世纪兴起的朱罗王朝都是以婆罗门教立国,以梵文为宗教语言。统治者有时自称婆罗门,有时自称刹帝利,并向婆罗门大量颁赐土地,建立婆罗门村庄。婆罗门村成为农耕文化的核心和主动力。但是在婆罗门-印度教文化向南方推行的初期,工商业不发达,没有什么行业形成的内婚制集团可发展成属于吠舍瓦尔纳的种姓集团。同时大批部落转化成农业或与之相关的贾提。因此南方的瓦尔纳体系与北方明显不同。南方婆罗门的地位至高无上,所以连统治者都不甘心只称刹帝利,而自称是神的后裔,因此是婆罗门。其它集团统统属于非婆罗门。它们之间的地位高低屡有调整。后来工商业发达起来,行业组成的种姓集团大量出现,又有一些复杂情况。而在这个过程中,部落内婚制集团转化为贾提的现象十分明显。因此有的人类学家认为种姓制的源头就是部落加入农耕社会,转化为贾提的过程。(注:克拉斯:《种姓,南亚社会制度的兴起》。)
    不管是在南方还是在北方,某个地区加入农耕社会的部落总有先来后到。首先拥有土地耕种权的部落集团定居下来,建立村庄,与周围平等地位的土地占有者联姻结盟,组成贾提,形成某个地区的占统治地位的农业贾提。而稍晚加入农耕社会的部落氏族则只能依附于这个占主导地位贾提。他们或则仍操旧业,如狩猎、捕鱼、牧羊、牧牛,只是他们不再构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而是定期地把某些产品提供给主要农业种姓集团的特定农户。或则专门生产农耕社会必不可少的产品,如制造维修农具建造房屋的铁匠、木匠、石匠等都形成种姓集团。或则为主要种姓集团服务,如洗衣、清扫、剃头等。婆罗门祭司实际上是提供高级服务-管理神庙,为农业种姓的家族举行祭祀。但有不少婆罗门本身就是土地占有者。南方有很多婆罗门村庄,婆罗门家族就是当地的主要土地占有者种姓。在婆罗门村庄里,也有专门从事祭祀的婆罗门祭祀,为经营农业的婆罗门家族服务。服务贾提的成员有固定的服务对象。他们与主户的关系多带有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性质,有合同性质,不是纯粹的雇佣关系,服务家庭每年向主户提供一定的产品和服务,在收获季节分得一份农产品,这就是贾吉摩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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