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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议会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文洪 参加讨论

以理论、法律(尤其是宪法)和政治制度形式体现出来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最早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其主要含义包括:政府不得侵犯私有财产;在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的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要有相应的政治法律程序以保证之;人民有权推翻侵犯私有财产的政府。这一原则是怎样起源的?笔者尚未见到过对此的系统探讨,本文认为,它直接起源于自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的英国议会历史之中。《大宪章》和议会都是其理论和宪法的源头,议会又是其政治制度的源头。《大宪章》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界定了国王的封建权利、权力和利益,确立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征税的原则,限制了国王非法勒索臣民财产的权力,宣告了臣民武装反抗国王侵犯私有财产的权利。议会在性质上是针对王权而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力机构;它具有捍卫私有财产的有效权力和功能;它的这一性质和功能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就继《大宪章》而在观念上、宪法原则上和政治制度上构成了近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由于笔者已有专文考察《大宪章》的诞生及其内容,〔1 〕下面的考察只限于《大宪章》之后的议会史中。
    首先必须指出,在西班牙、法国和西西里、德国等地,都出现过具有捍卫臣民私有财产功能的代表会议。〔2 〕虽然它们都未能如英国的那样连续而充分地发展,〔3〕但不能排除它们对后者的影响。〔4〕
    一、议会--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力机构
    为什么说中世纪英国议会是针对王权而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力机构呢?除了后面将要探讨的议会在捍卫私有财产方面的功能是强有力的证明之外,议会本身的纳税人代表机构性质和私有财产作为权力基础的特征也是强有力的证明。下面分别探讨。
    1.纳税人的代表机构
    这里的“议会”,是指比较成熟的议会,也即14世纪以后的议会。它与以前的包括御前会议、扩大的御前会议等贵族会议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就是其鲜明的纳税人的权力机构特征。
    首先,绝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召集议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纳税人同意纳税。在15世纪以前,批准赋税是议会的主要职能,至于立法、司法职能,是以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1378年议会差不多整个就是讨论赋税问题,以至最后只通过了一项立法。〔5〕到都铎王朝时, 尽管议会在立法方面的职能已大大加强,但批准税收仍是它的主要目的之一。亨利七世召开了7届议会,其中有6届要求批税;亨利八世召开了9届, 其中有6届(1536年议会之所以未要求批税,并非国王不愿意, 而是因为上一届议会批准的赋税尚未开始征收);爱德华六世召开了5届, 其中有3届;玛丽一世召开了6届,其中有3届;伊丽莎白召开了10届, 其中有9届。当时有人在论文中, 把轻税薄赋与少召开议会并列为国民的“奢望”,1593年大法官把伊丽莎白时期议会召开得少作为女王功德无量的象征向议员夸示。这些都间接说明,议会与税收有密切的关系。 〔6〕
    其次,议会成员都是纳税人的代表。上院中的世俗贵族只是在“光荣革命”之后,这种纳税人的身份才逐渐淡化。在早期,他们甚至是封建捐纳和土地税之最主要承担者。僧侣等级在议会中的形成,及教士从参加议会到不参加议会的变化,也说明了议会成员的纳税人代表性质。约翰是第一个正式以教会收入为单独征取对象的国王。1202年,他对西妥教团修道僧的羊毛财产单独征税。然后他又要求坎特伯雷郡之全体僧侣提供财政资助以支持他的外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四世之十字军东征。在1207年1月8日和2月9日,他严厉要求主教们允许让僧侣们将其岁入之一部分支付给他以收复诺曼底,但遭一致拒绝。1219年, 根据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的规定,教会被分配连续3年提供其收入之1/20 以支持十字军;1224年,高级教士们又独立于世俗贵族而单独交付了一笔土地税;1225年,当全国普遍交付了一笔1/15财产税时, 僧侣还从其非税财产中交纳了额外一笔。正是这一系列行动形成了单独向教会征税之习惯,从而也促成了僧侣阶层一致的政治行为。比如,在1231年,主教们共同谴责国王未经他们同意而征取一笔盾牌钱;在1240年,他们拒绝了一次征税之要求。僧侣们共同之讨论越来越频繁。无数的要求和请愿书表明他们已渐渐形成议会中的一个独立等级。〔7 〕僧侣集团中的下级教士从参加议会到退出议会的变化,更加说明问题。13世纪的议会中,僧侣代表除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之外,还有下级教士代表。下级教士代表参加的理由是因为下级教士与税收问题直接有关。但是,后来,教会通过由两位大主教召集主持,高级教士及下层教士代表参加的宗教会议来讨论决定向国王交税事宜,因而用不着派代表去议会了。这样,自14世纪初教士代表即不再参加议会,1332年以后的议会记录上也不再提及教士代表。下院的出现,更是最为有力的证明。在英国宪政史上,其代表由国王单独邀请而至的上院的出现往往并不认为是代议制的出现,只有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其议员,并有广泛代表性的下院出现后,才开始了所谓代议制。而英国有句俗语,叫作“税收是代议制之母”。著名英国宪政史专家波拉德说:“只要土地是唯一的税源。御前会议就只包括大的土地所有者。但是,亨利二世不得不向僧俗之动产征税,因此,一步一步地,他的继承人们在13世纪也不得不将动产纳税人接纳进御前会议。”〔8〕中小贵族、市民在参加议会之前, 国王若向他们征税,其财政官员们必须分别与每个城镇的长官,每个郡的郡长和郡法庭,每个教区的负责人逐一谈判。后来,他们的纳税量增加,次数增多,因而,让他们派代表来参加议会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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