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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议会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赵文洪 参加讨论

2.以财产为基础的权力机构
    纳税人的权力机构实质上就是富人的权力机构,因为主要纳税人就是大富人。比如,16世纪20年代,考文垂的三位大商人交纳该城总税额的1/4,莱斯特城的两兄弟交了本城的1/3,诺里季的一位商人交了本城的1/14,埃克塞特的一个家族交了本城的1/10。〔9 〕财产是体现在议会中的权力的基础。财产决定权力还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议员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资格限制。作为上院议员的僧俗大贵族拥有巨大的财产或财产支配能力。下院议员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在下院刚兴起之时,并无明确的财产限制。但1429年法案开始规定,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的自由地产持有者才具备选民资格。〔10〕关于被选举人资格,1372年法律明确规定,各郡的议员应来自当地“较勇武的骑士或武士”。1445年法案重申:“郡议员应是该郡的优秀骑士,或是该郡可以成为骑士的优秀乡绅,自耕农以下人等不能成为骑士,也不能当选为议员”。按照1278年法案的规定,年收入在20英镑以上的地产所有者均为骑士,因此被选举人的财产资格实际上限定在20英镑以上。在都铎王朝,这些旧的法律经数度延长时限而依然有效。据1436年纳税人登记簿估算,当时全国选民仅在10,000至15,000人之间。15-16世纪之交,有选举资格的人数仅为30,000人左右。〔11〕在数百万人口中,其比例非常之小。英国学者对都铎王朝亨利八世时期下院950 名议员(约占实际人数之73%)以及伊丽莎白时期下院2603名议员的社会经济状况作过一些分析。前者之中,骑士255人(在1524年, 骑士人均占有土地约6000英亩),城市工商业者198人,医生2人,渔民1人, 私人教师1人,自耕农2人。后者之中,6%出身为贵族,1%为无封号的显要大臣,57%为骑士、缙绅或乡绅,2%为律师,17%为商人,2%属自耕农以下阶层,15%不详。就本人身份而言,45%为乡绅,16%为工商业者,17%为律师(其中47%为乡绅出身,19%为商人出身),6 %供职于显贵,8%为政府官员。〔12〕这表明他们基本上都是富有者。
    二是社会集团财产量的大小,决定其在议会中发言权的大小。下院历史地位的变迁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早期,地方代表在议会中基本上没有发言权。但14世纪开始,情况变了。当时有一篇文献这样写道:代表每郡来到议会之两名骑士在批准和否决财政援助方面,比英国最大的伯爵还更有发言权。同样,来自一主教管区之僧侣代表,如果他们是得到同意的,在议会中也比主教本人更有发言权。地方代表或下院议员不参加,则根本不会有什么议会了。〔13〕1327年出现的议会法规前言的标准用语是:法律乃根据下院请愿,经上院同意,由国王在议会中制定。可见下院只有请愿权或提议资格。到理查三世(1483-1485年)统治时,此用语即改为:“在上、下两院的建议和同意之下,(国王)以议会的名义特此宣布……”。这意味着下院立法权的上升。16世纪,上院衰落,下院勃兴。都铎朝初,下院只有296个议员席位,晚期时增至460个,所代表的郡由74个增至90个,城镇由222个增加到370个。有人统计,在1509年至1558年之间的16届议会中,伦敦共派去议员36名,一人身份不明,9人为律师,其余的均为商人,自伦敦12个大的同业公会选出。 诺里季城派出议员19名,其中13人为同业公会会长。〔14〕据都铎议会史专家刘新成先生的研究,下院在经济立法,政治立法和法律审议中地位大大上升。并且,下院敢于在财政问题和政治问题上与国王斗争并成为议会与王权冲突的主要力量。〔15〕
    下院的兴起与以新兴农业和商业资本为财产基础的骑士、乡绅、市民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财产越来越多地集中于他们手中,他们在议会中便有了越来越大的发言权。
    纳税人先同意后纳税;政府不得侵犯国民私有财产,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重要内容。由纳税人代表组成,以私有财产为权力基础的议会,正是这种内容的制度体现。当然,有产者既要使其财产不受国王的侵犯,也要使其私利不因广大穷人的利益而受损害。下面一例可资说明。自1515年至1555年,政府向议会提出了十几个限制养羊、禁止圈地的议案,由于这直接损害了许多下议员本身,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圈地者阶层的利益,因而遭到下院激烈抵制,以至这些议案要么未通过,要么也是在下院对之进行重大修改后才通过。〔16〕
    二、议会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力和功能
    1.批准赋税的权力
    《大宪章》关于国王征收任何非常税均需召集全体封臣共同议决的原则,在1215年后的数百年内不断地为国王们所承认。比如,1254年,亨利三世的王后和最高司法官在写给他的一封信中说,要想获得财政资助,就必须召开议会,得到大贵族们的同意。〔17〕1297年,议会让爱德华一世承认了“国民同意”也即议会批税原则。这是议会批税(动产税)权的正式确立。〔18〕1340年,议会宣布废除国王未经议会授权而宣布征取的一些税收。1343年5月, 议会就国王未经其同意就试图直接向商人征税事要求国王纠错。〔19〕14世纪一份在中世纪英国颇有影响的法律政治文献《议会的行为方式》就国王的辅助金问题说:此类财政援助的要求应在有法定人数的议会上提出,这些要求应写出并送至议会之每一等级之贵族,并得到一份写出的答复。应认识到,对于批准此类财政援助,议会全体之同意是不可少的。〔20〕亨利六世时著名大法官约翰·福特斯丘说,法国国王可以不经同意而向臣民征税,英国国王则未经同意就不能征税。〔21〕
    早在13世纪,国王就开始征收关税。14世纪,关税收入大增,主要来源于羊毛出口税、对进口酒类征收的“吨税”(tunage)和对羊毛以外之进出口商品所征的“镑税”(poundage)。下院反对国王广征关税并大幅度提高税率以谋利的做法,于1343年规定征收间接税应经下院同意,1362年规定征收羊毛出口税、吨税和镑税均得经议会同意。实际上,早在1275年,就有议会批准征收关税的记载;1297年,议会也确定过其征收关税之权力。〔22〕
    税收的动议权一直归国王。1395年议会通过的税收法案上开始有“由下院制定,上院建议和同意”之说明。1407年,经下院之斗争,正式确立了税收“由下院制定,经上院同意”之惯例。议会税收动议权的获得,在保护私有财产免受国王侵犯方面,当然又进了一步。〔23〕
    英国议会批税权的强度或硬度在其多次拒批时充分表现出来了。第一次是在1242年。大贵族要求亨利三世公开税收的支出情况,遭到拒绝,议会即拒批新税,〔24〕1327年,两院也曾拒绝爱德华二世的批税要求。都铎王朝王权极为强大,有人甚至认为是“新君主专制”,议会形同虚设。〔25〕但事实表明,议会批税权仍牢固有力。在1504年议会上,亨利七世要求议会补偿他因王子受封骑士及长女出嫁所用至少9 万镑(实际用去不到12,500镑)。议会大哗。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 当时26岁的托马斯·莫尔曾慷慨陈词以反对此举。最终亨利只获得3万镑。〔26〕1512年和1523年,亨利八世以对法国进行战争为由要求征税,下院认为此战不明智,因而拒绝如数批准赋税。
    议会第一次运用拒批作为约束政府的手段是在1237年。在拒批的威胁面前,国王接受议会提名的3人参加御前扩大会议, 并答应罢免宠臣,改组政府。13、14世纪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议会立法,包括著名的《牛津条例》(1258年),都是议会以拒批为手段,迫使国王接受的。这方面还有一个著名的“先纠错,后供给”(redress before supply )的惯例。例如,1315年,议会中僧侣同意给国王一次1/10税, 但条件是国王要维持他与贵族间之和平, 教会之权利应予尊重, 国王的令诏(ordinances)(实际上是经议会同意的)应予遵守,所有与这些令诏相违背的国王赠出去的(教会)土地均要收回,其收入归教会,等等。〔27〕1340年,下院提出了六项要求爱德华三世纠错的请愿书,告诉国王,只有批准它们之后,下院才批税。爱德华三世不得不同意,并将这些请愿书中提出的要求制定为4个法律加以公布实施。1566年, 下院曾以拒批补助金(subsidy)来迫使伊丽莎白一世在王位继承问题上让步。 〔28〕
    以上这一切说明,议会的批税权已相当地牢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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