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其法律地位。 议会享有有利于捍卫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1265年,以西门为首的贵族们一面囚执着国王,一面却以国王名义召集各郡和各城镇之市民来到议会。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以这种方式显示了议会的至上权威。〔41〕1258年议会颁布的《牛津条例》规定:议会法是最高权威,一切法令不得与其相悖。14世纪初,大贵族又在议会上反复强调,更改法律的权力为议会所专有,国王不得擅自作主。〔42〕1327年,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并且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宣布,废黜了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即爱德华三世为国王。这是整个西欧历史上议会弹劾国王的第一例。1353年,议会立法否定以国王的令诏作为法律;1386年,议会通知国王,如果他违背法律,背离人民,议会可合法将其废黜。〔43〕1399年,议会废黜了理查二世。1534年都铎朝之《豁免法》规定:“最高贵之议会……可自行或授权他人制定、废除、增加或删改任何法律。”〔44〕都铎晚期政论家胡克认为,“英国议会……是本国所有政治权力赖以存在之基础。”〔45〕亨利八世时,大法官奥德里对主教加德纳说,议会权力至上。后来加德纳也写道:“一切都不应与议会法或普通法相悖。”〔46〕 综上所述,中世纪英国议会在政治理论、宪法原则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构成了近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 注释: 〔1 〕参见拙作:《英国国王收入的演变与贵族专制政治体制的发展(11世纪末至13世纪初)》,《世界史研究动态》1990年第8期。 〔2〕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牛津1873年版,第2卷,第167页。 〔3〕例如,在法国(自14世纪)和西班牙(自16世纪), 专制王权最终取代了议会财政方面的权力。赫斯特:《议会与自由》(J.H.Hexter ed.,Parliament and Liberty),加利福尼亚1992年版, 第202-204页。 〔4〕例如,15世纪下半叶英国王室法庭法官福特斯丘就说, 英国议会与法国三级会议没有差别。福特斯丘:《英国政府》(Sir J.Fortescue,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牛津大学出版社1926年版,第113页。 〔5〕巴特:《中世纪议会史》(Ronald Butt,A History of Parliament,the Middle Ages),伦敦1989年版,第368页。 〔6〕转引自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7〕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第1卷,第180-183页。 〔8〕波拉德:《英国史》(A.F.Pollard,The History of England),纽约1912年版,第28页。 〔9〕霍斯金斯:《英国地方社会经济史论集》(W.G.Hoskins, Provincial England,Essays in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伦敦1963年版,第73-74页。 〔10〕亚当斯等编:《英国宪政史文件选集》(G.B.Adams & H.M.Stephens ed., 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History),纽约1629年版,第190-191页。 〔11〕转引自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第36-37页。 〔12〕哈斯勒:《1558-1603年的下院》(P.W.Hasler ed., The House of Commons,1558-1603),伦敦1981年版,第1卷,第20页。 〔13〕普罗内和泰勒:《中世纪晚期议会文献》(Nicholas Pronay and John Taylor,Parliamentary Texts of the Later Middle Ages),牛津1980年版,第89-90页。 〔14〕宾多夫:《1509-1558年的下院》(S.T.Bindoff,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58),第1卷,伦敦1982年版,第140、152页。 〔15〕参见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第六章。 〔16〕转引自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第249-250页。 〔17〕威尔金森:《中世纪英国宪政史》(B.Wilkins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伦敦1961年版,第3卷,第244、245页。 〔18〕斯塔布斯:《英国宪政史》,第2卷,第154页;亚当斯等编:《英国宪政史文件选集》,第88页。 〔19〕亚当斯等编:《英国宪政史文件选集》,第104-105、 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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