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佃户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法庭保护时,自由身份的佃户可以越过庄园法庭向领主的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诉冤情。在英格兰的斯塔福德郡,有3个佃农与其领主进行了长达35年(1272-1307 年)之久的争讼。由于佃户耕种的土地曾经属于王室,佃户根据一个世纪前亨利二世的惯例上诉到王室法庭。佃户宣称,按惯例他们每年应支付地租5先令, 可领主要求的租金和劳役量大大超过了这个标准(注:转引自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94页。)。如果佃户的身份是农奴,他们无权上诉,但他们可以集体对领主提出要求,有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的方式施加压力。作为最后一种手段,他们可以逃离到城市、新垦区和另一个庄园。这种集体施加压力的一个成功事例,是12世纪意大利某地农民的成功起义。起义后,意大利城市公社授予起义农奴权利特许状,该特许状保障农奴的赋役固定,而且确保未经法律程序不得监禁农奴。总之,习惯法、参与裁判制以及法庭内外的斗争,保证了小农生产的连续性与正向积累,给农民带来了缓慢的、但却是巨大的经济利益。 封建主并非不打算极力扩大地租额部分,然而,如上面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试图打破习惯法的努力十分艰难并且很少成功。即使地租等封建赋役有所浮动,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地租的浮动赶不上农民收益的增长。经济史学家陶内估计,“农民每交给领主1个便士, 就往自己口袋放进6个便士。”显然,地租的增长远远不能吞掉农民增产的全部。 何况,许多庄园的地租长期稳定。陶内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27个庄园的档案资料,统计了自13世纪末实行货币地租以来至16、17世纪之间的租金变化,其结果表明,在这300多年间,租金基本是稳定的, “一个佃户的地租往往长达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并非罕见”。这样,随着土地产出率的增长,地租在土地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劳役地租时的1/3,缩减到1/5、1/6,甚至1/18, 而留在农民手里不断增多的产品大部分送到了市场,其中一部分成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成为中世纪晚期西欧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广泛基础(注:参见R.Torny,The Agrarian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don 1912年版,第120页。)。我们看到,西欧法律传统为生产性经济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机制,不论社会财富的积累,还是生产和市场的扩大,都与之密切相关。法律是观念,是意识形态,同时它也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样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条件,倘若没有它的调节与规范,可能就会产生出完全不同的经济效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罗德·J ·伯尔曼将法律与资本等同,他说:“这样的法律调整本身就是资本的一种形式”(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664页。)。 三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消费也是生产。其意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们的日常消费对生产有重大意义和影响。西欧的法律与法律体系,一方面限定地租与劳役量,避免封建主的过分和任意侵夺,以保证小农经济连续、稳定的有效积累;另一方面,限制全国性的赋税,以抑制王权与封建政府的非生产性消费,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性积累与开发。 “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是西欧封建时代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像其他封建领主一样,国王及王室的一切花费均出自他个人的封建领地,即自己直接管辖和经营的王室领地。对于王室领地之外的土地和农民,国王无权谋取收益。这里没有全国性的封建地租,更没有常备的赋役制度。实际上,像其他封建主一样,在中世纪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西欧的国王和皇帝没有固定的住所。他终年在其所管辖的领地之间巡行,不仅为监督地产管理,也是为了维持自身和家庭的供给,因此被称为“就食巡行”。食物不得不在当地消费,因为把食物运到某个集中地的费用过于昂贵,由此可见王室的一般消费水平。法兰克国王、盎格鲁-撒克逊国王、诺曼诸王、金雀花诸王无不如此。旅行是困难的,如果一个国王或贵族携侍从巡视其封臣的地产,据说每天行20到25英里就是不慢的速度了。这说明了国王和封建主的许多庄园里都有一个临时住处,即使某个庄园让渡出去, 仍保留一个落脚地。 德皇康拉德二世1033年的行程是:从勃艮第旅行到波兰边境,然后返回,穿过欧洲到香槟,最后回到他的本土萨克森。 直线距离竟达1500 英里左右(注:M.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 1962年版,第62-63页。)!国王或皇帝巡行时,一般说整个宫廷也随之移动,而西欧国家的所谓宫廷在13世纪以前不过是国王家属及一行侍从而已。 一经定都,国王一般不再外出巡行,而由各地将应纳物品送至王宫。例如1252年英国10个郡的郡守受命将应纳物品送至国王驻地,这些物品是76头公猪、60只天鹅、72只孔雀、1700只鹧鸪、500只野兔、700只兔子、4200只家禽、200只野鸡、1600只云雀、60只苍鹭、16000个鸡蛋等(注:B.莱恩:《中世纪英格兰宪政与法制史》,纽约1980 年版, 第394-395页。转引自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无论巡行消费,还是地方朝贡, 消费物品一般都来自国王个人领地。领地之外,国王不享有这种权力,臣民也无这种义务。 西欧的王权机构比较简单,在中世纪相当一段时期内,实际上没有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中央支配的财政系统,没有中央司法机构,也没有任何派驻地方的机构。政府官员就是几名大臣和侍从。在地方,英国有郡守,法国有法官,他们负责征税,主持地方法庭,维护社会治安等。国王向他们除发放津贴、薪俸之外,还有少量实物补贴,如面包、饲料、蜡烛等。一直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英国政府官员的薪俸都出自王室领地的收入。捐助教会,偶尔为之,且数额不大,所出皆为个人收入。建造、修建宫室一般也支自国王个人收入。这些都与“国王靠自己收入生活”的原则相符合:“收入”指国王领地的收入,“生活”的范围应与“私人政府”的概念联系起来考虑,指除战争以外的一切生活事务。而战争一般涉及全国和国内多数人的利益,所以不属于国王私事,其花费也就必须从国王个人收入以外的国税税款中支付(注:参见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第404-405页。)。 按照西欧法律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爆发战争而国王收入又远不足用时, 才设法从一般的国民那里得到补贴, 所以称作补助金(subsidy)。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国王和他的代理人必须向征税对象说明理由,在取得对方理解的基础上,进而商议征收数量、方式等事宜,这就是西方征税协商制的由来。最初的协商对象是贵族会议等,议会成立后,批准权转到议会手里。关于征税协商制,几乎没有什么常规,一次一协商,再征再协商。即国王在王室领地之外拿走每一个铜板,都要经过批准,而在王室领地内又受习惯法制约。总的看来,西欧各国王权征税,主要是与本国的议会打交道。议会实际上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征税协商组织,在这种制度下,以第三等级为主体的纳税人通过更规范的法律手续审查、批准和监督国王的税收,史称“议会授予制”。 关于征税项目,在法国主要是商税、户税和盐税;在英国,13世纪开始征收动产税,到14世纪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增加,王室愈来愈依靠关税和贸易税了。征收后,每次对税款的用途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如1348年英国下院批准国王收1/15动产税, 指定其“只能用于苏格兰战争”,即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尤其不能用于王室的私人消费。每次议会都指定专门的工作班子,监督税款的支出,其主要目的正是在于限制将国税移用于王室成员及政府官员的生活消费。即使用于战争的征税,议会也可以拒批,事实上英、法诸国都有过议会拒批国王请求的历史。如1512年和1523年,亨利八世以对法国进行战争为由要求征税,下院认为此战不明智,于是拒绝批准。 有时议会也讨论和批准王室要求的某些特殊款项,但是讨论过程中总是锱铢必较,国王难以如意。在1504年议会上,亨利七世要求补偿因王子受封骑士及长女出嫁所用至少9万英镑(实际用去不到12500镑)。议会大哗。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当时26岁的托马斯·莫尔曾慷慨陈辞以反对此举。最终亨利只获3万英镑。 议会总是尽可能限制征税次数,压缩征课数额。即使在专制王权的都铎时代,王朝财政一直处于拮据状态。难怪传说亨利八世一天在伦敦街头遇到商人杰克的运呢车队时,曾满怀妒意地说,“这个纽伯雷的杰克,简直比我还富有!”(注:P.芒图:《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页。)伊丽莎白时期,货币贬值,但征税数额仍大幅度下降,女王的多次抗争均以失败告终。女王深知,对于下院议员来说,要他们的命比打开他们的钱袋更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时刻注视着政府的各项开支,并一再勒紧自己的钱袋,以至周围大臣不断抱怨、嘲笑她的吝啬。女王迫于国库空虚,以至大臣们经常不能按期如数领取薪俸,便赐给他们各种专卖权,让他们凭此与国民争利,转嫁财政危机。专卖范围从糖、盐等日用品直至经营对外贸易,严重干扰、侵犯了国民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因此,自16世纪70年代起,下院即开始批评一些专卖人的非法勒索,到80年代,攻击的矛头则直指女王本人,斗争非常激烈,议员们在议会指出专卖权“将全体人民的利益送给私人,最后将是人民沦为乞丐”。他们还指责专卖公司是“国家的吸血鬼”,认为“如果我们让这些吸血鬼逍遥法外,……我们辛勤劳动所得的一切,都会因为最高权力签发的一张特许状而被剥夺殆尽”(注:转引自赵文洪《中世纪英国议会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世界历史》1998年第1期。)。 对王室特权的有力限制,经济方面乡绅受益最大,因为他们同一部分富裕农民与市民既是主要的生产经营者,也是最重要的纳税人。当然,作为生产者,他们也是限制领主特权的最大受益人。乡绅的兴起伴随雇工阶级的出现,并与贵族衰落形成鲜明对照。据斯通统计, 1561 年至1640年,英格兰7个郡的乡绅拥有的庄园数量增加了17.8%, 而乡绅的人数则增加2倍;与此同时,他们的收入几乎增长4倍( 注:L.Stone,The Causes of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 1979年版,第72页。)。出身于自由平民的乡绅,被称为农村的“脊梁”。克里德特指出,“乡绅显然兴旺起来, 他们和约曼一起成为现代农业的发起人”( 注:P.Kriedte, Peasants, Landlords andMarchant Capitalists,Cambridge 1983 年版, 第 56 页。 )。 在荷兰也是如此,乡绅农场主(gentlemen farmers)通过经营农牧业发迹, 而“荷兰资本主义是从土地中成长起来的”(注: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0页。)。在政治领域, 乡绅也成长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尼尔称这个阶层为“中间等级”,并说“从这个阶级中都铎诸王选拔出他们最好的官吏”(注:J.E.Eeale,Queen Elizabeth,London 1934年版,第62页。)。在财政部、枢密院等政府机构中,乡绅正在分享贵族的权力。在议会中也是如此,16世纪议会已是具有权威的立法机构,在日益强劲的下院400多个席位中, 乡绅占据绝对多数,造成乡绅“侵占”议会的局面(注:S.T.Bindoft,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88,London 1982年版,第140页。)。至于地方上的行政管理,几乎完全被乡绅把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