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夫的女人,尤其是年轻的寡妇,多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长期守寡,还是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嫁人,这是她从亡夫之日起就面临着的一个选择。表面看来,这种选择纯属寡妇的私事,其实不然。她的周围有许多有形无形的力量,左右着寡妇对自己未来生活状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些外在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此,寡妇要不要改嫁?如果打算再嫁,何时嫁人合适?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多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在有的社会环境下,寡妇再嫁的比率不仅高,而且改嫁的速度快;有的社会里,寡妇更注重守节的名声;而有的社会里,寡妇既不选择守寡,也不选择改嫁,而宁愿“选择”为亡夫殉葬。所以,寡妇的生活去向,大体上也可算是时代和社会的一面镜子,值得注意。 本文拟探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再嫁问题,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观察该时代这些“特殊的”普通人的生活状况和所依存的社会。 一寡妇改嫁的事实 并水是所有寡妇都改嫁。但的确有很多寡妇重新嫁了人,而且还嫁得很快。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很多。佛罗伦萨地区的户口统计历史资料表明,1427年,佛罗伦萨城里大约14%的户主是寡妇。而且,妇女守寡较早,40岁的佛罗伦萨妇女中,有18%已成寡妇,而50岁的妇女中,寡妇已达45%(注:Christiane Klapisch-Zuber,Women,Family and Ritual in Renaissance Italy,Chicago,1985,pp.120-121.)。罗马的寡妇也为数不少,被认为是一个寡妇中心,据说,在某些居住区1/3以上的户主是寡妇(注:Olwen 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New York,1996,p.250.)。法国大革命前夕,卢瓦尔省的6个村子中,有7%-16%的户主是寡妇。英国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的情形也大体如此(注:参见Olwen Hufton,"Women without Men:Widows and Spinsters in Britain and Franc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in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Vol.4,1984,pp.357-358。)。 寡妇数量多,当然是因为男子的死亡率高。在15世纪英国贝德福郡的326份遗嘱中,有235份(占72%)遗嘱提到健在的妻子。在伦敦哈斯汀法庭(the LondonHusting Court)的3300份男子遗嘱中,有1743份(占53%)的遗嘱提到在世的妻子。可见,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守寡的事普遍发生(注:参见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in Sue Sheridan Walker,ed.,Wife and Widow in Medieval England,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3,p.146。)。男子的死亡率高,不仅造成女子守寡和再婚的比率高,甚至还会造成女子多次守寡,多次改嫁。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的伦敦,有一位名叫弗朗西丝·梅德威尔的女子,29岁时与约翰·伊斯特兰结婚,可算是晚婚了。不料,一个月后她就成了寡妇,18个月后她重新嫁人,那一年她31岁,丈夫是一名鳏夫,以贩鱼为业,年龄46岁。结婚六个月后,他们生下一个儿子。但33岁时,她又一次成了寡妇。守寡后不到两年,她第3次结婚。关于这次婚姻的详情不得而知。不过,教区登记的资料表明,1620年时,弗朗西丝与托马斯·奥斯汀又登记结婚了,那一年,她只有44岁,这是她第4次嫁人。不知这是否是她的最后一次婚姻(注:Vivien Brodsky,"Widow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Remarriage,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entations",in L.Bonfield,R.M.Smith and K.Wrighton,eds.,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Oxford,1986,p.139;玛格丽特·斯普福特也提供了16世纪晚期的一位英国村妇多次再嫁的事例。而且,她的改嫁极为快速。她的第二次结婚是在她丈夫死后5个月后发生的,第三次婚姻是在丧夫后3个月就结成了。见Margaret Spufford,Contrasting Communities:English Villager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4,pp.116-117。)。 与农村相比,城市男子死亡率更高。近代早期的城市,脏乱、拥挤不堪,卫生条件极差,因而死亡率较高。有人在研究16世纪的伦敦时发现,伦敦的本地人在达到取得自由权的年龄时,有一半人的父亲已经去世,而那些来自乡村的移民在同一年纪时,有3/4的人的父亲仍然健在(注:转引自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Vol.3,1990,p.337。)。在1603年瘟疫流行时,伦敦丧生的男女性别比例为6:1(注:参见Rosemary O'Day,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1500-1900,Macmillan,1994,p.95。)。难怪布劳迪斯基称1593年和1603年的伦敦大瘟疫是活跃再婚市场的催化剂(注:L.Bonfield et al.,eds.,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p.129.)。欧洲城市男子死亡率高,也为其他的研究所证明(注:S.Akerman,"The Importance of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J.Dupáquier,et al.,eds.,Marriage and Remarriage in Populations of the Past,Academic Press,1981,pp.163-175;J.Hardwicke,"Widowhood and Patriarchy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in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Vol.26,1992,p.145.)。 有些地方的职业结构,决定了那里的寡妇数量和再嫁状况。在以航海为主要职业的地方,年轻的男子往往更容易遭受生命危险。比如西班牙的寒维利亚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有大量水手,在17世纪,这两个城市里有上百万的水手死于东印度航线的班轮上。至少,有很多人没能再回到自己的家里。所以这些地方,有1/4的家庭是由寡妇操持的。1525年,威尼斯大使把塞维利亚说成是“落入妇人之手”的城市。因为有大量的水手离开这里,奔向了另一个世界(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251.)。 造成大量寡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在1644年,至少有900名法国勃艮第、布雷斯和贝里地区的贵妇人因为战争而成了寡妇。在17世纪中叶英国的三次内战中,军人的死亡率达20%,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死亡率相当(注:Rosemary O'Day,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1500-1900,p.95.)。 寡妇数量多是寡妇再嫁率高的基础之一。根据14世纪和15世纪伦敦高等民事法院市长法庭中寡妇财产诉讼案例有关寡妇改嫁的统计,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最初30年,再嫁的寡妇占全部寡妇的1/3。而在1348-1349年黑死病以后的岁月里,改嫁的寡妇高达50%以上。对于在伦敦的市长法庭中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身份出现的寡妇所做的分析,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在14世纪和15世纪上半期,这一比率达到了57%(注: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in Wife and W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p.151.)。在伦敦郊区的斯特普尼教区,从1617年到1718年的一个世纪中,寡妇的再嫁率也很高。其中,在17世纪早期,几乎有一半的寡妇再嫁。而在1625年瘟疫以前,大约有43%-45%的新娘是改嫁的寡妇。这是目前所发现的前工业化时期女性再嫁比率最高的社区(注: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1990,pp.327-329.)。在法国北部,18世纪早期,大约有30%的婚姻,有一方或双方的婚姻当事人是第二次结婚(注:Rosemary O'Day,The Family and Family Relationships 1500-1900,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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