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劳迪斯基从利利的这段婚姻经历中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富有而又没有子女的寡妇,她们在那些死气白赖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种权力;对年轻的男人怀有某种色情和浪漫的情调;在经历短暂的守寡期后便马上再婚,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妇凭借手中拥有的资本和财产这张王牌,极为合法地将她的幻想变成现实。在近代早期,这种年长的寡妇和年轻的男子之间的结合成为城市婚姻的一种普遍模式(注:Jeremy Boulton,"London Widowhood Revisited:The Decline of Female Remarriage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in Continuity and Change,1990,pp.126.)。 不但城市有这种情况,甚至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农村,也存在着被历史学家称为“婚姻神游症”(marriage fugue)的现象。在那个时代,土地短缺,粮食供应紧张,生存都成了问题,歉收对一些人来说就意味着灾难。在再也没有土地可供开垦的庄园里,年轻人只好屈就,找年纪虽大但有土地的寡妇为妻。结果,就产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鳏夫就可以再找年轻的女子结婚。然后,丈夫去世,曾经年轻的妻子这时也成了年纪不小的寡妇了。她也会再找一名年轻的男子结婚,从而又形成新一轮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游的局面。这种现象反映了寡妇的改嫁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在传统时代的欧洲,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纪以来,女子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特别是她结婚以后,一切(包括其身份)均归丈夫,她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即使她带到婚姻中的财产,也归于丈夫。但是,一旦丧夫,她的地位却大大改变,她不仅在人格上得到独立;而且,也开始拥有为中世纪社会的法律和习惯严格保护的财产权利,那就是她的寡妇产权。寡妇财产是欧洲从中世纪早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归寡妇所有的财产。通常,在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将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1/3授与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为生,享用终身。不过,这1/3的财产份额还只是丈夫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占有的是无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妇财产的份额甚至能达亡夫所占财产一半以上。除了习惯和法律所规定的寡妇财产外,慷慨的丈夫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后的生活来源。比如把家庭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给寡妇终身享用。历史学家经常能从庄园法庭档案中发现,有的丈夫将自己占有的土地交还给领主,在变更租约,交纳了新的地租后,土地就成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妻子成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这样,丈夫死后,寡妇便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有的丈夫通过遗嘱为妻子提供财产。根据对中世纪英国235份涉及寡妇的遗嘱的研究,有63%的寡妇获得了可以终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拥有家庭保有地到长子成人为止;有3%的寡妇得到房子,但没有得到土地;还有3%的寡妇可以在家宅中占用一间房子。其他还有各种规定,甚至包括为寡妇留下钱财、家具、牲畜等动产。总体上看,亡夫为妻子提供的条件都很慷慨,丈夫尽可能地为妻子提供比习惯所规定的1/3份额更多的利益(注:Barbara A.Hanawalt,The Ties That Bound:Peasant Families in Medieval England,Oxford,1986,pp.221-222.)。最后,寡妇因为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掌握相当大的经济管理权。根据哈纳沃尔特对伦敦的《书信集》(Letter Books)的研究,从1309年到136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大约为20镑16先令7便士。到1369-137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54镑3先令1便士。而在1379年到145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高达208镑6先令5便士。然后再加上1/3的寡妇财产和1/3遗赠给子女的财产,就可以形成一笔相当可观的资产了(注: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in Wife and W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p.153.)。 寡妇有了自己的财产,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经济资源,她在婚姻市场上就具有一定的优势,这对很多男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注:Judith M.Bennett,"Medieval Peasant Marriage:An Examination of Marriage License",in Liber Gersumarum,in J.A.Raftis,ed.,Pathways to Medieval Peasants,Tolonto,1981,pp.205,227.)。尤其在人口增长、土地紧张时更是如此。雷文斯代尔对一个庄园一个多世纪的婚姻模式的研究发现,寡妇的婚姻与人口密度和土地可获得的程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早期,土地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就很吃香,寡妇财产中的土地不仅可以养活她的新丈夫,甚至还可以养活整个新家庭。即使寡妇不再嫁人,她的身边也会有很多人愿意租种她的土地,为她养老。但在黑死病以后,土地充裕了,寡妇在婚姻市场上的行情随之下跌(注:J.R.Ravensdale,"Population Changes and the Transfer of Customary Land on a Cambridgeshire Manor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in Richard M.Smith,ed.,Land,Kinship and Life-cycle,Cambridge,1984,pp.197-225;又可见Zvi Razi,Life,Marriage and Death in a Medieval Parish:Economy,Society and Demography in Halesowen,1270-1400,Cambridge,1980,p.138。)。不过,自近代初期以来,欧洲的人口发展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西北欧各社会阶层中财产丰厚的寡妇,无论是年轻的女子,还是老妇,凭着物质上的优势,都有急切的改嫁愿望。再嫁成为寡妇装备中的第一件武器(注:R.M.Smith,Land,Kinship and Life-cycle,p.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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