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寡妇再嫁的必要性 如果说,寡妇所拥有的财产和她所处的文化和舆论环境,为她重新嫁人提供了可能,那么,她重组家庭也出于现实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这一时期的经济主要是家庭经济,它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满足整个家庭的需要。它所使用的劳动力也基本上是由家庭成员所组成的(注:参见A.V.Chayanov,on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edited by Daniel Thorner,Basile Kerblay and R.E.F.Smith,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Press,1986年。)。在一般情况下,扩大家庭或复合家庭构成基本的家庭形式,其成员包括已婚的夫妇,他们的父母和子女,这种三代之家是世界上大多数农业社会中较为典型的家庭形态,如中国、俄国的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作为生产和生活单位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它的稳定性和有序运转,便于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妻子显然充当丈夫的帮手,不仅料理家务,而且在生产上能助丈夫一臂之力。丈夫当然是这个家庭中的顶梁柱,他是家庭经济中的核心。农忙时节,他担负起生产的重任。农闲时节,他可能季节性地从事打工,以补贴家用。他们的父母,如果身体状况允许,可能在家庭经济上仍能发挥作用,尤其是可以帮助年轻的夫妇抚养其年幼的子女,以使年轻的夫妇能全身心地投入家庭经济中去。如果老人已到了年迈体弱的状态,那么,他们的孙子女也已长大为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人了,可以参与家庭的经济活动。因此,从家庭经济体制方面看,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劳动组织。 但是,同样是生产的基本单位,欧洲的家庭形态却是独特的,它的结构主要是由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注: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很多的成果,较为综合性的,并且也是比较重要的研究结果集中在Peter Laslett and Richard Wall,Household and Family inPast Time,Cambridge,1972一书中。)。很多年轻人一旦长大,就离开父母,他们外出做学徒、做佣人,开始独立的生活(注:关于佣人,可参考以下著述:Ann Kussmaul,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 and,Cambridge,1981;J.Jean Hecht,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London,1956;Sarah C.Maza,Servantsand Master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Press of Princeton University,1983;Barbara A.Hanawalt,Growing Up in Medieval London,Oxford,1993,pp.155-198;Michael Mitterauer,"Servants and Youth",in Continuity and Change,pp.11-38。)。他们结婚后,往往不再与父母们共同生活,而是采取了“新居地”(neolocalism)原则,独立门户(注: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New York,1984,pp.92-93.)。这种家庭的一个固有特点就是不稳定性,长大的子女往往像鸟儿一样飞离家园。再如上前工业化时期欧洲很高的死亡率,使得这种家庭的结构又具有脆弱、多变的特点。显然,由于老人不构成核心家庭的一分子,年轻的夫妇不得不把一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集中在子女的抚养上。这无疑是增加了核心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运转的困难。 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维持生存尚且如此不易,一个破碎的核心家庭又当如何呢? 农场主的妻子守寡后可能面临各种情况。如果农场必须由继承人来继承,那么,在继承人长大成人之前,寡妇就必须担负起经营家业的责任,在继承人到达法定的年龄时,寡妇要将农场交还。如果农场可以为她长期或终身拥有,那么,农场经营的责任就会全部落到她的身上。不论是哪种情形,寡妇都面对着丧失男劳动力的现实。如何才能设法弥补这一损失而又不会影响到农场的利益?也许,在农忙时节,住在本村的亲戚可以给她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一些研究已经指出,在西北欧洲的农村,没有发生像中国那样的亲族聚居的现象,家庭联系并不密切(注:Keith Wrightson,"Kinship in an English Village:Terling,Essex 1500-1700",in Land,Kinship,and Life-cycle,p.317;Zvi Razi,"The Myth of the Immutable English Family",in Past and Present,1993,p.25;Alan Macfarl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Oxford,1978,pp.75-76;and Marriage and Love in England,1300-1840,Oxford,1986,pp.321-344;Peter 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pp.12-49.)。指望亲族的帮助来维持家庭经济只能是权宜之计。她也可以雇佣劳动力,但这要付出代价。除非她家境富裕,否则,雇佣劳动力就更增加家庭经济的压力。如果农场不大,仅够养家餬口,那么,在农闲季节,家庭通常是要靠男人外出打工来补贴家庭收入的。现在丈夫去世,这一部分生活资料的来源就丧失了。为了设法平衡家庭收支,寡妇不仅要像男人一样从事劳动,而且要付出更大的艰辛,才可以挽回由于男性劳动力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农场的租佃期很短--在法国,以小农场为主的地区,最普遍的租期是9年,那么,当租期届满时,农场的所有者是否愿意续租也是一个问题。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寡妇续租遭到拒绝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在整个西北欧地区,在这个有着漫长、寒冷、潮湿的冬季的欧洲地区,寡妇的处境并不太好。当然,农场大、家境好的寡妇可能较容易独立地支撑家业,她可以有充分的条件,雇佣足够的劳动人手来耕种土地,她甚至不必亲自下地干活。她所做的全部工作,只是经营和管理。但是,这种寡妇又会有多少呢?据估计,在全欧洲所有的农村寡妇中,有1/5的人收入较高,另有1/5-2/5的寡妇过着中等水平的生活,而其余的寡妇就是穷寡妇了(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37-239.)。 我们可以想象,一方面,有一定物质基础的寡妇,她们在婚姻市场上较为抢手;另一方面,如果保持贞节,不肯嫁人,那么,她们的处境往往比较艰难。在这种情形之下,谁会愿意错过嫁人的机会?!正像不少学者都认为的那样,改嫁不失为农场主的寡妇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的良策(注:Roderick Phillips,Putting Asunder:A History of Divorce in Western Society,Oxford,1988,pp.367-369;M.Spufford,Contrasting Communities:English Villagers in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117;T.Wales,"Poverty,Poor Relief and the Life-cycle:Some Evidence from the Seventeenth-Century Norfolk",in Land,Kinship and Life-cycle,pp.380-382;David Herlihy,Marriage at Pistoia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Bullettino Storico Pistoiese,Vol,Ⅶ。1927,Fascicoli 1E2,pp.3-21;Merry E.Wiesner,Women and Gender in Early Modern Europe,Oxford,1996,p.75.)。这既是一种选择,更是建立在核心家庭体系基础上的欧洲农民的家庭经济维持正常运转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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