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寡妇的处境似乎并不比农村寡妇好多少。在这里,寡妇的生活选择也受到环境的制约,尤其是行会的制约。在法国、德国、尼德兰和英国的城市里,妇女与行会的关系决定着寡妇的命运。 行会在中世纪对于工匠和商人的经营活动起过积极的保护作用。但到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行会变得越来越保守了。行会对于寡妇的态度表现出两重性:一方面,师傅们都想给自己的亲属提供保护和照顾。通常,某个师傅的遗孀如果与行会中的某个帮工结婚。她就可以为她的新丈夫取得行会中的一席之地。这在从学徒晋升为师傅越来越困难的形势下,不失为一种关照。但在另一方面,行会还有自己的追求,那就是保护它自身的利益。为此,它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如果寡妇独立从业,那么,在没有受过正式的学徒训练的条件下,她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证。从行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来考虑,他们也总是想限制某个产品的生产者数量,以避免有更多的商品投放市场,以便保持较高的商品价位。 这样,行会就采取种种措施来限制寡妇的经营活动。根据哈夫顿的总结,行会对寡妇有以下种种限制:行会要求寡妇在一个月内把手头的活干完。有些行会的条件稍为宽松,允许寡妇在规定的两年时间内,选择与业内人士结婚,从而把管理权交给新丈夫。有时,行会也允许寡妇继续从业,但规定某些工作应由帮工来做。有的行会限制寡妇可雇佣的人数,从而限制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而最糟糕的莫过于行会不让她继续带学徒,要求她把现有的学徒转给新的师傅,以完成他们协议上规定的、但尚未完成的学徒期。其理由是,培养学徒的事只能由师傅来干,在女人的指导下完成训练的学徒和帮工被认为是不够格的。这就等于让她自动歇业。如果说限制她雇佣学徒、帮工,就是限制她的从业规模和从业时间,那么,有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她的经营范围。比如她不能在某些市场上或在某些商品方面从事经营活动。奥格斯堡的屠宰行会允许寡妇制作香肠,但不让她从事屠宰工作。在德国的很多城市里,甚至规定寡妇只能在家里而不能在市中心的肉类市场上制作香肠。而在允许寡妇卖鲜肉的地方,又限制她操刀割肉。在德国的梅明根,寡妇不能既卖香肠又卖鲜肉,她只能择一而为。在16世纪的奥格斯堡,金匠行会以信誉为由,拒绝寡妇以亡夫的名义从业的权利。当寡妇乔基姆·尼特琳请求行会让她继续经营亡夫的作坊时,行会方面委婉地告诉她,她缺乏必要的技术;她的性别使她不能管理好帮工;她还年轻,而且也不穷。人们转达给她的信息就是:她应当找个新丈夫继续做生意(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42-248.)。 就这样,寡妇们成了行会某些带有限制性条规的立法对象。如果她们破坏了这些规定,就会遭到法庭的传讯。然而在欧洲的城市中,纽伦堡、里昂、佛罗伦萨和日内瓦等地方的女性从事工商业活动相比之下还是较活跃的。女性的经济活动真正受到限制的地方是在伦敦。那是一个经济活动由男性支配的世界。在1597年到1604年的鞋匠学徒登记中,有450名年轻人分别拜不同的师傅学艺,其中提到7名寡妇。在同一时期,也有差不多同样数量的人在鱼商公司登记,其中只提到4名寡妇。在1629年到1633年的什杂公司记录中,只提到5位寡妇的名字,在长达10年以上的酿酒公司的登记中,只发现一名妇女,她是雇佣了一名学徒的寡妇。而在木业和刀具公司的学徒登记中,全然不见女性的影子(注:Vivien Brodsky,"Widos in Late Elizabethan London:Remarriage,Economic Opportunity and Family Orientations",in the World We Have Gained:Histories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pp.141-142.)。在1570年到1640年,伦敦的食品供应、纺织、制鞋、金属制品业和零售业的学徒登记中,记录了8000多名学徒,就是没有女学徒(注:V.B.Elliott,"Single Women in London Marriage Market:Age,Status and Mobility,1598-1619",in R.B.Outhwaite,ed.,Marriage and Society:Studies in the Social History of Marriage,London,1981,p.91.)。甚至夫妻在同一行业中共同干活的情况也不多见。在一些被称为“男性”的行业中,妻子参与丈夫工作的情况几乎没有,能分享工作的行业最主要的是餐饮业。伦敦妇女所从事的最普遍、通常也是第一位的职业,就是做家佣。伦敦对女性的经济活动的限制状况由此可见一斑。所以,伦敦的寡妇能继续从事丈夫事业的人极少,有些人即使继承了丈夫的工作,也很快放弃(注:Peter Earle,"The Female Labour Market in London in the Late Seventeenth and Early Eighteenth Centuries",in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3,1989,pp.338-339.)。这就是被人称为家庭内外有别,制度化了的家长主义和行业组织两种势力紧密结合的地方。寡妇在这样的男性职业结构中显然是难以立足的,难怪伦敦寡妇的改嫁比率比较高,而且多在同行或相关行业的男性中寻找新丈夫。 本文从寡妇改嫁的比率高、速度快等事实出发,探讨了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社会中与寡妇相关的经济、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从中发现了寡妇的改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原因(注:巴巴拉·托德认为寡妇的再婚是以机遇、必要性和选择性为基础的观点也很有道理。见Barbara J.Todd,"Demographic Determinism and Female Agency:The Remarriage Widow Reconsidered…again",in Continuity and Change,Vol.3,1994,pp.421-450。)。她的财产权利使她在婚姻市场上具有某种优势;文化和舆论氛围为寡妇的改嫁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而现实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在客观上要求丧失的女人找回失去的另一半。所以,只要她情愿,没有什么难以逾越的障碍能够阻止她重新嫁人。 当然,寡妇改嫁也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中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尤为严重。它使家庭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丧偶已经使原来的家庭结构遭到破坏,而再嫁重组新的家庭,使得本来就被人称为不稳定的核心家庭显得更加多变。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关系变得较为复杂,尤其是双方都是丧偶者,而且有一方或双方已是多次再婚的情况下组成的新家庭里,家庭关系往往极为复杂(注:参见Miranda Chaytor,"Household and Kinship:Ryton in the Late 16th and Early 17th Centuries",in History Workshop Journal,Autumn,1980,pp.38-39。),矛盾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注:Barbara Todd,"Freebench and Free Enterprise:Widows and Their Property in Two Berkshire Villages",in John Chartres and David Hey,eds.,English Rural Society,1500-1800,Cambridge,1990,pp.175-220;Alan Macfarlane,The Family Life of Ralph Josselin:A Seventeenth-Century Clergyman,New York,1977,pp.126-127.)。而在一个新的、关系复杂的家庭里生活,处在成长中的孩子会受到一定的心理压力(注:P.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p.165.)。对于再婚的当事人来说,快速、频繁的再婚使得家庭感情面临着考验,历史学家对于那种状态下发生的感情冷漠和婚姻关系的严酷性的担心,不无道理(注:Jean-Louis Flandrin,Families in Former Times,p.116.)。 但无论如何,让寡妇可以自由地改嫁,总比鼓励寡妇守节更合乎人性。虽然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寡妇的改嫁还没有明确体现出后来的西方社会所主张的人道主义,但她的改嫁自由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对她的权利的承认。就这一点而言,那时的欧洲寡妇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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