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寡妇改嫁的文化和舆论氛围 寡妇改嫁难与不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文化和舆论环境。在西方,这个方面的环境对寡妇再嫁是比较适宜的。不过,在讨论西方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之前,先简单地谈一下中国的情况可能有易于比较。 在中国封建社会,寡妇的改嫁,总的说来,前景黯淡。虽然礼法一般都不禁止寡妇再嫁,但自宋以后,提倡寡妇守节,成为一个强大的传统,对寡妇的改嫁形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条件。从礼教方面说,《礼记·郊特牲》上早就说过,“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礼教上最早反对寡妇再嫁的说法。不过,这也仅仅是一个说法而已,在当时,它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春秋之时,女子不仅可以改嫁,甚至在丈夫久别不归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改嫁。汉代,董仲舒也主张“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但是,这里也反映出一种倾向,即到汉代,寡妇的改嫁已经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果然,刘向作《烈女传》时,主张“避嫌别远”,“终不更二”。而班昭的《女诫》提出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义”的思想。这样,寡妇的再嫁就逐渐成了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了。但无论是汉代,还是以后的隋、唐、五代,改嫁的寡妇仍为数不少。据史凤仪的统计,唐代公主寡居再嫁的共有20多人,有的甚至二嫁、三嫁(注: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142页。)。但是,自宋以后,社会舆论导向大变。先是程伊川反对男人娶寡妇,认为“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而“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后经其弟子朱熹对此一观点的评说,遂使寡妇再嫁成为奇耻大辱。社会反对寡妇改嫁的习气愈演愈烈。至清代,有人更主张“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寡妇守节成为社会崇尚的人生境界。而政府的褒奖措施又为寡妇守节之风的形成推波助澜。“自元以迄明、清,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妇”。明代,寡妇30岁以前夫亡守节,50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清代对节妇贞女也给予表彰(注:陈顾元:《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版,227-233页。)。从法律方面看,中国古代一般并不禁止寡妇的再嫁(注: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4年,497-514页。)。此外,辽、元、明、清各代只是不许命妇丧夫后改嫁。所以,仅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人改嫁并非难事。但是,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为主的社会,即使古代的法律也渗透着儒家的思想和礼教精神(注:可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6年。)。但这封建的礼教却是吃人的。 再看西方的传统和文化背景,寡妇改嫁的形势虽然说不上自由,却是宽松了许多。 在罗马人的法律中,对寡妇的改嫁并不明文禁止,只是规定有一定的丧服期,丧服期内不得嫁人。丧服期为10个月,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血之混合”(注:《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345页;D.3,2,11,1,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26页。)。所以,在这一法定的期限内已生育的妇女就可以马上结婚(注:D.3,2,11,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26页。)。与中国古代的三年居丧期相比,古代罗马的这一规定似乎从一开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纪,居丧却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义,寡妇要为丧夫而表示应有的哀伤。不过,在欧洲的大多数地方,居丧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这期限内改嫁的寡妇,可能被认为是不体面的。但在瘟疫过后的岁月里,甚至这些限制也荡然无存了(注: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24-225.)。 基督教会对寡妇改嫁的态度,基本上是根据它对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会宣扬,独身是基督徒人生较高的境界。但这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所以,圣保罗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注:《新约·哥林多前书》7:9。)可见在早期的教会中,寡妇的再嫁虽然没有受到鼓励,但也没有受到歧视。德图良(150-240年)提出了对寡妇再嫁不利的理论;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说成是通奸,对肉欲主义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这种被歪曲的、夸大的观点,并不是教会的观点(注:Johanne Quasten and Joseph C.Plumpe,eds.,Ancient Christian Writers,No.13:Tertullian 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Remarriage,Translated andAnnotated by William P.Le Saint,Maryland,1951.尤其可参考该书的导言。)。德图良这种对再婚的严厉态度在后来的教会思想家中变得较为缓和,他的理论不像中国的程朱理学那样发展到极至。12世纪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会理论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对那种将寡妇再嫁与通奸等同起来,把改嫁的寡妇当做妓女看待的观点作出这样的解释,即认为它们是在劝说寡妇实行禁欲,而不是非难寡妇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注:James A.Brundage,"Widows and Remarriage:Moral Conflicts and Their Resolution in Classical Canon Law",in Wife and Widow in Medieval England,pp.19.)。在这种逐渐有利于寡妇再嫁的氛围下,13世纪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称,寡妇再嫁多少次,原则上无关紧要。甚至认为寡妇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后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样,都是有效、合法的(注:James A.Brundage,"Widows and Remarriage:Moral Conflicts and Their Resolution in Classical Canon Law",in Wife and Widow in Medieval England,pp.19-20.)。教会对寡妇再嫁更为宽容的态度表现在寡妇随时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废除了对寡妇居丧期的限制和以前对于在丧服期内改嫁的寡妇给以“丧廉耻”宣告的处罚。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亚历山大三世的规定。这样,西方教会法允许寡妇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于被宣告丧廉耻的自由。从这方面来看,教会法对寡妇再嫁的态度较为宽容。教会对寡妇再嫁的不太友好态度大概只有一个,那就是不给再婚者举行祝福仪式。但即使就这一点而言,教会的态度似乎也不是专对寡妇的,因为只要结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样)以前结过婚,就得不到牧师的祝福。也许,婚姻是教会的七件圣事之一,而圣事是不能重复的吧。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怎样评说中世纪的教会抑制人性,但在寡妇再嫁这一问题上,教会的态度是比较开明的。新教对这个问题也持开明态度。路德认为,寡妇守节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妇要不要再嫁,取决于她们在上帝面前获得良心上的自由(注:Martin Luther,Commentary on 1 Corinthians 7,translated by Edward Sittler,参见Luther's Works,Vol.28,edited by Hilton C.Oswald,San Louis,1973,p.31。)。 道德家、社会舆论和习惯倒是给寡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我们却认为这是一些有助于寡妇改变身份、寻求再嫁的动力。 道德家们认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经验,她们的性欲就被激发起来。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欲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色狂,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甚至一些医学作品也对寡妇的性欲持同样的看法。而剧作家和小说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将寡妇描写成“荡妇”一类的人物。在伦敦,女子守寡的头40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留在夫家的“寡妇居留期”(quarantine),在一些人看来,这个阶段好像是寡妇容易发起一场乱交瘟疫的时期(注:Charles Carlton,"The Widow's Tale",in Albion,Vol.10,Summer,1978,pp.127-128;Barbara A.Hanawalt,"Remarriage as an Op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Widow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in Wife and Widows in Medieval England,p.142;O.Hufton,The Prospect Before Her:A History of Women in Western Europe,pp.226-227.)。中世纪的道德家们为了避免寡妇扰乱社会秩序,鼓励她们进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运动对禁欲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修道院纷纷关闭。在新教改革家看来,结婚成为一种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注:M.Luther,"The Estate of Marriage",in Luther's Works,Vol.45,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Walther I.Brandt,Philadelphia,1962.pp.17-49.)。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寡妇的性欲确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那么,重新嫁人似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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