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的权益 中世纪中期以来,工匠为他人需要而进行的工业生产扩展到食品加工、纺织业和几乎其他各行各业。在上述行业中,雇主是工业投资的主体,在促进生产和提供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世纪中晚期越来越多的工匠招收学徒(apprentices)、帮工(journeymen)和无望成为雇主的成年雇工(labourers),而学徒契约、行会章程和议会法令等文献都有保护雇主权益的具体规定。例如,中世纪的学徒制提供了一种寄宿制的职业教育,但年轻人必须在学徒契约中承诺举止良好、勤劳、诚实、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和忠诚雇主。学徒必须服从雇主命令,保护其财产不受偷盗、浪费和损失,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尽量少去酒馆和赌馆,学徒期间不缔结婚约。此外,学徒不能逃跑或犯有任何伤害其师傅的过失。只有履行上述义务,学徒方能得到师傅提供的住宿、饮食、义务、文化教育和管束。学徒的有些过失会受到法庭的审判,有的城市专门设有学徒监狱。(24) 国家和行会保护雇主劳动力的稳定性,严惩违约者。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第12条规定:“如果学徒由于轻率鲁莽,从其匠师处逃走,他必须偿还匠师因他的过失所遭受的一切开支与损失,要使他回到这个匠师的、而非别人的工场,如果匠师不愿放弃的话。”(25)议会法律制定雇工最短的受雇期间,1563年英国议会“关于各业工匠、工人、农业仆人和徒工的立法”第2条规定:“自九月的最后一日起,任何手工艺部门雇人劳动的期限都不得短于一年。”法律也保护雇主和雇工双方用工、做工的权利,严禁无故、合同未到期或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行动。如该法令第4条规定:“任何雇用仆人的人都不得辞退他的仆人,受人雇佣者根据本法令亦不得在服役满期以前向主人、女主人告退,违者要受下述处分。如有合理理由,得向两个治安推事或至少要向一个治安推事申请,经其允许,双方的任何一方得向雇主的居住地的市长、城市、自治市、自治镇的其他长官提出控告。该治安推事或长官必须受理他们的控告,并且要对主仆间的纠纷,依据情形,进行处理。雇主若在其仆人服役期末辞退仆人,仆人若在其服役期末向其雇主告退,必须在一季以前即向对方提出,违者要受下述处分。”(26)此外,师傅希望招收人品和技术俱佳的帮工,为此,考文垂拟录取的帮工必须接受8天的公示。行会对于已经录用但技术较差的帮工也有相应补救措施,伦敦翻砂工行会规定,一个未来的帮工必须让师傅们认可其技术水平。如果他的技术不能令师傅们满意,那么他要么继续做学徒,要么离开这个行业。(27) 中世纪国家、城市和行会维护雇主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动用法律手段规定雇工的最高工资,限制工资过快增长。早在黑死病前有些行会就试图确定帮工的最高工资(maximum wages),并由城市监督执行。1298年伦敦城市官员将某些制桶匠投入监狱,理由是他们决定提高桶箍的价格。同年晚些时候,他们谴责木匠在议会中聚集并发誓不遵守市长和长老制定的涉及他们行业和日工资的某一法令的行为。(28)黑死病导致劳动力短缺,雇工工资上涨过快损害了雇主利益。1349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雇工法令》,(29)规定所有60岁以下的雇工都要为需要劳动力的雇主工作,并接受黑死病前的工资、制服、报酬或薪水。毫无疑问,《雇工法令》主要针对农业雇工,但并未将工匠排除在外。由于没有收到预期效果,135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第二次《雇工立法》,要求木匠、石匠和砖瓦匠及其他建筑工人不要按现在标准获得他们的劳动报酬,而是参照习惯,也就是说:一个木匠师傅每天3便士,其他木匠2便士。一个自由石匠4便士,其他石匠3便士,他们的仆人1.5便士。如果任何仆人、雇工、工人或工匠在宣誓后违反该法令,他将在治安法官裁定后被处以罚金、缴纳赎金和监禁。(30) 没有理由认为《雇工法令》和《雇工立法》执行不力,但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因而工匠工资仍大大超过黑死病前的水平,只是不同技术水平、工种和性别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异。1350-1400年,普通木匠和最好木匠的工资分别增加了48%和42%,石匠增加了60%,砖瓦匠及其助手分别增加34%和90%,一对锯木匠增加70%,平均而言工匠工资增加50%,女工匠的工资上涨100%。(31)尽管如此,国家干预仍然降低了工资正常的增长速度,在劳动力市场和雇主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15世纪中叶,英国政府放弃将工资限制在黑死病前水平的做法,将评定工资作为最高工资。例如1444-1445年英国议会通过《劳动法规》,除了禁止雇工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在雇工期结束时突然离开雇主外,还规定仆人、雇工和工匠的薪水和工资不能超过以下评定标准:从复活节到米迦勒节期间,任何从雇主那里获得食物的自由石匠或木匠师傅的工资不得超过每天4便士,没有食物的每天5.5便士;获得食物的砖瓦匠师傅或石板瓦工,粗石匠和普通木匠和其他建筑工人的日工资为3便士,没有食物的每天4.5便士;获得食物的其他雇工每人每天工资2便士,没有食物的3.5便士。从米迦勒节到复活节期间,获得食物的自由石匠和木匠师傅每天挣3便士,没有食物的4.5便士;获得食物的砖瓦匠、普通木匠、粗石匠和上述其他工匠每天2.5便士,没有食物的每天4便士。获得食物的任何其他工人和雇工每天1.5便士,没有食物的3便士。法令还对违法工匠处以监禁,对违法的雇工和雇主分别处以20先令罚金,对执法不力的治安法官罚款3先令4便士。(32) 黑死病后大量行会章程规定雇工的最高工资,以及对违反最高工资规定的雇工和师傅的惩罚。帮工在工资标准上经常与雇主存在矛盾。雇主宣称帮工索要过多的工资,指责他们拒绝按照习惯的工资标准工作,这些抱怨在黑死病后日趋频繁。黑死病后的二三十年生活成本上升,农业雇工物质生活改善,这些因素导致雇工要求增加工资。1364年,布里斯托尔的补鞋匠抱怨他们“现在几乎处于贫困状态,因为仆人的工资上升很快,他们不愿意受雇于该行业,除非获得高于《雇工法令》的工资”。14世纪农民起义以后,城市雇主同样遭遇了劳动力短缺。行会支持议会限制工人工资增长的举措,约克各行会不断颁布条例抑制工资上涨,雇主被禁止支付高于《雇工法令》许可的工资,否则将被罚款,这种阻止工资上涨的趋势四处蔓延。1420年约克的船首锚行会将计件工资和计周工资固定下来,计件工匠制作100个锚挣16便士,而帮工一周挣12便士外加半年食物,或8便士外加全年食物。约克的皮匠、剪绒匠和织工行会,伦敦的织工行会,布里斯托尔的漂洗工行会,考文垂的制帽匠行会均将工匠工资固定下来。莱斯特的行会也规定了女卷线工的工资。行会还按照工匠的能力确定工资水平,伦敦行会根据能力决定帮工的工资,1487年在木匠中间,没有任何外地工匠得到雇佣,直到行会官员检查了“他们能做什么”为止,他们拿的工资是师傅和行会会长认为物有所值的。(33)1512年,沃姆斯、法兰克福和阿沙芬堡的帽匠师傅制定反对帮工的同盟条约,其中第1条规定:“帮工每周应得6阿尔布斯。付给帮工超过6阿尔布斯的师傅,罚款6古尔敦。”(34) 在制定最高工资的同时,为保护雇主权益,中世纪行会还尽量延长雇工白天的劳动时间,增加产量。工匠和店主的工作日都规定从黎明到黄昏,但不同季节白天长度不同,为方便起见,许多行业习惯上将一年划分成短工时的冬季和长工时的夏季,具体劳动时间也有明确规定。14世纪伦敦铁匠在11月至转年1月间的工作时间从早晨6点到晚上8点,其余时间从黎明到晚上9点。西亚通认为,行会在城市和国家的支持下规定劳动时间,所有白天的时间必须充分利用。这意味着夏季的工作日从早上4点或5点到晚上7点或8点,冬季从黎明到黄昏。(35)如此冗长的工作日中当然也包含了用餐和休息时间,夏季近3小时,冬季近2小时。例如15世纪约克郡的贝福利(Beverley)建筑业夏季(复活节到8月15日)早上4点开始工作到晚上7点,其中早上6点至6点25分茶点,8点至8点半早餐,11点至12点30分为午餐和午休时间,下午3点至3点30分第二次茶点。冬季从黎明工作到黄昏,9点至9点半吃早餐,中午1小时午餐,3点至3点25分休息。14世纪末伦敦的铁匠从黎明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11、12月和1月从早上6点工作到晚上8点,其中肯定包含了用餐和休息时间。(36) 15世纪末和16世纪英国制定了全国性的劳动时间标准。1495年议会法案这样规定:3月中旬至9月中旬,每个工匠和雇工早晨5点前开始工作,其间拥有半小时早餐和有午休时1个半小时正餐(没有午休时1小时正餐或半小时午餐),晚上7-8点下班。9月中旬到次年3月中旬,每个工匠和雇工天亮开始工作,晚上下班,没有午休。上述工匠和雇工在5月至8月中旬可以午休。(37)16世纪的血腥立法强迫雇工从事农业和工业劳动。1563年英国议会“关于各业工匠、工人、农业仆人和徒工的立法”第9条对工匠劳动时间规定如下:“凡按日计算工资或按周计算工资,受人雇用的手工匠和工人,从三月起到九月止,在这些月份内,早上要在五点钟或五时以前开始工作,一直干到晚上七八点钟,早饭、午饭及喝水的时间除外,但这些时间每天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半小时--上述的一切手工匠和工人从九月到次年三月的这些月份间,要在一清早就开始干活直到晚上,早饭和午饭的时间除外。违者每旷工一小时,即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一个便士。”(38)仅从日均劳动时间而言,中世纪工匠每天工作时间平均在10小时以上,远超过现在的日工作时间。 在中世纪晚期的有些地方,工匠担任公职的权利还被行会明确规定下来,成为城市权力产生与分配的新规则。奥格斯堡属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城市,1368年12月16日通过的该市第二次行会文告重申继续组织市议会,“使它在将来具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文告规定市议员从本城18个工业行会中产生,每个工业行会应有一个会长代表参加议会。而那些组织庞大、历史悠久的行会除会长外还可以推选另一个代表和会长一起参加议会。这样,18个行会共计29个代表参加议会,然后这29人从市民中选出最有声望和最贤明的15个人共同组成市议会。此后,29个会长和代表行会的议员,从自己中间和市民中间选出两个他们认为最好的人来担任市长:一个代表市民,另一个代表行会。此外,29个议员还须从自己和市民中间选出4个副市长、两个监印官及6个征税员。(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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