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工的权益 广义上的雇工包括学徒、帮工、仆人(servant)和没有机会成为雇主的成年雇工等,他们对雇主既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例如,学徒既承担义务,也享有权利。学徒契约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师傅向学徒毫无保留地传授本行业的一切技术,其他条件则存在较大差异。学徒可从师傅那里获得住宿、食物、服装、工具、工资和文化学习的机会等,但具体条件以学徒契约为准。有些学徒契约约定学徒只获得住处,佛兰德尔的阿拉斯的一份织工学徒契约规定,师傅马修·海马特(Matthew Haimart)在四年学徒期间教授学徒米歇尔(Michael)织布手艺,米歇尔得到住处,但不能获得食物。有些学徒契约约定学徒可以同时获得住处、食物与服装,马赛的织工师傅彼得·费萨克(Peter Feissac)承诺在四年的学徒期间为学徒彼得·博雷(Peter Borre)提供食物和服装,并住在自己家里。(40) 学徒在学徒期间有时还可以获得少量工资,1248年法国塞斯特雷(Sestri)的一份理发匠学徒契约规定,学徒期限仅为两年。在此期间,师傅阿曼德(Armand)向学徒威廉(William)每年支付40索里达的工资,以及食物和服装。(41)英国学徒期限一般在7年左右,雇主从始至终一直发给学徒少量工资。1480年的一份皮匠学徒契约,对8年学徒期间的待遇做了规定:头7年学徒仅收到少量的零花钱,第一年3便士,第二年6便士,如此每年增加3便士,直至第8年可达10先令。(42)有的雇主在学徒期即将或结束时才付给学徒工资。1451年的床单匠学徒契约则没有规定任何零花钱,学徒期为7年,最后一年师傅付给学徒工资9先令4便士,期满后继续为同一个师傅工作的学徒的第一年工资为20先令。(43)1459年康沃尔郡彭赞斯(Penzance)的一份捕鱼学徒契约规定:师傅约翰·吉布斯(John Gibbs)及妻子艾格尼丝(Agnes)向学徒约翰·戈夫(John Goffe)传授捕鱼技能,提供充足的食物、亚麻和呢绒服装及鞋子。在学徒结束时,如无任何欺骗行为,学徒将从师傅及其妻子那里得到20先令。(44) 学徒有时还拥有其他权利。除了技术训练,学徒契约还应包括一定的文化课学习时间。1462年一个14岁男孩学习男服经销商的手艺,学徒期间为12年。师傅让他去学校学习两年,前一年半学习语法,最后半年学习写字。1494年一个金匠的学徒同意跟师傅学习10年而不是9年,条件是师傅送他到小学学习一年。萨默塞特郡汤顿(Taunton)的一个织工同意教授他的学徒布列塔尼语。有的金匠因为没有教授学徒读写技能而被罚款。肖像制造者穆得(Maud)和丈夫约翰·德·麦米斯(John de Mymmes)在黑死病中去世,在遗嘱中她给学徒留下各种遗赠,包括委托柏孟塞小修道院(Bermondsey Priory)的托马斯·德·阿尔斯哈姆兄弟(Brother Thomas de Alsham)照料和教育他三年时间。(45)学徒有时可以在学徒期结束时得到雇主赠予的工具和其他财物甚至财产。1548-1562年诺福克的一份学徒契约中规定:托马斯·赖斯布鲁克(Thomas Rysshbroke)教授罗伯特·纽克(Robert Nycker)该工业技艺,并提供其食物、饮料等,在学徒结束时给其3英镑,2套服装,以及1把劈砖斧、1把锤斧、1把镐和1把抹子。双方一致同意,在学徒期间托马斯享有罗伯特在克朗索普(Crown Thorpe)拥有的住宅及其附属物的1/2的税收和利润。(46) 英国学徒也拥有向本行会会长的申诉权。1520年考文垂的制帽匠师傅们必须每年到该城所有作坊巡视一次,将学徒唤到他们跟前,如果任何学徒三次投诉师傅没有提供充足的必需品,那么他们有权将他带走,安排他到另一师傅那里做学徒。(47)为防止误人子弟,行会对招收学徒的师傅还进行条件审查,如13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第17条规定:“会长与两个或三个或四个--陪审员必须调查:匠师是否有充分的财产与房屋可招收学徒。如果会长与陪审员发现那要招收学徒的匠师缺少维持学徒的必要条件,他们可向他收取适当而足够的押金,要使他能履行对学徒的一切责任;这样,学徒不致浪费时间,而其父亲也不致浪费金钱。”(48)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师傅,学徒可以请求解除师徒契约。1369年英国雷丁的约翰·卡托提交了一份起诉书,控告他的女儿艾丽斯跟其学徒五年的伦敦绣花工埃利斯·明皮,因为他打该女孩,虐待她,不给饭吃。5月3日,当事人被召出庭,这时,他们声称他们一致达成协议,条件是由被告付给原告13先令4便士,解除该女孩的学徒契约。被告还被问及为何占用这个女孩近七年,为什么不按照该市的习惯和他自己的誓约登记师徒契约。他听候市长和市政官们的发落,他们判决解除艾丽斯的学徒契约。按照法庭命令该师徒契约交出并作废。(49)1562年埃克塞特的一个师傅被指控拒绝履行义务教授和供养自己的学徒,该学徒因而解除了他的契约。1570年一名伦敦学徒向木匠法庭控告“他的师傅没有向他传授木匠手艺”,法庭判决他另寻新的师傅。(50) 帮工和仆人也是雇工中的重要群体,前者既可以与自己的师傅一起工作,也可以在自己家里劳动,按日计算工资;后者则按年受雇,住在师傅家里。帮工构成工业组织中的流动因素,他们部分由已经出师但尚无资金或独立创业的学徒,部分由短期学徒或通过另外途径习得工业技艺的其他人组成。黑死病后,帮工反对接受习惯的或古代的工资标准,要求提高工资。根据1350年伦敦剪绒匠行会的陈述,他们习惯于按照以下标准雇用工人,即除了提供食物外,从圣诞节到复活节每天付给工资3便士,复活节到圣·约翰节(6月24日)每天付给4便士,圣·约翰节到圣·巴塞罗缪节(8月24日)每天付给4便士。但现在工人们不再愿意按照这种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实行计件工资。1396年伦敦马鞍匠行会抱怨他们帮工的工资大幅攀升,师傅们曾经一年花40先令或5马克外加提供食物就能雇到工人,而现在一年需要支付10马克或12马克甚或10英镑。雇工在工资标准上常与雇主进行抗争。1424年当考文垂织工行会将雇工的不满提交仲裁时,得到的判决为帮工必须“像过去那样获得织工1/3的工资”。这表明帮工提高工资的罢工失败了,但却成功地阻止了师傅降低他们工资的企图。切斯特的水车木匠和石板瓦匠剥削雇工,付给他们的“工资不能为生”。他们被责令“按照市长指定的数额支付工资”。(51)中世纪晚期雇工为增加工资而进行的罢工此起彼伏,当一个师傅拒绝帮工要求时,其他作坊的帮工纷纷站出来罢工声援,直到争端得到解决为止。(52)帮工为提高工资还成立了中世纪的工会组织--“约曼行会”(yeomen gilds),参加者均为工资劳动者。雇主将约曼行会作为加薪联盟,1430年约克的行会师傅们抱怨说,当他们打算“按照现存习惯和古代规定”向雇工支付工资时,这些工人却为此成立了非法联盟。1441年伦敦的面包师傅行会声称,他们的仆人建立了兄弟会并穿着相同的制服,索要比过去更高的工资。(53) 雇工的工资体现为多劳多得,如日薪与劳动时间长度成正比,白天长的季节比白天短的季节可以获得更高日薪。1275年和1296年行会章程显示铁匠的工资与工作时间挂钩:11月至转年2月每日工资3便士(没有食物),从复活节到9月29日为5便士,春天和秋天为4便士。1495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夏季工作时间从早晨5点之前到晚上7-8点;冬季工作时间从天亮开始到傍晚。(54)13世纪英国建筑工人夏季工作12.25小时,冬季工作8.75小时,后者的工资仅为前者的2/3。(55)尽管如此,帮工还是反对雇主进一步延长劳动时间的企图,1496年考文垂铜匠行会规定,帮工的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到晚上6点,但1520年劳动时间延长,冬季从早上6点到晚上7点,夏季从早上5点到晚上7点。帮工反对雇主延长劳动时间,1526年雇工劝告雇主维持现有劳动时间,但雇主可以“根据雇工缺勤时间”来减少他们的工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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