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法国奥弗涅地区乡村贵族命运重探(4)
从萨勒斯家族的发展历程和经济生活中可以看出奥弗涅乡村贵族的传统和保守,他们世世代代承袭着以土地为核心的经营模式,竭尽全力地维护领主地租,拓展自领地。在16-17世纪法国社会经济变革中,他们抓住粮食价格上涨、土地价值升高的机遇,增加了财富,提高了家族的经济地位。 四、发展乡村借贷借贷也是奥弗涅乡村贵族摆脱经济危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粮价开始回落、投资土地不再有吸引力的时候。16世纪末17世纪初,法国宗教战争结束,亨利四世致力于恢复凋敝的农业生产,鼓励开垦荒地,禁止在田间狩猎等,粮食产量逐年增加,粮价上涨趋势也有所转变,土地价值不再攀升,因此奥弗涅乡村贵族的经济活动也有所变化,对扩大自领地的兴趣开始下降。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乡村借贷行业的活跃,特别是在马泽罗勒领地尤为广泛。在埃斯克艾耶家族购买土地和领主租佃权的过程中,债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国习惯法为了防止高利贷横行,禁止私人在债务中索取利息,只有法庭才可以提出利息要求,作为对不偿还欠款的惩罚。一般由法庭调解的利息率是根据皇家法令的最高利率而定,1576年为8.33%,1601年降到6.25%,1665年只有5%。(45)利息率的不断下调,说明原是惩罚性的利息逐渐合法。16-17世纪法国北部和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采用借贷利息,由债务人在借款前向债权人提出利息率,双方协商同意后,债务人写好借据,公证生效。(46)这种有利息的借贷方式形成了近代借贷行业的雏形。但此时,奥弗涅地区还没有实行有息借贷,埃斯克艾耶家族是采用传统的借贷方式。1579年布罗阿(Broha)领主向吉奥姆借款时的借款凭据写道:“1579年7月13日,领主雅克·德·瓦赫耶(Jacques de Varier)以布罗阿以南19公顷农场为担保,向吉奥姆·德·埃斯克艾耶借入2197里弗尔,三年还清。”(47)吉奥姆去世时留下的183份债务借据几乎都是这样写的。可见,此时期奥弗涅乡村贵族是以信任为依据的原始借贷。当地大多数领主间都存在长期的债务往来,其经济利益相互依存,一般债务也是基于信任和耐心、没有利息。 在这种传统的借贷方式中,债权人获利的渠道在于迫使债务人因抵债而低价让出财产,或上诉法庭强行拍卖债务人土地时,债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和价格上的极大优惠。1595年,圣-马丁-瓦尔梅赫堂区(Saint-Martin-Valmeroux)的小领主雅克·德·马尔泽(Jacques de Marze)拖欠吉奥姆500里弗尔8年未还,上诉后,皇家裁判所将雅克的农场判给了吉奥姆,他将农场转手后获得了900里弗尔的收入。(48)可见,从债务中获取的利益远远高出债务本身的价值。1573-1608年,在吉奥姆用于购买土地的30,209里弗尔中,有19,389里弗尔与债务有关,占总花费的64%。(49)但吉奥姆没有把借贷当作投资,只是作为廉价购买土地和租佃权的途径。借贷对象以农民为主,吉奥姆去世时留下183份借据,其中有101份来自农民,占借据总量的55%。(50)吉奥姆一直保持着传统观念,认为借贷是领主与佃农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不是用来牟利,利息只是对违背诺言的一种惩罚。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吉奥姆的儿子弗朗索瓦接任男爵时,领主观念逐步发生变化,从吉奥姆式的“好领主”转为弗朗索瓦式的“经济人”,采用了借贷利息,并将有偿借贷作为增加家族收入的一种方式。首先,弗朗索瓦改变了借贷对象,由于对农民的借贷受到传统主仆关系的影响,不便收取利息,所以他转而向商人、司法人员等中产阶级放贷,赚取利息。1608年,吉奥姆去世时留下183份借据,总价值约32,580里弗尔。1655年,弗朗索瓦去世时有196份借据,总价值约59,129里弗尔,几乎增长了一倍。将这两代人的借据状况比较分析如表1、表2所示。(51)表1、表2反映出:首先,农民借贷的比例仍然较高,领主一直是佃农最大的债权人,每年都会借出种子和资金以帮助佃农耕种,在弗朗索瓦掌管领地时期有所降低。其次,1608-1655年贵族借贷数额急剧减少,17世纪由于粮价下跌,弗朗索瓦不再扩大自领地,在他掌管家族期间只有11次土地交换、购置记录,(52)所以他也较少借贷给其他贵族。最后,16世纪晚期,吉奥姆较少借贷给商人、司法人员、皇室税务人员等中产阶级,而且很少属现金借贷;而17世纪,弗朗索瓦则将主要借贷对象转为中产阶级,金额也增长了两倍之多。这里有一份1655年弗朗索瓦去世前几位重要债务人的名单:“1642年,奥里亚克初等法院法官(Juge ordinaire de la cour présidiale d’Aurillac)雅克·德桑列(Jacques Tessendier)欠款1000里弗尔;1644年,萨勒斯商人和执事(Marchand et Consul de Salers)安东尼·索维吉(Anthoine Sauvaige)欠款1300里弗尔;1644年,萨勒斯城律师(Avocat de Salers)雅克·夏哲特(Jacques Chazettes)欠款800里弗尔;1647年,萨勒斯司法长官(Garde des sceaux àSalers)弗朗索瓦·德·容库(Franois de Joncoux)欠款1650里弗尔18苏;1649年,皇室税收官(Receveur royal)安东尼·夏瓦利耶(Anthoine Chevalier)欠款1200里弗尔……”(53)可以看出,弗朗索瓦是一个非常精明的债权人,他的主要借贷对象是当地的司法人员、税收官和商人等。这些人正处于社会地位逐步上升的阶段,大多有能力偿还借款和利息,向他们提供贷款不仅比较保险、可靠,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能为马泽罗勒领主带来有利的司法权益,在解决纠纷时倾向于领主一方,以此谋得更多利益,并形成良性循环。17世纪随着王权力量的不断加强,皇室司法机构也渐渐渗透到乡村,拥有充足的执法人员,保障了判决的法律效力。弗朗索瓦在索取债务的过程中充分借助司法机构的力量,通过上诉来偿清债务、解决纠纷。1628年,奥里亚克初等法院没收了德黑阿克村(Drinhac)的佃农埃蒂安·贝斯(Estienne Besse)3头奶牛和牛犊、7头绵羊,用来抵消他拖欠弗朗索瓦的240里弗尔。(54)1629年,奥里亚克初等法院关押了昂格莱堂区的加亚尔·康斯坦(Gailhard Constant),因为他拒绝偿还拖欠弗朗索瓦150里弗尔的债务,还判处他50里弗尔罚款。(55)由此可以看出,弗朗索瓦非常善于经营借贷业务,并利用与司法机构的密切关系来保证借贷活动的有效性和盈利性。 弗朗索瓦还在借贷中增加了利息,但他对领地佃农则与父亲吉奥姆一样带着家长式的态度,没有利息。因为佃农是领地的基础,过高的利息不仅不能给领主带来利益,反而会增长他们的反抗情绪。对于贵族和中产阶级较大数额的借款,弗朗索瓦则要求有抵押品和利息,但为了回避习惯法的约束,收取利息的方式较为隐蔽,一般写在借据上的金额要大于实际借出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就是利息。1645年,国王顾问(Conseiller du Roi)让·维塞耶(Jehan Vayssière)向奥弗涅贵族梅克尔男爵(Baron de Mercoeur)借入1600里弗尔,借据上却写要归还1760里弗尔。这在维塞耶写给国王的信件中也提到了:“……在省区,人们不清楚皇家法令规定的利息额度,但他们之间却有着一种‘高利贷式’的还款方式……”(56)1634年,皇家法令规定的还款利率为5.56%,(57)奥弗涅的高利贷利率通常是300%-400%,(58)维塞耶的还款利率为10%,虽然不像高利贷利率那么高,但比国家规定利率几乎高出一倍。1649年,弗朗索瓦将拖欠已久的债务逐个讨回,并收取了11%的利息,当年萨勒斯家族的年收入就增长了40%。可以看出,弗朗索瓦经营借贷业务的收益还是非常丰厚的;同时,弗朗索瓦对借据的管理要比父亲吉奥姆小心谨慎得多,他很少让到期的借据拖欠5年以上,所以借贷收入在马泽罗勒领主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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