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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改革时期德国的两种地方政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朱孝远 参加讨论

更为重要的是,《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确定的国家原则,不仅完全没有脱离农民的实际状况,而且也是为了使农民长远地摆脱诸侯和领主的压迫,简述如下:
    其一,拥戴共和制,反对世袭制:“世袭制和强大的领主制是完全反对上帝的。不能说人民现在是否惧怕领主要胜过惧怕神法,但是,当兄弟们的联合和神法秩序真正建立以后,领主的意志是无法同穷人康拉德(33)的命令抗衡的。”(34)其二,反对不敬神的统治者,实现政治公正:“所有这些,难道还不能够说明神的真理就是要反对不敬神的统治者,对其不能宽容、必须对其进行无情地罢免?现在,有些伪善的基督徒说:‘福音不考虑世俗的剑的问题。’这些人是完全错误的。这个世界的诸侯们是奉魔鬼为他们的主人。难道这不是对上帝的严重侮辱,以上帝为借口,来掩盖他们(指诸侯们)自己的邪恶行径?”(35)其三,保护穷人,把他们从领主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如果你们的领主要以领主的专横态度来对待穷人,反对我们前面已讨论过的神法,那么,你们就要学习所罗门,勇敢地团结起来,以公牛般的大无畏精神,勇敢挺起,牛角向前!你们不是为了要制造麻烦,而是要保护自己免受恶狼的袭击。”(36)上述论及的政治原则,与盖斯迈尔《蒂罗尔宪章》所说的人民国家有许多类似之处。不过,在论述政府的形式和功能时,《蒂罗尔宪章》要比《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具体得多。在盖斯迈尔那里,新政府的结构如下:国家和教区设司法机构,根据便利原则来进行审判,以便缩减开支。地区法庭的一位法官和八位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履行司法职责。法庭每周开庭一次,任何案子均不得拖延至两周以上。法官、陪审员、秘书、律师、法庭工作人员和传讯人员不得向案件有关人员索取金钱,其薪金由政府支付。在布里克森设中央政府,辖四个地区,其官员们从四个地区或矿区中选举产生。任何提案均直接交由政府,任何提案都需要进行听证,而政府不得拒绝接受处理提案。(37)在《蒂罗尔宪章》中,国家是统一的,在行政上划分为中央、区和乡村三级。国家设中央政府,统领全局。中央机构由宗教、法律、财政、宣传、军事、教育等部门组成。在地方一级也设立与中央各部门相对应的区法院、区行政、区教育部门,都由各地选举出来的官员进行管理。在矿区、市场和医院福利等专门部门,派懂得业务的官员管理。《宪章》还规定了官员和属民有各自的义务,重要事项如收税等,要通过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财政部门管理国民政府的收支,由专门的官员分管农业、手工业、金融和价格。福利部门的政策性很强,要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经层层审批最后确定被救助人员。政府官员的工资由国家支付。(38)从政府功能看,政府不仅管理政务,也管理司法、宗教、分配、生产、军事、教育、救济、医疗卫生、家庭、甚至婚姻。宪法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公民表决政策法令维护了“公共利益”。学校特别需要引起重视,因为这是公民受教育的地方。为了彰显“神法”和“公共利益”,国家废除贵族的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体现出百姓共和国的人民性质。
    从经济体制上看,百姓共和国的方案也是可操作的、非乌托邦式的。例如:盖斯迈尔认可的是一种近代的经济体制,尤其是肯定市场经济、交换经济的合理性,以为这可以用来替代过时的、落后的、封闭的、低效的封建剥削制度。在所有制方面,他主张一种包含国有制(实际上是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和小生产者所有制在内的、含有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模式,并且,企图通过政府对物价、货币和经济布局的宏观调控以及对生产部门的妥善管理,减少资产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实现经济上的相对平等。《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的作者主张社会平等,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爱互助,然而,他只提出在城乡中设立公共财库,用于道路修整、地方防卫、照顾穷人和孤儿,(39)却没有主张废除私有财产、实行财产公有。在这里,要弄清楚“公有财产”的含义。在盖斯迈尔的《蒂罗尔宪章》中,这个词指某些重要生产部门(如矿业)或生产资料(如公地、森林、水泽)归集体所有,而不是指彻底废除私有制,实行个人财产的公有化。
    普通人所要建立的国家仍然是一种地方性的政权,它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小。盖斯迈尔的国家,限于蒂罗尔的布里克森地区,《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所描绘的国家是一种社区联盟,局限在上士瓦本的部分地区。海尔高特的国家由144个村庄组成,也不是统一的全德国家。(40)不过,这种地方性的国家有可能联合起来,通过农民大会,组成一个全国性的百姓共和国。《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的标题就说明了这一点。百姓共和国中既包括了农村又包括了城市和矿区,百姓共和国有了村、区、国多级行政划分:一方面,它只是一种地方政权,另一方面,它又是建立统一百姓共和国的起点。或者是通过农民大会,或者是通过地方政权的横向联合,最终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德意志人民共和国。这个目标,在1525年革命者的建国方案中,表述得非常清楚、不容置疑。
    三、宗教改革与诸侯邦国和百姓共和国的关系16世纪德国地方政权发展,令人很难不与宗教改革运动联系起来考察。德国历史上的许多问题,言人人殊,宗教改革与德国政治发展的关系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其中,有的是从对路德的政治观分析而来的,有的是从宗教改革之后教派丛生,信奉新教的市民与信奉天主教的君主无法结盟而来的。这些问题本文也无法加以解决,只在两个问题上谈些看法,为学术界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做些铺垫。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马丁·路德的影响和德国宗教改革运动所导致的实际影响,这两者之间不能画等号。在传统的研究中,有把路德的改教当成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主流、把其他各个社会阶层的改革视为支流的缺陷。这种看法与历史事实不符。更好的办法是把路德的想法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实际影响区分开来,视路德的改革只是诸多宗教改革运动中的一种,例如城市的宗教改革、普通人的宗教改革、社区宗教改革、诸侯的宗教改革等。
    路德的改革肯定对诸侯建立邦国产生过影响,然而诸侯建立邦国却主要来自于诸侯自己的意愿。诸侯建立邦国早在路德改教之前就已开始,至17世纪也尚未结束。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新教诸侯还是天主教诸侯,对建立诸侯邦国,立场都是一致的。路德改教以后,关闭修道院,没收修道院地产,取消罗马教廷的神圣性(因为基督徒的领袖是基督),由世俗政府来执掌包括宗教在内的世俗事务,自然给予了诸侯建立邦国的便利,促进了诸侯领地邦国的发展。但是,宗教改革与诸侯建立邦国两者只是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德累斯顿技术大学萨克森历史和近代早期历史教授巴拉斯克(Karlheinz Blaschke)指出:“领地国家要兴起,势必要与领地内所有的领主和其他竞争对手相抗争,以实现创建统一的、领土最大化的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传统手段是仇杀、战争、购买或婚姻。然而,宗教改革却为领地国家的扩张提供了另外一种无须付出生命或土地代价的手段,即把教会的土地世俗化。”(41)这促成了诸侯利用宗教改革来建立邦国的“诸侯的宗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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