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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多因素透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陈恒 李月 参加讨论

专营是政府在限定区域内排他性地独占供应某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它并不以有效计划和规模生产以提高产量为初衷,而以增加收益和国家专权为目的。这种行为由政府主导施行,以专营制度为保障。在古代社会,专营现象并不鲜见,一些希腊城邦就曾在财政紧张时对某些产品施行专营,①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了盐铁官营。②托勒密王朝在埃及也施行专营,不过它更常态化,自“恋姐者”托勒密二世(Ptolemy Ⅱ Philadelphus,公元前285-前246年在位)③时期形成制度以来,一直持续到王朝终结;且涵盖范围更广,从农作物种植、家畜饲养到手工业生产,几乎无所不包。在托勒密埃及,专营已完全融入当地经济生活之中,成为当地人的一种生活方式。④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对托勒密王朝来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制度,它与托勒密王朝其他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甚密,是整个托勒密埃及经济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又是一种极具特色的经济制度,建立在古埃及旧有的行政体系基础之上,同时引入了希腊经济手段,使之既吸收了埃及传统因素又融入了希腊因素。因此,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历来是西方学者研究托勒密埃及经济史的重要内容。例如,俄裔美籍学者罗斯托夫采夫就专门探讨了托勒密埃及诸如谷物、⑤纺织品、⑥盐、⑦纸草、⑧啤酒、⑨蜂蜜、⑩鱼、(11)油(12)、木材(13)等一系列产品的专营问题;弗雷泽提到了香料专营问题;(14)施奇德尔等人编的《剑桥希腊罗马经济史》,也对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给予了特别关注。(15)目前,国内学者虽对这一问题已有所关注,(16)但尚未有过专门、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探讨托勒密埃及实施专营制度的埃及因素、希腊因素以及托勒密王朝自身的因素,以期对这一制度有进一步认识。
    一、托勒密埃及实施专营制度的埃及传统因素公元前4世纪末期,亚历山大几乎不费一兵一卒便征服了埃及,这种温和的征服行为并未给当时的埃及带来多大冲击。(17)而马其顿人从波斯人手中接管的埃及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对外政策等方面都不过是法老埃及时期的延续。(18)亚历山大不辞辛苦前往位于锡瓦绿洲(Siwa Oasis)的阿蒙神庙朝圣,摇身一变成了埃及本土祭司集团认可的法老,(19)奠定了日后托勒密王朝延续法老埃及统治模式的基调。托勒密王朝对埃及的统治是建立在埃及旧有的王权观念之上的,国王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埃及地区都处在以国王为中心、以庞大的官僚体系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统治模式之下。(20)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即是在这样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一统治模式的影响。
    首先,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施行是以继承法老埃及时期的法老权力为基础的。这里的权力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生产工具所有权,以及劳动力强制劳动的支配权。(21)无论是农业还是手工业,只要控制了生产资料(土地、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政府就能很好地控制和组织专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比之下,托勒密王朝控制的除埃及以外的其他属地(22)便不具备类似的条件。这些属地在整个希腊化时期经常处于战火之中,托勒密王朝并不能保证对它们的长期、绝对的占有。(23)同时,这些地区与埃及的社会环境完全不同,亚历山大及其继承者在向这些地区扩张的过程中建立了为数众多、延续了古典时期希腊城邦模式的希腊化城市,(24)这与托勒密埃及只有亚历山大里亚、托勒迈伊斯(Ptolemais)等少数新兴殖民城市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25)正因为如此,托勒密王朝统治者在这些地区没有施行专营制度,甚至在进出入埃及地区产品的关税问题上,也将这些地区与外国地区等同视之。(26)其次,托勒密埃及专营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法老埃及旧有的地方行政体系为依托的。在法老埃及时期,整个埃及地区被划分为42个诺姆,这一行政区划到了托勒密时期也没有发生太大变化。(27)而且,托勒密王朝基本上延续了法老埃及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28)在各个诺姆设有相应的诺姆长、地方财政官、(29)王室书吏,下一级设区长、区书吏,再往下设村长及村书吏。在实际的生产活动中,这一分级体系还有更细的划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税赋的及时收缴。及至托勒密王朝统治者施行专营制度以后,这一体系才为统治者控制专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保障。中央政府是专营制度制定者;(30)地方政府则是专营制度的执行者,而专营制度是否能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执行效力。相对于希腊城邦式的地方行政体系,托勒密王朝从法老埃及那里延续下来的这种规模庞大、等级分明、分工细密的地方行政体系对地方经济事务具有更强的干预和控制能力。
    地方财政官在管理地方经济事务中发挥关键作用,其主要职能除政令的上传下达外,更主要的是对生产活动的监察、利益各方的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从职责范围上说,地方财政官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广泛而细致,从农作物种子的配送到牛群刚出生的小牛的喂养,再到织布机最大限度的使用,它们都是地方财政官及其助理需要关心的事务。(31)这就将所有专营产品及为生产一些专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的生产活动纳入了管辖范围,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专营产品生产环节的顺利进行。同时,地方财政官对专营产品或其原材料生产活动的管理过程也是对其独占性生产的巡察过程,(32)这有利于政府在专营制度下对生产环节的控制。
    村长及村书吏在当地经济活动中扮演的角色相当于监工。他们负责组织农民和工人进行生产、分配生产资料、保管生产工具、监督生产过程,地方财政官督责的事务也需要他们去监督执行。(33)这一层级的官员对专营制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能否按计划获得规定数量的专营产品取决于他们的工作效果。监察辖区内专营产品的违禁生产和走私也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而这也是为了保障专营产品的独占性生产和供应。(34)与地方财政官的巡察行为不同,村长及村书吏的监察行为局限在更小的地域范围内,且由于他们对辖区的社会经济情况更为熟悉,监察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再次,托勒密专营制度的施行还受到埃及本土祭司集团的影响。在法老埃及时期,埃及本土祭司集团一直是作为一支对埃及有着巨大影响的宗教、政治、经济力量而存在的,(35)在托勒密时期,这一情况同样如此。单就经济层面而言,埃及本土祭司集团所拥有的经济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庙产和经济特权。庙产是为神庙所有的土地、生产工具、依附在土地上的农奴或农民的统称。这些财产在理论上归兼任神庙最高祭司的国王所有,但实际上是各个神庙的私产,这种产权归属关系在托勒密时期尤为如此。神庙不仅仅是宗教建筑,更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它们的主要收入来自庙田。根据狄奥多罗斯(Diodorus,约公元前80-前29年)的记述,这部分土地占到了整个埃及地区可耕地的1/3左右。(36)虽然这一数据很可能被夸大或高估了,但神庙还是有可能控制了相当数量的土地。(37)同时,神庙还拥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和人数众多的农奴和依附民,(38)凭借这些生产资料,神庙基本上可以实现自给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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