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法庭(dikasteria)是古典时代雅典城邦重要的司法机构。民主政治盛期的陪审法庭权力巨大,与公民大会一起成为雅典民主政体中最为重要的权力机构,甚至被雅典演说家们誉为城邦法律的捍卫者、民主政治的保障。①亚里士多德虽曾提到,梭伦改革--毋庸置疑,这是所有关于雅典民主政体研究的原点--创设了陪审法庭,但国外学者却近乎一致地认为他在“陪审法庭”这一术语的使用上犯了年代错误,并且指出梭伦设立的是上诉法庭(heliaia)。②梭伦时代的上诉法庭和亚里士多德时代的陪审法庭一脉相承,而后者系由前者发展而来,这也是那些主张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出现年代错误的学者们所普遍认同的。 虽然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具有承递关系,但二者在权限、职能、程序等方面多有差异,不可混同。既然陪审法庭不能取代上诉法庭,而且“陪审法庭”之译名也无法概括民主制下先后出现的两个法庭的全部内涵;那么借助英文论著中公民法庭(people's courts)对两者的共同指代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政体的法庭系统,更加清晰地梳理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公民法庭是对古典时代雅典民主政体中司法机构的统称,是与公民大会、议事会并立的国家机构。上诉法庭和陪审法庭均可称为公民法庭,只是分别指代公民法庭两个发展阶段的具体形式而已。 上诉法庭与梭伦改革 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利用当选执政官所获得的权力对积弊已久的雅典社会进行改革,上诉法庭的设立便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在《雅典政制》和《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是“dikasteria”。③奇怪的是,该词是通行于公元前4世纪的阿提卡术语,即我们所熟知的“陪审法庭”。实际上它与梭伦时代的上诉法庭是不同的。据信,上诉法庭应该写作“heliaia”,只有单数形式,这表明上诉法庭是唯一的。演说家德摩斯提尼和吕西阿斯在援引古法时曾使用过“heliaia”,④雅典的铭文法令对它也有提及,可见该词的用法比较古老,可能属于古风时代的语言遗存。⑤也有人认为该词的正确写法应该是“eliaia”。⑥从词源学角度讲,“heliaia”很可能与“halia”有关联。在多利亚城邦中,“halia”意指公民大会,⑦而它的动词形式有“集会、聚合”之义。有些学者据此推断,上诉法庭可能是全体公民聚在一起履行司法职能时的机构名称,它不同于“公民大会”。换言之,在梭伦时代,上诉法庭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⑧荷马时代的证据表明公民大会可能是具有终审性质的上诉法庭,以上诉法庭形式出现的公民大会在共和国时期的罗马也曾出现过。⑨如果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它将为上诉法庭最初成员乃是全体公民的推测提供重要的依据,而这里提及的全体公民包括梭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四个公民等级,即五百斗级、骑士级、双牛级和日佣级。梭伦根据财产多寡,赋予四个等级以不同的参与城邦事务的公民资格和权限,前三个等级的公民有权出任相应的城邦公职,而日佣级公民只能充当公民大会和法庭的成员。⑩尽管不同等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出席法庭却是属于每个雅典公民应有的权利,包括最低等级的公民。 上诉法庭因梭伦授予民众的上诉权而得名。亚里士多德在描述该法庭时特意使用了“ephesis”(即上诉权)加以限定,用来指代民众拥有向该法庭上诉的权力。(11)无独有偶,普鲁塔克在讲到上诉法庭时也强调了这一权力。(12)显然,上诉法庭不是一审法庭,就其司法程序而言,上诉权力是上诉法庭区别于作为一审法庭的陪审法庭的重要标志。基于此,“上诉法庭”之名便于突出前者的特殊权能,强调这两个法庭的不同。(13)不过,若要真正了解梭伦设立的上诉法庭及其给予民众的上诉权,我们需从梭伦时代的司法实践谈起。 梭伦改革之前,城邦的司法权几乎全部垄断在贵族集团手中,司法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由战神山议事会(Areopagus)、世族法庭(ephetai)以及诸执政官来承担。战神山议事会负有“保护法律”的职责,“管理最大多数的和最重要的国事”,其成员是卸任的执政官。执政官的选举是以“门第”和“财富”为准,且任职终身。(14)这个议事会不仅是处理有关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最高法庭,而且是城邦管理的核心机构。它以城邦法律的捍卫者、监督者和执行者的名义,参与城邦大事的管理,掌控城邦的社会生活。世族法庭由德拉古创设,它是由战神山议事会选出的51名年逾50岁的世袭贵族组成,由王者执政官督导,负责审理过失杀人案及非公民的涉杀案件。诸执政官包括王者执政官(arkhon basileus)、军事执政官(polemarkhos)、名年执政官(arkhon eponymos,即执政官)以及六名司法执政官(thesmothetai)。其中,王者执政官负责审理凶杀案件以及大多数与宗教有关的案件;军事执政官负责受理非雅典公民的诉讼;执政官负责处理有关家庭纠纷和遗产问题的案件;六名司法执政官则负责其他政治案件,他们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可向任何人提起公诉。在梭伦时代,九执政官并不一同审理案件,而是在各自的官邸执法,而且他们有权对讼案做终审判决。(15)可见,早期雅典城邦的司法机构不止一个,司法权责也不相同。 上诉法庭主要是针对执政官的司法判决而设立的再审法庭,它“侵夺”了执政官的部分权力。(16)梭伦改革之前,一般的民事案件主要由执政官裁决,而他们的判决具有终审性质。改革之后,执政官依然有权审理案件,尽管在少数案件中他们的裁决仍被视作最终判决,但对于大多数由他们审理判罚的案件,涉案公民有权提请上诉。上诉法庭对案件进行重审,有权否决执政官的决定,重作判决。这一点得到了普鲁塔克的证实:“即使在那些梭伦指定的交由执政官判决的案件中,只要有人提出请求,梭伦也会给予他们向法庭上诉的权力。”(17) 关于上诉法庭的司法实践,文献证据并不多见。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一篇铭文法令(“克雷伊尼阿斯法令”)提及了上诉法庭,它是在提洛同盟的金库迁至雅典之后颁布的,事关同盟的贡金问题。该法令规定,如若贡金问题出现差错,雅典人或者盟友有权向议事会提出指控,经议事会预审,须交由上诉法庭审理。(18)在以上事例中,上诉法庭针对的不是执政官的判决,其作用似与一审法庭无异。类似的证据引发了新的争论,以至出现与前所述截然不同的观点:“ephesis”一词应理解为“提交”或“移交”,而非“上诉”之意,所以梭伦创立的上诉法庭应为一审法庭;上诉法庭起初不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而是公民大会下设的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对于上诉法庭的性质和职能问题提出发人深省的质疑;而两派观点的对立与冲突,被西利称作“新旧说”之争。(19)导致学者仁智之见的主要原因是史料证据的不足,以及他们对现存史料的不同理解。本文的论述大致倾向“旧说”,但有关上诉法庭的审判程序、法庭规模等问题仍有待考证。 陪审法庭与雅典民主 “陪审法庭”是公元前4世纪著作家经常用到的一个阿提卡术语,它不仅是亚里士多德政论作品中着重讨论的对象,也是诸如德摩斯提尼、埃斯基奈斯等演说家经常涉及的内容。在民主政体成熟时期的雅典城邦,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在日常的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古希腊语中,“dike”有习俗、法律、公平、审判、案件等意。当具体到案件时,该词指代的是私诉案件,与公诉案件(graphe)相对。它的衍生词“dikastes”,意为审判官或者陪审员;“dikasterion”指代的是审判案件的法庭,国内学界通常将其译为“陪审法庭”(20)。“dikasterion”为单数形式,其复数形式“dikasteria”更为常见,它既可解释为多个陪审法庭,又可整体指代当时的法庭机构。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雅典每年年初预选6000名陪审员已成定制,他们来自年龄在30岁以上、未曾拖欠城邦债务和失去公民权且有意愿参与的雅典公民。(21)汉森推测,如果当时雅典有3万男性公民的话,那么符合陪审员资格的不会超过2万人。(22)雅典人从这预选的6000人当中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审理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重要程度或涉案金额的不同,陪审法庭的规模也不相同,即陪审团的人数组成有别,比如201名、401名,甚至更多,偶尔也曾出现过6000名陪审员全体出席的情况。(23)而且,每个陪审法庭均可看作全体民众的代表,因此陪审法庭的判决不可上诉或修改。(24)为了杜绝贿赂和舞弊现象,雅典人在开庭当天以抽签方法选出陪审员。(25)虽然如此构成的陪审法庭显得民主更加公开,但由这些随机抽选、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判案,必定会影响法庭判决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公元前4世纪以降,多数案件的审判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预审(anakrisis)阶段。涉案双方向执政官提交各自的证据,执政官不作判决,而是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陪审法庭审理。二是审判阶段。同一位执政官主持陪审法庭审理案件,但他不能给出或者影响案件的判决,最终判决由陪审员集体决定;当事人轮流陈述并做简短答辩后,陪审员无须仔细考虑和讨论便可投票裁决。(26)诸执政官此时已经失去独自判案的权力,他们的职责几乎是纯形式上的,只是受理案件、进行预审以及主持陪审法庭审判案件;(27)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以及司法执政官分别受理不同类别的案件,(28)而其他私人案件则可交由“四十人团”(the Forty)和公断人(diaitetai)审理。(29)“四十人团”和公断人的出现,可能是为了缓解陪审法庭和诸执政官的工作压力,也可能是为了照顾乡村人口,以使他们的纠纷当场得到解决,而无须长途跋涉将案件送到雅典审理。(30)不难看出,陪审法庭及其陪审员的工作十分繁重。据汉森考证,在一个正常的工作日里,一个陪审法庭通常要审理至少3起公诉案件,或者12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私人案件,或者数量更多的普通私人案件。(31)而在一年当中,陪审法庭有150-20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除了参加公民大会和欢度节庆的时日之外,陪审员几乎每天都要开庭审案。(32)当然,在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同时,这些陪审员会得到城邦发放的津贴。不只是陪审员,所有出席公民大会、出任公职的公民都会得到相应的津贴,(33)而这种津贴制度也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民主政体的重要特征之一。(34) 除了绝大部分的司法权力之外,陪审法庭还握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因为绝大多数的政治案件交由陪审法庭审理,所以陪审法庭对于公民大会、议事会、官员们以及政治领袖拥有无限的控制权力。(35)比如,官员入职审查权(dokimasia)和官员卸职账目审计权(euthyna)对全体官员的任免构成决定性影响;检举告发权(eisangelia)对雅典诸将军的言行有规范作用;而违法提议公诉权(graphe paranomon)则成为对付演说家们的利器。(36) 要言之,陪审法庭在公元前4世纪雅典民主政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演说家们的作品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他们把最高的赞誉献给陪审法庭和陪审员们。莱库古把陪审法庭的决定视作维护民主政治、保持城邦繁荣的重要保障之一;(37)迪纳尔库斯将陪审员比作民主制度和法律的维护者;(38)埃斯基奈斯则在法庭上呼吁陪审员们借助法律的力量捍卫民主制度;(39)而在德摩斯提尼的笔下,陪审法庭更是被赋予民主城邦的最高权力。(40)此外,剧作家阿里斯托芬甚至暗示,雅典若是没有成群的陪审员,那便不成其为雅典了。(41)如果说演说家的说辞总是带有讨好和煽动的口气,剧作家的明喻暗讽也掺杂着娱乐的成分,那么,亚里士多德在其严肃的政治学论著中的阐述则更加具有说服力。他认为,除了担任公职之外,雅典公民主要是通过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参与城邦的统治和管理,因为陪审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42)“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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