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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还是后封建主义(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沈汉 参加讨论

就柯克在霍克汉的大土地经营方式来看,这些土地大多数作为租地农场加以出租。在1780年时,出租的租地农场有如下统计:面积在5至49英亩的农场有25个,面积在50至99英亩的农场为5个,面积在100英亩至299英亩的农场为23个,面积在300至499英亩的农场为18个;面积在500英亩以上的农场为18个。其中最大的农场是在顿汤的由贝洛尼·马莱特租种的农场,共1530英亩,其中可耕地为1390英亩。⑨关于柯克地产上租地农场出租的租期。在1788年时,39块出租土地的租期为21年,16块出租土地的租期为18年、19年和20年。5块出租土地的租期为16和17年,有9块土地出租的租期是11至14年。有3块出租地的租期为11年,有2块出租地的租期为7年。⑩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40个月,柯克地产的地租收入增加了一倍。其中尤以1806年至1816年期间地租上升得较快,1806年地租收入为21404镑,1816年地租的收入为31050镑。(11)
    到了19世纪,在托马斯·威廉·柯克的地产上,继续着以租佃农场制为基础的经营方式。从1790年到1900年的110年间,有150个家庭在霍克汉地产上持有农场。其中有25家佃户持有不止一个农场。有3家佃户一度持有3个以上的农场。许多佃户长期住在他们承租的农场上。有31个农场被同一个家庭持有50年以上,其中有两个农场各被同一户佃户家族持有达110年之久。有15个农场各被同一家庭承租达40至50年,有32个农场各被同一户佃户持有达30至40年。(12)
    1850年,在霍克汉地产上的70个农场中,在轻质土地上的69个农场,面积超过了1000英亩。同时,有28个农场面积超过了500英亩。明格教授曾估算说,一个佃户在1英亩土地上的流动资金至少要2英镑。照此估算,经营600英亩的农场需要至少1200镑资金。只有少数佃户才有如此的财力。(13)而地主每年也要投入大宗资金以改进土壤,与佃户的资金投入相匹配。结果,这里的农业成了高度资本化的农业。在霍克汉地产上,农场主中为首的是十余个非常先进的农场主,他们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改进他们的大农场,同时他们的耕作技术也很先进。他们放弃了五圃制或六圃制,转而采取四圃制耕作。使绝大多数土地种上利润很高的谷物作物。(14)在这批农场主之外,是一批“勤勉的”、“百折不挠的”租佃农场主。他们的农耕技术常常比不上第一类农场主。此外还有一些为数不多的旧式农场主。在重土地上,也有极少数不思改进的小农场主。
    1870至1880年代的农业大萧条给租佃农场主以很大的打击,许多租佃农场主破产,到1890年代,许多农场难以找到租户。从1880到1890年霍克汉地产上有10个农场闲置,而1890年至1900年另有18个农场闲置。1895至1896年有6个租佃农场换了租户。新来的租户中有一部分来自高地区,如塞耶和斯帕汉便是当地的租户,他们与霍克汉地产上的佃户联姻。一些老佃户持续承租霍克汉地产上的农场。例如,威森汉的奥弗曼家族自1820年起持有威森汉霍尔农场,以后1888和1890年又承租了另外两个农场,这个家族在那里租佃耕耘直到1950年代。(15)佃户里子家族在1870年放弃了迈尔汉的西莱克汉和伯格伍德赫尔农场后,继续租种阿克里城堡的农场。贝兹家族曾租种4个农场,其中一个是阿希尔的彭沃斯霍尔农场,他一直租种到1900年。(16)
    二、租佃制的类型
    英国的租佃制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习惯保有权占有土地。其中最常见的形式便是公簿持有保有权。公簿持有农支付很低的年地租(称作法令地租、保留地租、清偿地租)。保留地租数额很低,一年只有6便士到2镑3先令,而此时多种改进地租一年为3镑至40镑。公簿持有农支付的地租额在各地都由习惯法规定。庄园领主不得参加。但是,在租地每次转手时,无论是由后代继承还是转让,或是更新租契时,公簿持有农都得支付一比数额较大的特别租费。特别租费的数额可以由习惯法规定,也可以是“专横的”,即与庄园领主谈判商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大法官法庭的立法认为,它必须是“合理的”。领主不能够将它提得很高,以至于违反继承习惯。在实际做法中,按领主意愿确定的地租很难超过在15世纪已经固定下来的一年至多两年改进后的土地价值。在佃户死去时,需要向领主交纳租地的继承税,通常用农场的一头家畜或用一笔现金来代替。公簿持有农有义务参加庄园法庭,租佃权的改变需要在庄园法庭登记。在英格兰西部,许多公簿持有农还要承担多种数额不大的古旧的财政义务,如救助费、圣诞节交纳一两只阉鸡为形式的实物地租,或提供一点劳役。(17)
    在17世纪中叶的英格兰,习惯保有权仍然广泛存在。克里斯托弗·克雷估计,按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的土地持有者可能占土地持有者的三分之一。但他们在各地所占的比例相差很大。例如,在肯特郡,按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者相对来说较少,在那里,乡村居民较多的或者是以自由持有保有权持有土地,或者以一年的租期或数年的租期租种土地。而在毗邻的萨里郡和苏塞克斯郡则存在着众多的以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的乡村人口。在英格兰西南部,以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相当普遍,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持有者人数剧减。在英格兰北部某些地区,如兰开郡平原,到18世纪初,以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的乡村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消失,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仍占主导地位。
    第二种租佃制是按照领主意愿的租佃制。它逐年确定佃户对租佃农场的占有和使用权。称“逐年租佃佃户”或“按领主意愿的租佃农”。这两种佃户之间存有差别。按照领主意愿租佃土地的佃户不与地主签订成文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地主可以任意地随时把佃户赶走。地主可以在一年的收获期结束时,决定下一年是否仍让他租佃土地,可以让佃户收割当年他种下的庄稼。当地主决定驱逐他们时,法律要求地主提前一季度通告佃户,以使他有足够的时间找到另外的租佃农场。如果佃户种植的作物在地里还未收割,他可以要求补偿。而地主必须对他做出补偿。在法律上,对按领主意愿租种土地的佃户的保护期限不超过下一年的米迦勒节租地日。在这种租佃制度下,租户从土地获得的利益较少。对于这些“按领主意愿租种土地”的佃户,地主并不敢随意把地租提得很高。当地主猛涨地租时,这些佃户常常不缴纳提高了的地租,而是断然弃租。(18)
    第三种是通过口头租约实行的逐年租佃制。这种租佃制在1560年以后在密德兰平原、维尔登河谷、皮克林河谷和剑桥郡附近的低地等处发展起来。它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盘剥地租。(19)在收取盘剥性地租的租佃制中,地主和佃户订立的协议通常要写明对租地使用,如佃户耕种茬数的限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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