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国农场生产中雇佣劳动制所占的比例 到19世纪,英国的租地农场并非都是使用雇佣劳动经营的资本主义大农场。有相当一批租佃农场是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家庭农场。根据1851年人口统计资料和议会文件,在英格兰东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的比例为18.3%,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9.3%。在南密德兰地区,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7.5%,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62.8%。在英格兰东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8.2%,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7.4%。在英格兰西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37.5%。在西密德兰,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34.6%,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36%。在北密德兰,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6.5%,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25.8%。在英格兰西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8.4%,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在农场总数中占的比例为15%。在英格兰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7.2%,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在农场总数中占24.9%。在威尔士,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4.4%,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7.1%。(21) 使用较多的雇佣劳动的农场属于资本主义农场。而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则属于非资本主义农场及家庭农场。还有一些农场只使用极少的雇佣劳动,可视为半资本主义农场。就一些统计数字来看,几类农场各占一定比例,并非所有农场都是使用大量雇佣劳动的大资本主义农场。上述南米德兰地区的统计资料表明,该地区面积在60英亩以下的农场,在非庄园农场中占19.4%,在庄园农场中占3.6%。这表明,家庭农场占有一定的比例。小农或小农场主并未消失。(22) 从马克思对英国农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的论述来看,马克思没有注意到农业经济形态与工业经济形态之间的重大差别。在工业经济领域,随着机械的发明和机器的使用,工厂制度发展起来,手工业生产组织遭到了重大打击而濒于破产。破产的手工工人转而被发展的工厂之地吸收,补充进产业工人的队伍。工业现代化程度愈来愈高,迅速资本主义化石工业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但是,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化尚难从深层次触及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业经济的组织形式常常带有传统的旧特征。因为农业中机械的使用在有财力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无限制。农业生产耕作方式受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农业劳动无法简化为机械操作,因此,它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不可能与大工厂完全一致。加之英国是一个有长期封建前史的国家,农业开发较早,这使得它的农业即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发展起来之后,仍会在它的结构中爆裂一定的传统经济和封建关系的痕迹,保留一定的小规模的家庭农场。这些因素都影响到英国近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道路和农业经济组织的形式。 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定义资本主义的方法,把雇佣关系视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结构部分,那么,到19世纪末英国农业经济结构的发展与工业资本主义不相似。英国农业经济部类中有50%以上的非资本主义成分。而在其他欧洲大国,封建残余或村社组织保留得较多,农业经济组织中非资本主义成分要比在英国的比例大得多。 四、庄园所属租地农场的封建胎记和公簿持有农的解放问题 庄园制是典型的中世纪欧洲农业的经济组织形式。众所周知,英国的庄园制瓦解较早,它的瓦解在14到15世纪便已开始。然而,人们却很少注意,英国庄园的存在一直持续到19世纪。这无疑是英国封建主义残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整个近代时期,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体系继续存在,中世纪农民身份制的残余继续存在,例如公簿持有农在英国近代持续存在。 因此,英国近代租地农场可以按其隶属分为两类。一类是庄园的租地农场,另一类是自由租地农场。租地农场也可以按是否使用雇佣劳动力来划分,一类是使用雇佣劳动力的租地农场,一类是不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场。不同类型的租地农场有着性质上的差别。 庄园农场和自由租地农场难有全面的统计数字。罗伯特·C.阿兰对1790年前后南密德兰地区庄园农场和非庄园农场的数量做了统计。他指出,各种规模的庄园农场有332608个,非庄园农场有399008个。(23) 庄园制的封建残余个案资料很多。这里略举一二。 佩特沃斯庄园在17世纪则正处于它的黄金时代。(24)当时,在佩特沃斯庄园存在由自由持有佃户组成的男爵法庭,还有由庄园领主和管事组成的处理公簿持有农案件的习惯法法庭,有审理较小的犯罪案件的封建领主的民事法庭。在这里还存在着十家联保制。自1625年至1922年,近300年间佩特沃斯庄园法庭的案卷共有25卷。它收录和记载了庄园的命令、习惯、职责、领主和佃户之间不动产的让与、佃户死亡和继承。(25)其庄园法庭的主要功能是依照习惯法来管理庄园公簿持有农的地产。它禁止公簿持有农在未得到庄园法庭颁发的领主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出租其租地超过1年零1天的时限。庄园法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7年。要使许可证延长,需要在7年期满时申请延期。所有的公簿持有地,无论是通过继承还是通过转让得到的,如要转手,必须经过庄园法庭,违犯者要没收其公簿持有地。(26) 佩特沃斯庄园在1610年时,196英亩土地中只有13亩是自由持有地,其余的183英亩均为公簿持有地。1779年时公簿持有地已大大减少。在185英亩土地中只有74英亩,而自由持有地增加到45英亩。到1779年,登记的自营地达到66英亩。由于这个庄园缺乏足够的自营地,庄园土地的兼并拖延下来。(27)在17世纪,这个庄园公簿持有农继承租地的费用甚高。例如,1616年杰弗里·豪金斯死时,他持有的本村的公簿持有地和在乌帕顿的36英亩公簿持有地转给他儿子,其子托马斯·豪金斯付出的代价为一头值40先令的母牛。而当1642年托马斯死后,租地继承税是值3镑15先令的一头公牛。而他的寡妇安娜在法庭更新租契时交纳的特别租费为22镑。(28)当地的租户在荒地上建房必须得到庄园领主的同意,而领主对租户建房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庄园荒地上种植的树木和地下的矿藏都属于领主,佃户未经领主许可砍伐树木要受重罚。(29)对公簿持有农的处罚在佩特沃斯庄园可谓多种多样。例如1612年两名公簿持有农因为囤积黄油和鸡蛋到市场销售而被罚款8便士。(30)直到18世纪末,佩特沃斯庄园仍属于较传统的旧式庄园。公簿持有农在庄园公地上的权利很小。例如1630年玛丽·芬奇和约翰·古迪尔由于在一处公地上牧鹅而被视为有罪。 1677年,在英格兰北部达勒姆郡的布朗斯佩斯庄园法庭,威廉·泰勒因为侵占1英亩领主的土地被罚款5先令。另有2人因为侵占3英亩土地被罚款15先令。庄园法庭审理的此类案件很多。1696年为10件,1709年为40件,1716年为50件。在18世纪前50年,庄园法庭持续地进行着这种对佃户的处罚案件的审理。(31)在诺森伯兰郡,在山地地区重新组织地产的工作在17世纪初开始进行。当时,庄园法庭处理了一系列有关确定边境地区土地保有权的案件。在上述高地地区,到1720年时,在南泰恩河谷的少数庄园还保持着习惯保有权,但绝大多数大地产已被兼并建成有实力的农场,以租地制加以出租。(3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