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中古英国敞田制的运作及经济社会效应(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 孙立田 参加讨论

为了进一步了解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兹列举数例,加以说明。
    1352年,达勒姆郡的塞奇菲尔德村就耕地的统一轮作作出规定:
    应总管之要求,并经塞奇菲尔德各条田持有人一致同意,达成协议规定如下:塞奇菲尔德耕地的三分之一每三年休耕一次,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在这休耕地的任何地段上播种谷物,则该地段的收获物将没收给领主,此外,他还要缴纳半马克的罚金。[5](P24)
    1329年,伯克郡的哈尔顿庄园法庭案卷中保留下来的一则村规民约带有很强的综合性,较全面地反映了敞田制下生产、生活的管理情况:
    领主的管家和全体佃户--包括自由人和维兰--共同做出规定如下:凡每日做工可获得1便士收入及饮食者不得拾捡落穗。拾落穗者应符合年龄规定,老老实实地进行。任何人不得招引外村人前来拾穗,也不能允许本村不按规定好好拾检之品行不端者拾捡落穗。任何人不得通过别人田地,除非不给邻人造成任何损失。任何人不得在日落后赶车到田间运回谷物。田间还保留秆杆的时候,在未允许大牲畜放牧前,任何人不得放牧羊群和其他家畜。任何人不得在长着谷物或谷物已成熟的田间拴马以造成损失。……任何人只能在黎明到清晨这段时间运送豆类。这些规定务必施行,违反者罚款6先令8便士。菲利普·林奇(和另外五人)共同宣誓就职,保证上述规定得到遵行,对违反者施以拘禁,然后在下次开庭时把他们带到法庭之上,凡违反者,发现一次处理一次。[9](P102-103)
    当有人违反规定、侵害集体利益时,村民集体会通过法庭进行处理。1315年,豪斯索温庄园的哈斯伯瑞村村民们在法庭上指控部分村民“在禁止犁耕的地方有犁耕行为”。从1270到1349年,该庄园的各个村庄记录了大量类似案件,如过度使用公用地,在收获季节有违规拾穗行为,无视维护道路、沟渠、篱笆的责任等等,并给予处罚。[10]在威尔特郡摩克顿·代沃瑞尔村,1308年一个名叫威廉·休斯的农奴受到指控。按当地规定,庄稼收割之后到11月初这段时间,应先放牧牛和马。休斯却违反规定,将自己的绵羊赶到田里,而且还擅自把遭扣押的绵羊全都放了。村民们将该案件提交到庄园法庭。[11](P24-25)
    
    敞田制的实行,在中世纪具有特殊的经济与社会意义。首先,这种土地的私人占有权与共用权的混合是与中世纪传统农牧结合制度相适应的。在中世纪的英国,农牧结合是农业结构的重要特点,敞田制无疑又使该特点得到进一步强化。在利用土地生产粮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食物以外,由于共用权的存在,英国农村各个阶层,特别是农民阶层得以普遍从事养羊业。1225年格拉斯顿修道院位于威尔特郡的达默汉姆庄园,领主饲养了570只羊,佃户们饲养的羊比领主多了好几倍,达到3,760只。[12](P72)另据1225年的一组数据统计,在威尔特郡3个修道院所属地产上,有一半以上佃户从事养羊,其中一个大村庄平均每个佃户大约养20只羊;另一个村庄的10户农奴虽然都是小土地持有者,却在公共牧场上平均每户放牧着50只羊。[13](P148-150)有学者作过这样的估计,1300年时,英国大约共饲养绵羊1,650万~1,980万只,1300年英国人口300万~366万,农村人口占93%,按每户4.5口人计,平均每个农产存栏绵羊22~26只。[14](P63)可见其养羊业发展的普遍性。正是由于农民养羊过多,与领主利益发生冲突,也就造成了牧场紧张。从14世纪起,庄园领主强行限制农民养羊规模,规定每产放牧绵羊的定额为25~30只。[15](P249)
    养羊业的发展促进了羊毛生产业的发达。从13世纪末开始,羊毛成为英国主要的出口商品。1301-1310年,英国每年输出的羊毛达34,493包。[12](P90)14世纪中期以后,毛纺织工业也迅速发展起来,1347-1348年度,英国出口呢绒1.2万匹,供国内市场消费的呢绒为5,000~6,000匹。14世纪末,每年出口上升到4万匹,供国内市场消费的呢绒为1万匹左右。[12](P90)养羊业显然构成农民经济的重要补充,增加了农民收入。
    在生产水平低、自然环境恶劣的条件下,利用休闲地和其他各类土地从事畜牧业也有利于改善和发展农业。牛、马等大牲畜是拖曳犁具的基本动力;各种牲畜的粪便可以大大缓解肥料不足的困难,提高耕地的肥力;牧场与耕地的交替利用实际上等于土地轮流休耕和施肥。
    其次,共用权的存在和实施体现了一定的慈善与救济功能,不仅成为农民许多日常生活物品的来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穷人的基本生存,反映了庄园体制下习惯力量温情脉脉的一面。
    在习惯的作用下,共用权的适用对象往往被放宽,延及无地的人。按照敞田制的规则,任何持有条田的人都毫无争议地享有利用耕地和公用地的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但通常并不排斥其他人,如无地有房的村民,甚至无地也无房的雇工同样享受这项权利。正如保尔·芒图指出的那样,即使是无地的人也往往被允许享有共用权:“当它未成为公认的权利时,习惯就加以补充,习惯比起法律来总是更通融,往往更合乎人情的。一项旧有的宽容几乎允许所有的英国农民能利用公地。”[8](P119)有关这方面的记载有很多,而且各地习惯也是千奇百怪。例如,有的地方惯例规定,如果有人在荒地或路边能够一夜之间建造好茅屋,第二天早晨烟筒冒出炊烟,则他便取得占地的权利。[16](P119)当然,会有这样那样的条件限制,特别是放牧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共用权的慈善和救济功能在弱势群体,特别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等不具备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生活贫困者身上体现得尤其明显,这类群体因此是共用权的直接受益者。
    以拾取落穗为例,许多地区都对享有这项权利之人的资格作出明确限制。1282年,一些王室庄园庄头接到指令说:“确认那些年幼者、老人以及那些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在秋收以后进入地里拾取落穗。但有劳动能力,也想通过劳动挣取工资的人不能拾取落穗。”[5](P29)1290年伯克郡的牛顿·朗维尔地区的一项村规规定:“本村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并要求如下:从今以后,任何有能力每天赚取1便士和饭食招待者、任何有能力每天赚取2便士但没有饭食招待者,只要有人雇佣他们,一律不得拾取落穗。”[5](P30)1340年伯克郡布莱特沃特汉姆地区规定:“全体佃户一致同意,除未成年人和老人外,本地任何人不得拾取落穗。”布莱克斯通认为:“根据普通法和英国的法律,在庄稼收割后穷人可以进入地里拾取他人田里的落穗,只要他不做出其他非法行为。”[5](P31)1278年,贝德福德郡查尔格雷夫地区的两名妇女被指控偷盗他人地里的谷捆,但鉴于她们太穷,法庭没有做出罚款处理。拾取落穗有时是一项可观的收入。据有人估计,一个拾取落穗者每天的收入与从事收割者一天的收入几乎一样多[5](P31),可见这项权利的重要。
    正因为如此,社会弱势群体和无地、少地的穷人对共用权的依赖性更强,这一宝贵的权利几乎是他们的生命线,他们几乎全部的生活资料都来源于此。保尔·芒图因此指出:“他们对公地的享有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然而公地的保存与他们最有关。”[8](P120)所以,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的反抗也最为激烈。
    收稿日期:2010-05-09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