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几点思考
村规监督员(warden)在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保障村庄共同体这台古老而庞大的机器实现正常运转的重要部件。中世纪中晚期的英国如梅特兰所说,公权到处被私人截取、分割与篡夺。因此,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只能靠基层组织自己来完成,村庄共同体则很好地充当了这个角色。正如英国著名史学家希尔顿所指出的那样:“共同体是领主与个体农民之间的中介。”[1](p.9)为了保证正常而有序的生产活动,每个村庄共同体都制定了详细的村规(by laws),并选举村规监督员,对成员的日常生活进行监督管理。这些监督员不仅在共同体中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而且在组织农业生产、管理畜牧业、调节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纠纷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 国外关于村庄共同体的研究论著较多,如奥尔特、欧文夫妇以及布鲁姆等都有大量的论述,但这些学者更多的是从整体上去剖析村庄共同体,因而他们关注的是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以及对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著名学者戴尔则更多的注意到村庄共同体作为一种精神的遗留对西欧社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因此,尽管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①,但对村规监督员的专门论述尚未出现。国内,虽然有众多的学者对中世纪的村庄和庄园有着详细的论述,但涉及村庄共同体的专著较少,除赵文洪教授在其《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2](pp.85~98)以及《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3](pp.138~149)有所涉及之外,国内尚无专门详尽的论述,更没有对本文中心问题深入探讨的成果。因此,有必要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意图以点带面,以便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 首先关于监督员的选举问题。在早期的庄园档案中,我们就能发现有关监督员选举的记载,无疑,这种实践活动是相当古老的。现存最早的有关于监督员选举的档案是1273年的[4](p.125)在乡村共同体的早期,监督员一般都是在需要特别加强防范时才进行选举的。如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村庄就有了治安官。村庄被作为治安单位,在地方治安管理上独立承担公共职责[5](p.12)。至中世纪,依赖村庄等地域基层共同体维持治安的政策依然实行。1242年英王亨利三世颁布法令,在全国加强治安。据此,每逢夜晚,任何村庄都要安排4~6人守夜执勤。郡守还要检查每个村庄是否任命了1~2个治安官(constable),每个百户区是否设立了治安长(chief constable)。该职务最初设立于1242年,是基层农村唯一负责治安的官员[6](p.101)。这些早期的治安官,实际上就是村庄共同体早期的监督员。他们在负责社会治安的同时,也需要按照习惯法去处理一些与村庄有关的公共事务,并监督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对其非法行为进行指控。 后来,随着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仅靠一两个治安官已经不能满足村庄共同体管理日常生活的需要,他们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手来维护村规,以便能更好地保证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同时领主也希望能在他的佃农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于经营和管理。因此,到了14世纪,监督员的选举已相当普遍了,各地的庄园档案几乎都有相关的记录。例如在英国10个不同地区的31个庄园档案中,几乎有一半的村规都涉及了监督员的选举。在各个共同体所制定的村规下面,几乎都写着“为了保证上述法令的实施,并指控犯罪者,选举某某为监督员,他们为此进行了宣誓”等字样②。但到了15世纪,有关监督员的选举就基本停止了:在大海伍德是1433年、在牛顿·朗格威尔是1406年、纽因顿是1416、在霍尔顿地区是1425年、劳顿地区是1476年。 其次,关于监督员的选举时间问题。各个共同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进行选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14世纪以前一般是在7、8月进行选举,主要是在秋收之前进行。目的是加强对秋收的管理,以防止秋收犯罪的出现。如在大海伍德,在1385年以前,监督员的选举一般是在7月底或8月初进行,基本保持不变;在牛顿·朗格威尔庄园是在6月底进行的。但是到了14世纪以后,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选举时间逐渐发生了变化。由于养羊业的兴起,放牧的问题比秋收显得更为紧迫,因此选举一般是在4月或5月进行。“在1350年以后,违反村规侵入牧场的事情频繁发生:他们(村民)的小牛或小马践踏邻居的田地;他们在大型牲畜放牧之前把羊赶进庄稼地;他们在田地被清理之前把他们的家畜赶入地中”[7](pp.46~49)。正因为如此,加强有关村规的执行已显得十分必要。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社会的环境的变化,对村庄共同体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实际上,对于监督员的选举,和制定村规一样,都不是庄园法庭所重点关心的日常事务。因此,在庄园法庭的卷档中,对此记录的较少,例如在1290年(第一次出现)到1423年(最后一次出现)期间,在大海伍德档案里只记载了42个监督员的指控,并且主要是在1324年到1354年之间。在其他庄园法庭,牛顿。朗格威尔,纽因顿的霍尔顿·劳顿和拉姆齐庄园,同样指控的也很少而且也无规律可循。 第三,关于监督员的人数问题。从现存的庄园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所记录的监督员人数不超过9人。在大海伍德,监督员的人数一般是7到8个,只有一次是9个人。1385年以后,监督员的人数降为3到4人,甚至2人;关于牛顿·朗格威尔庄园的监督员我们所知甚少,共同体本身没留下什么资料,但我们可以从庄园法庭的卷档中发现一些细微的东西。在那里,监督员的数量通常是4~8人,有一次是9人。如果我们截取某个时间段去考察,会发现在1329年到1335年之间的庄园档案中有关监督员人数的变化,1329年为3人,1330年为为6人,1331年为4人,1332年为6人,1333年为4人,1335年为7人。在该档案中有个叫约翰·杰拉德的人,服役了4次,其他两个人各服役了3次[4](pp.92~97)。在霍尔顿地区,最早是有6个监督员被选举的,但到了1370年时,人数缩减到了4人,1404年是则是3人,等到了1415年则成为1人。这也充分反映了乡村经济的一种重要变化,从中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出村规自身的调整[4](p.61)。在纽因顿,有这样一项规定:每四个村庄,就要选举2个监督员[7](p.45)。在霍顿,1307年有11个监督员,但一个世纪以后仅有4个了。在沃鲍斯(亨廷顿郡的一个村庄),1378年是9个人,1440年则是4个人。从总体来看,监督员的人数自14世纪以后,是逐渐减少的。 第四,关于监督员的身份问题。梅特兰曾经指出:“村庄共同体是由农奴来组成的,自由农是不受习惯法和村规约束的。”[8](pp.64~67)然而,在一些案例中,自由民对村规的认同也被记录在案的。而其他的一些例证也表明,村庄共同体是包括自由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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