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几点思考(2)
中世纪的自由农,他们的主要利益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因此,他们更多的是被其经济利益,而不是被其法律地位所支配。例如,自由人本来没有出席庄园法庭的义务,但由于庄园法庭时常涉及一些公共事务的处理,很难不与之发生联系,所以自由人和维兰(villani)同时出现在庄园法庭。正如内尔松女士所说:“或许我们夸大了法律地位在中世纪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9](p.446)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庄园档案来对所阐述的问题加以说明。在大海伍德,在领主出席的情况下,经全体居民一致同意,制定并通过了两个村规。其中之一,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在田地里用麦捆来支付雇工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你用麦捆来支付工资,不能在地里进行,可以在自己家的仓库里进行。所有的土地所有者都一致同意这一点,没有地位的分别。这样就可以防范土地持有者的麦捆被别人偷走。另一个规定是,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必须要去收割庄稼而不能去拾庄稼。这条村规对那些拥有田地的人来说有着特殊的利益,而且拥有的亩数越大,其利益越大。在庄园档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自由农积极参与村规的制定。在14世纪的杜尔海姆修道院庄园,有一些村庄可以选举一个4~6人的村庄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中,有一些人是自由农,他们负责在下次村民集会前起草村规;在1335年的大海伍德,“经所有的自由农和村庄的全体居民一致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到其他人的已经播种了豌豆的田地上去捡拾豌豆。如果有人违反,就处罚6便士罚金交给领主”[4](p.97)。像这样的村规在所有农业村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持有者在农业生产中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这些村规的规定,无论对自由农还是惯例佃农,都有着相同的好处,即可以使他们的经济损失降到最小。 此外,我们还发现了很多自由农被选为村庄共同体的监督员的案例。最早的村规监督员几乎都是由农奴来担任的,很少见到有自由农当选。例如,在大海伍德,在13世纪以前,几乎所有的村规监督员都是维兰,威尔格特或半威尔格特③。到了13世纪以后,我们会逐渐发现有一些自由农也被选举为村规监督员。例如,理查德·罗斯就是一个自由农,他持有一处房宅和四分之三威尔格的土地,在1339、1340和1341年被选为村规的监督员,在1343年,他还成为一个验酒官[7](p.60)。在牛顿·朗格威尔村庄,这里有两个监督员被称为“维兰”,没有一个自由农当选为监督员的记录,可能这里没有自由农生活。在纽因顿,我们通过一条庄园的档案记录,发现有一个叫亨利的人,他在1334年的7月被选为监督员,但由于他持有领主的半威尔格份地(大约是15英亩),因此,他要向领主缴纳一头价值11先令6便士的公牛作为租地继承税。而他的妻子玛格丽特,也要去领主那里从事一些劳动[7](p.45)。可见,他的身份极有可能是一个维兰。在1416年的档案中有这样一条:“贝里克郡的威廉·埃拉基和约翰·切拉迪被选为那里的村规监督员,并要求村民在下次庄园法庭开庭时把名字上报给管家。通过1310年的临时法令或者百户区档案以及庄园法庭的档案,我们一定能够发现,他们两人是一个威尔格特或半威尔格特,要承担地租并服维兰劳役。”[4](p.62)由此可见,这里的监督员也是由农奴来承担的。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村庄共同体的监督员身份是多样的,主要是以农奴为主。但作为土地持有者的自由农,由于其经济利益也不可避免的与村庄共同体发生关系。他们也参与共同体村规的制定,并积极的承担村规的监督员,从而使他们的行为逐渐地被纳入到村庄共同体之中。因此,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成员,不仅仅是由农奴来组成的,它还应该包括自由的土地持有者。 第五,关于监督员的报酬问题。有关村庄共同体监督员是否有报酬的问题,各个地区不尽相同,但从总体来看,他们与庄园的庄官是有区别的。由于庄园的庄官主要是为领主服务的,如护院人(messor)或看守人(hayward),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领主的田地和牧场不受侵犯,如果有人违反了法令,他们就在庄园法庭上对其进行起诉,并对其进行处罚。他们的报酬是一部分可耕地,一些谷物,或者一部分罚金。虽然,很多的村规监督员也是为领主服务,但他们更多是义务的,并没有任何的报酬,如秋季监督员就是如此。但有一些地区,监督员会由于其工作出色而得到一部分奖励。如在劳顿庄园④,秋季监督员、治安官以及出席法庭的全体居民,一致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节日或者夜间工作,否则每人都要支付给领主6便士罚金。如果上述违法行为很少发生,那么监督员则由于他的警卫工作而得到3便士奖励[4](p.107)。这条村规在1401年时被再一次的重申。 从总体来看,村庄共同体的监督员大多数是无酬的,他们更多是义务的为共同体服务的。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去承担这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以至于他们有时会主动要求共同体提供给他们相应的报酬。如在1303年,大海伍德的两个林地监督员,在庄园的法庭上要求每个庄园的佃户支付给他们一夸脱谷物,以作工资之用。村民们集中在庄园法庭上,拒绝了他俩的要求。并且自由人的陪审员和其他人指出,村庄以前并没有支付监督员报酬的惯例。除非经整个村庄的人一致同意,否则村民从来不给林地监督员任何东西[4](p.65)。在他们看来,林地监督员和庄头以及看守人一样,他们主要是为了领主而不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服务的,因此,他们应该由庄园本身来支付工资,与村庄共同体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领主没有办法,只好支付工资。20年后,领主不再供养林地监督员,而是要求惯例佃农来供养他们。而惯例佃农则声称,林地监督员要由他们从那些持有半威尔格土地的维兰中选举,而给予林地监督员的报酬就是:在他们任职期间,可以减免一半的地租并且可以得到一小块称为“林业草地”的碧绿草场。但实际上,除了一次特殊情况外,惯例佃农从来没有支付过林地监督员任何的工资。而那次特例是由于其中一个林地监督员已经失去了工作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共同体规定,每个威尔格特都要给他一蒲式耳小麦,而每个半威尔格特则给他半蒲式耳小麦。但从那以后虽有6个不同的人当选为林地监督员,惯例佃农没有给过任何东西[4](p.65)。 第六,关于监督员的职能问题。中世纪村庄共同体的职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耕种、放牧),一类是对日常生活的监督(修路)。 正如前面我们所谈到的那样,在前工业社会,农民经济的主要来源是农业和畜牧业,与此相应,敞田制和公权制便成为英国一些地区农业和畜牧业的制度保障,其核心是共耕共牧。在中世纪的村庄共同体中:谷物在敞田内的轮作,稀缺的草地在村民中间的分配,牲畜在收割后的草地(即牧场)和公地(收割后和播种前的耕地,以及村庄边缘尚未利用的荒地)的公共放牧权(放牧时间和数量),村规中都有严格的规定,村民必须照章行事[6](pp.88~89,102~103)。因此,保障这些村规的有效实施,则成为监督员的重要职责。 例如在秋收时节。监督员的职责就变得十分重要,他们要监督人们抢收庄稼,还要时刻警惕那些利用秋收来谋取私利的人。在1332年的牛顿·朗格威尔庄园规定:每个人都只能在日出以前去捡拾豌豆、豆类或者其他东西;任何陌生人都不允许去捡拾庄稼;任何人穷人都不能在田地中间去捡拾豌豆,只能在地头并沿着田地的边界去捡拾,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所捡拾的东西要被没收,并且从此以后他不能再去捡拾豌豆;不能在夜间运输;不能在田地里用谷捆来支付工资。为了监督上述法令的实施并阻止犯罪,选举莱曼·巴库、爱维特的儿子威廉、约翰。沃特、约翰·罗宾逊、约翰·西蒙、约翰·杰拉德等人为双方的监督员,也就是说,他们既是领主的监督员也是村庄共同体的监督员,他们都为此进行了宣誓[4](p.96)。在1290年的纽因顿庄园,每到收割的季节,监督员要很早就把雇工召集起来,带领他们迅速地用镰刀收割庄稼,并且还要让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收割。同时,还要时刻监督他们以免在匆忙之下把庄稼遗落了,还要让他们把庄稼扎成小捆,因为小捆更加方便运输和脱粒。只要天气适合,就要尽快地组织人力把庄稼运进谷仓[4](p.28)。在这里,共同体的监督员俨然成了农业生产的组织者,可见其地位的重要性。除了管理农业的事务之外,村庄监督员还要对家畜的放牧进行监督,以防止一些人破坏牧场。14世纪以后,有关放牧的村规变得多了起来,管理放牧的又成为村庄共同体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他们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员来对放牧进行监督,并对那些违反村规的人进行指控。如在1364年的大海伍德,村规规定:经全体居民同意,他们中的任何人及其牲畜都不能在所有的干草被运走前进入欧德梅德牧场,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去做了,那么每触犯一次,他将支付给领主6便士罚金。……经上述居民同意,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带着他们的马驹、小牛、公牛、鹅或者其他的家畜在秋季时进入已播种的田地。否则每触犯一次,就处罚12便士[4](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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