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几点思考(3)
对日常生活的管理,主要是修补道路。要想使敞田制发挥更好的功能,则需要相应的道路交通。一个村庄共同体通常拥有这些道路的管理权,同时也要承担防止道路阻塞、对道路进行修复的义务。如1348年在大海伍德,所有的自由农和惯例佃农一致同意,每一个人都应该修整与他自己的土地相邻的大路,以便马车通过时不被阻挡,否则,将罚款6便士。在韦斯特庄园,1410年7月17日所举行的庄园法庭上规定:每个佃户在9月20日前要用石头修整道路,否则将处罚12便士。在劳顿庄园,规定所有的惯例佃农都要在下个开庭日之前,去修整一条通过村庄中央的道路[4](p.110)。在埃姆雷庄园,所有的佃户和居民都必须要在修整“牧师路”(parsons lane)时工作两天,在修整“林间路”时(wood lane)工作一天,而在修整公共道路时则要随叫随到,居民的马车必须要用来拉运石头[4](p.131)。要想使这些繁重的劳动快速而有序的完成,必须要有专人对此进行监督。因此,在一些村规中出现了选举“道路监督员”的例子。例如在韦斯特庄园,规定所有的佃户都要去修整一条属于村庄的公共道路,每人修整属于自己的部分,他们中的两个人被选为监督员,去监督所有人的完成情况。1555年的公路法规定:每个土地持有者必须要提供一匹马和一辆车以及两个能劳动的人,农业雇工和其他没有车的人,必须出劳动力,他们一年必须要工作4天,并由村民选举两个监督员[4](p.57)。 二 通过以上对中世纪英国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简单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从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人数变化,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变化所蕴含的深层含义。村庄共同体的监督员,是共同体中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兴衰可以作为衡量村庄共同体发展变化的一个晴雨表。统计发现,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数量变化呈一种抛物线的形态,即:以14世纪作为一个分界的话,村规监督员的人数从12世纪开始增加,到14世纪达到了其顶峰(人数最多),但几乎所有的村庄共同体,到了14世纪晚期,监督员的人数逐渐缩减,15世纪以后,监督员基本在共同体中消失了。那么这种人数的变化与共同体的内在发展或者推而广之,与中世纪英国的社会变化有何内在的联系呢?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这一时期的英国社会就不难发现,14世纪到15世纪,正是英国封建社会逐步走向衰落的时期。1381年大起义后,庄园制开始瓦解。庄园的瓦解以及庄官的衰落,使得农村的基层组织结构出现了重组。这时期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英国个体农民的力量不断增强。个体农民,特别是富裕农民的大量出现,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的内部结构。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他们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财富,同时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并出现了“乡绅侵入议会”的局面[10](pp.114~119),因此,他们也逐渐地掌握了乡村基层的领导权。“通常,村庄共同体通过村庄的头面人物来实现其权力的。事实上,他们控制了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村庄头面人物几乎触及了村庄生活的各个角落,很少有其不能达到的地方。例如,由他们来负责分配一个死去的佃农的房屋,并决定该佃农的继承人克里斯汀娜拥有较差的大厅和房间,并拥有最好的器具;而他的遗孀,则拥有较好的房间,并占有其他的器具。”[11](pp.57~58)富裕农民对村庄共同体的把持,使得他们获得了较大的权利,同时也削弱了共同体自身对个体农民的束缚。此时,强调平均主义,压制个体,强调个人服从集体的村庄共同体已经逐步显示出其滞后的一面。原来制约共同体成员的条条村规,此时也变得苍白无力,而作为村规执法者的监督员也必然走向衰落。 其次,从监督员的选举中,我们可以看到蕴含于村庄共同体中的一些民主与自治的因素。所谓的民主因素,即每个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选举都是以村民集会形式进行的,每个出席人都有权投票。例如在富恩特斯修道院庄园的法庭卷档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所有的佃户在被召集时都应准备去投票,并应遵守已制定的村规使之实行。所有的佃户如其所愿,每年要进行一次投票。在这个庄园其他地方的卷档中,我们发现“在法庭上,全体居民一致要求,要以平民投票的方式在他们中间建立法令和惯例,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它,否则将处罚3先令4便士交给领主”。看来把所有的居民召集在一起,以公共的利益去制定村规并选举监督员似乎是一种惯例。监督员不能无限期的任职,基本上是一年选举两次,有的人可以连续当选,但同一组的人不能连续当选,以防止其滥用职权。他们没有报酬,或者只领取少量的津贴。这种较为民主的选举方式,一直存在于村庄共同体之中,并且成为后来基层选举的范本。同时每个共同体的成员都有对所选举的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并可以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例如,在大海伍德,有一个叫休的人,在1322年被选为监督员。一次,由于他在田地里放牧他的小牛而受到处罚,还有一次由于他在田地里用麦捆来支付雇工的工资,因而“违反了村庄共同体的意愿”,受到了处罚。在1290年的牛顿·朗格威尔庄园,一个监督员在值班时,在村庄附近发现了一些麦捆,很明显那是一个盗贼留下的,但他把这些东西据为己有,因而违反了“监督员条令”,这或许是一个执法犯法的案例[4](p.61)。可见,作为村庄共同体执法者的监督员并没有什么特殊权力,他们只是代表共同体来对村民的行为实施监督的,同时,其自身也受到全体村民的监督。 此外,村庄共同体监督员的选举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每一个村庄的村民都制定了一些以维护他们共同体的利益为目的的村规,有权选举自己的监督员,庄园的管家甚至领主都无权干涉。每当一个共同体选举出新的监督员时,他们都要把名单呈交给领主或管家,由他们进行宣布,但这种宣布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并不是一种任命。这种乡村基层的民主自治,是近代英国走向民主化的先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基层组织,而作为村规的执法者--监督员,他们既与庄园、领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他们又独立于庄园之外的。在庄园解体之后,他们仍然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正常的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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