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唐学者对“火耕水耨”的注解及其经学依据 江南特别是其中的“江东地区”,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稻作起源地,至少是起源地之一(14)。据上引文献,甚至直到隋代,“火耕水耨”都被认为是江南地区代表性的稻作方式,因而对火耕水耨的理解,就直接关系到对唐以前江南稻作发展水平的估价。 文献中较早以火耕水耨状述江南稻作特征的,先后有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诏书,司马迁撰成于汉武帝后期(约太初元年至征和二年间成书,前104—前91)的《史记》(《货殖列传》),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会议上文学的发言,以及东汉班固《汉书》(《武帝纪》、《地理志》),《汉书》所载皆本于《史记》(15)。成书于唐代的《晋书·食货志》所载西晋杜预上疏、东晋应詹上表(16),以及前引唐修《隋书·地理志》,都有关于江南火耕水耨的记载。 至于“火耕水耨”的具体方法,相关原始文献如上引《史记》、《盐铁论》以及《汉书》等均无直接说明。今日所见最早对之加以解释的乃是《史记》、《汉书》的后世注家——东汉的应劭和唐代的张守节。《史记·平准书》“江南火耕水耨”句刘宋裴骃《史记集解》引应劭曰: 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独稻长,所谓火耕水耨也。上引《史记·货殖列传》“楚越之地……或火耕而水耨”句张守节《史记正义》释云: 言风草下种,苗生大而草生小,以水灌之,则草死而苗无损也。耨,除草也。二者在“火耕”即“烧草”、“风(当即‘煈’,意为焚烧)草”环节上是相同的。但在“水耨”环节上却存在明显差异。应劭注是在稻苗长到七八寸时连草带苗一道割去,然后再灌水淹死草。张守节注是趁稻苗生长高于杂草之际,放水淹死草。若就“水耨”本指以水除草而言,张注是完全意义上的水耨,应注中的除草主要依靠刀割,水耨仅为辅助。但二者都存在问题。就应注而言,在稻苗七八寸时将苗、草一道割去,即使不是“苗死草独长”,也会草苗俱亡,因为杂草的生命力和适应力一般都强于人工培育的农作物。(若“悉芟去”的只是指草。则需要以移植插秧为前提,在当时并无移植插秧而是漫撒直播或者条播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只“芟”去草的。)倘是陆生草,则灌水后不必割稻苗。对于未除根的水生草,灌水则起不到“耨”的作用。就张注而言,单纯靠灌水淹死的草,只能是陆生草,但就前述火耕水耨的地域而言,主要流行于江淮以南的水乡泽地,耨的对象应该主要是水生草。 应劭同时代人郑玄在注释《周礼》、《礼记》等儒家经典时,也涉及稻作方法及其除草环节。《周礼·地官》“稻人”篇: 稻人,掌稼下地。以潴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以涉扬其芟,作田。凡稼泽,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据上引,稻人是在“下地”,即郑玄注所谓“水泽之地”整治稻田。首先是要修建体系完整、蓄防灌排功能各具的水利设施。关于除草的内容,有“以涉扬其芟”和“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据郑玄注,二者是相联系的:“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以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开遂舍水于列中,因涉之,扬去前年所芟之草,而治田种稻”(17)。上引郑注颇有逸出“稻人”篇原文者,比如他何以得知“夏以水殄草”一定是在六月?何谓“草之后生者”?何以得知“芟夷”是在秋天水干之后进行?又何以得知“以涉扬其芟”之“芟”是去秋所割? 实际上郑玄的注解都有经典依据。《礼记·月令》季夏(六月)条:“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强。”郑玄注:“薙谓迫地芟草也。此谓欲稼莱地,先薙其草,草干烧之,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于其中,则草死不复生,而地美可稼也。”(18)郑玄又引《周礼·秋官》“薙氏”篇以解释上引《月令》中的“烧薙”。按“薙氏”篇云:“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郑玄注“萌”为“以兹其(汉代类似锄头的农具)斫其生者”,“夷”为“以钩镰迫地芟之也”,“以水火变之”则谓“以火烧其所芟萌之草,已而水之,则其土亦和美也”(19)。上引可知,郑玄“稻人”篇注将“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的“水殄”断在六月,即根据《月令》“季夏”篇。将“芟夷”移到“水涸”之后的秋天,则依据“薙氏”篇“秋绳而芟之”。又郑玄所谓六月“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即因薙氏在春草“始生”时即“萌(锄)之”,故“夏以水殄”之草只能是那些“萌”后又滋生出来的(“草之后生者”),而来年“治田种稻”时“以涉扬其芟”之“芟”,也只能是去秋所芟之草。综上可知,郑玄参据《周礼》“薙氏”、《礼记》“月令”而集中叙述于“稻人”篇注中的稻作方法及其流程,大抵如下: 春天:野草始生,以兹其(锄)萌除之,并以火烧之,化为肥料。 季夏:灌水淹死萌除之后滋生出来的草,使之在高温下浸渍坏烂,化为肥料。 秋天,水涸后,芟割刈杀已“含实”(孕穗)而尚未成熟的野草。 次年春,修建堤防、沟塍、畦埒等灌排水利系统,并清除去年秋天所芟割之野草,以火烧之,化为肥料,然后治田种稻(20)。 《周礼》、《礼记》所记述、郑玄注所理解所呈现的稻作法,有系统完备的水利设施,以保证和控制稻田用水。其除草作业虽程序繁复,却主要依赖水殄、火烧,以锄、镰除草只是辅助。这种“以水火化之”的除草作业,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化草为肥,所谓“粪田畴”、“美土强”,使“地美可稼”。这一稻作法的某些环节,如带有“水耨”性质的“夏以水殄草”和以火烧草化肥,对于我们理解江南的火耕水耨稻作法不无启发。郑玄同时代人应劭对火耕水耨的解释,如“烧草下水种稻”,稻苗高七八寸(正当盛夏时)时,芟草并下水灌田杀草,以及唐人张守节所谓“苗生大而草生小”时的灌水杀草,与“稻人”篇及郑玄注中的除草环节颇有相似之处,这可能来自他们对当时实际稻作方法的了解,更有可能的是,他们从上述相同的经典中获得了相同的书本上的稻作知识,作为注释“火耕水耨”的依据(21)。 “稻人”篇及郑玄注中的稻作法,要经过一年左右除草化肥、兴修水利的“治田”过程,至“明年乃稼”,这显然是在水泽地新开田种稻。水利设施如此完备的稻田,自然要接着耕种,然而,开荒过程中的部分除草作业,在连作制下亦即水稻生长过程中,如夏秋之际在秧苗茂盛的稻田里,且是撒播或条播,要进行“以水殄草而芟夷之”的作业,则势难操作。应劭解释火耕水耨,称在稻苗七八寸时将苗、草“悉芟去”,然后下水淹灌,“草死”而稻“独长”,前文已指出这有违水稻生理。看来应劭,包括张守节,都是将新开稻田过程中“以水殄草而芟夷之”的除草作业,理解为水稻生长过程中的中耕除草,并用以解释江南“火耕水耨”稻作法中的水耨,以致出现上述有违水稻生理常识的说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