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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前日本海军在长江流域的扩张(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历史研究》2014年1期 李少军 参加讨论

    注释:
    ①国内相关论著中,笔者尚未看到对于近代日本海军在长江流域扩张的专题研究。在日本,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编《中国方面海軍作戦(1)》(東京:朝雲新聞社,1974年)对截至1938年3月的日本海军对华扩张作了叙述,但所引史料未列出处,且掩盖了一些重要史实,有些说法还有讹误。近年来日本有关近代日本海军涉华活动的代表性论著,是樋口秀実的《日本海軍から見た日中関係史研究》(東京:芙蓉書房,2002年),此书重在阐述近代日本海军如何影响日本对华政策的形成和制定,而对日舰在华活动实态则很少叙述,且未将日本海军对长江流域的扩张作专题探讨。
    ②以下注释所引日文资料,对原书名、档案原文中的编号均照录,以便查考;原文没有标题、编号的,则按收发关系或内容以中文拟出标题。
    ③“巡航警备”是近代日本海军描述其军舰在华活动的常用语,起初是指为维护和伺机扩大侵华权益而以日舰游弋中国江海、对以通商口岸为主的沿岸城镇保持武力威慑,后来又逐步增添了以陆战队非法上岸驻扎、为日船护航等内容。
    ④《機密送第54号》(1896年10月15日)。另据《官房第2609号》(1893年10月9日),日本海军在1893年10月将上海“定为常泊港,但在认为有必要时得巡航该国其他港口或沿海”。(参见《軍艦高雄、愛宕、大島、鳥海清韓警備派遣ノ件並報告及摩耶膠坐一件》,海軍省—公文備考—M29—3—231,日本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蔵)同类档案所藏地下文不再另注;同一卷宗档案,卷宗题目不再另注。
    ⑤《機密送第54号》(1896年10月15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29—3—231。
    ⑥《官房第4337号ノ2》(1896年10月21日),海軍省一公文備考—M29—3—231。
    ⑦《機密送第4号》(1897年2月1日)、《官房第319号之2》(1897年2月5日),参見《軍艦高雄、愛宕、大島、築紫、赤城、鳥海、摩耶清韓警備派遣並帰朝命免及報告書》,海軍省—公文備考—M30—3—262。
    ⑧《官房1435号ノ2》(1897年4月27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0—3—262。
    ⑨《機密送第57号》(1897年7月30日)、《官房第3035号之2》(1897年8月6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0—3—262。
    ⑩《海総機密第188号ノ2》附件(1902年6月18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5—10—433(该枝队所辖军舰在1903年有所变化)。
    (11)《軍一秘第82号》(1902年6月13日)、《海総機密第200号ノ10》(1902年6月24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5—10—433。
    (12)《泉普第311号》(1902年7月25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5—10—433。
    (13)《日舰游历》,《申报》1897年8月17日,第1版。
    (14)《大島第203号》(1897年7月10日)、《公第77号》(1897年7月24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0—3—262。
    (15)《送第156号》附件(1897年8月11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30—3—262。
    (16)中方关于这一事件的详细叙述,参见《审结沙市客民滋事一案折》(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武汉:武汉出版社,2008年,第500—501页。
    (17)《機密受第839号》(1898年5月14日),参見《清国暴徒在沙市帝国官厅襲擊一件(損害要償ノ件)》,外務省記錄B—5—3—2—15,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蔵。下文所藏地不再另注。永?{久吉:《回顧七十年》,東京:一匡印刷所,1935年,第78—85頁。
    (18)《恭报折回本任日期折》(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第490页。
    (19)《機密信第6》(1898年5月25日),《公信第12》(1898年6月5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20)永?{久吉:《回顧七十年》,第87—88頁。
    (21)《機密送第134号》(1898年8月25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22)《機密第23号》(1898年5月13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23)《官房第2139号》附件《海軍大臣西郷従道致常備艦隊司令長官柴山矢八》(1898年5月11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24)《致武昌谭署制台、汉口江汉关翟道台》(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七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16页。
    (25)日方要求是:清政府降旨保护外侨生命财产,严惩涉案“匪徒”和严处弹压不力的地方官员,赔银十万五千两,沙市专管租界章程以杭章为本,在岳州、福州、三都澳均设日本专管租界。《总署来电》(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十二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17页。
    (26)《機密信第6》(1898年5月25日)、《公信第13》(1898年6月9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27)参见永?{久吉:《回顧七十年》,第87—88頁。《機密受第854号》(1898年5月20日),《機密第13》(1898年6月22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28)《致总署》(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26页。
    (29)参见《機密受第1223号》(1898年7月15日)及該信附件《総理各国事務王大臣照会日本全榷公使矢野文雄》(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30)《機密受第1134号》(1898年6月28日),外務省記錄B—5—3—2—15。
    (31)佐藤市郎:《海軍五十年史》,東京:株式会社鱒書房,1943年,第170頁。
    (32)参见《明治三十三年清国事变海軍戦史抄》第2巻,第159—163頁,単01404100,日本国立公文書館蔵。
    (33)《機密第96号》(1900年8月23日),《明治三十三年清国事变海軍戦史資料》(以下簡称《海軍戦史資料》)第23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3—23。
    (34)《機密送第109号》附件(1900年6月28日),《海軍戦史資料》第22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2—22。
    (35)《赤報第11号》(1900年6月19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2—22。
    (36)参见《海総機密第54号ノ3》(1900年6月17日)、《海総機密第121号》(1900年6月25日)、《海総第1402号》(1900年7月18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2—22;《海總機密第209号》(1900年8月7日)、《海軍大臣致遠藤司令官》(1900年8月15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3—23。
    (37)《八重秘第17号》(1900年7月28日),《海軍戦史資料》第22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3—22;《八重秘第19号》(1900年8月4日)、《八重秘第20号》(1900年8月14日)、《八重秘第22号》(1900年8月27日),《海軍戦史資料》第23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3—23。
    (38)《日舰过镇》,《申报》1900年7月10日,第2版。
    (39)《送第44号》(1900年8月20日),《義和団事変関係一件》,外務省記錄B—A—6—1—242。
    (40)《旗庚特第12号》(1900年10月19日),《海軍戦史資料》第24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33—23—24。
    (4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968页。
    (42)参见日本参謀本部編纂:《明治三十三年清国事变戦史》第6巻,東京:川流堂,1904年,第244、246頁;《電報訊文第150号》(1900年8月6日),海軍省—清国事変—M33—23—23。
    (43)《電報訳文第179号》(1900年8月15日),海軍省—清国事変—M33—23—23。
    (44)《佐機密第203号ノ7》,海軍省—清国事変—M33—23—23。
    (45)参见《旗庚秘特第1号》、《旗庚特第2号》、《遠藤司令官致海軍大臣》(1910年9月9日)、《上海二帝国守備兵派遣並二右到着前海軍陸戦隊上陸ノ件》,海軍省—清国事変—M33—23—23。
    (46)日本参謀本部編纂:《明治三十三年清国事変戦史》第6巻,第249頁。
    (47)佐藤市郎:《海軍五十年史》,第170頁。
    (48)日本海軍軍令部編:《明治三十七、八年海戦史》下巻,東京:內閣印刷局朝陽会,1934年,第5—7頁。
    (49)日本驻汉口领事馆最初开设于1885年,1891年关闭。《马关条约》订立后,日本政府于1896年2月22日首次任命了驻沙市领事,令其“兼辖汉口、宜昌”。参见永?{久吉:《回顧七十年》,第53、56頁。
    (50)野村德七商店?{查部編:《大阪商船》,大阪:野村德七商店調查部,1911年,第82—84頁。日清汽船株式会社編:《日清汽船株式会社三十年史及追補》,東京:日清汽船株式会社,1941年,第28—29、31、34—36、55—56頁。
    (51)日本外務省通商局編:《清国事情》第2輯,東京:外務省通商局,1907年,第402、403、255、388—389、959頁。
    (52)参见日本海軍省編:《海軍省明治三十九年度年報》,東京:海軍省,1913年,第4頁。
    (53)《隅機密第8号》(1907年2月1日),《南清艦隊報告》,海軍省—公文備考—M40—22—729。
    (54)《南清機密第22号》附件(1907年2月15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40—22—729。
    (55)参见《日人注意川江航路纪闻》,《申报》1909年11月7日,第5版。
    (56)《第三艦隊司令官致海軍大臣電報》(1911年5月21日),《第三艦隊行動一件》,海軍省—公文備考—M44—49—1227。
    (57)《明治四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艦隊ノ編制及其指揮官氏名》,《各国大使館付武官往復文書明治四十二年》,海軍省—武往文—M—13—13。
    (58)《第三艦隊行動機密第89号》附件(1909年4月10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42—30—939。
    (59)《赣抚力阻兵舰入湖之为难》,《申报》1910年8月20日,第11版。
    (60)《列国艦隊指揮官ニ関スル覚書》(1911年10月21日),《自明治四十四年至大正二年清国事变書類》(以下簡称《清国事变書類》)第1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36。
    (61)《“隅田”号在上海致電海軍大臣》(1911年5月19日)、《第三艦隊司令官在漢口致電海軍次官》(1911年5月19日),海軍省—公文備考—M44—49—1227。
    (62)《機密送第27号》(1911年5月3日)、《第三艦隊司令官在下関致海軍大臣》(1911年5月4日)、《第三艦隊司令官従北京致電海軍大臣》(1911年5月20日)。对于武装日本民用轮船问题,《海军次官致第三舰队司令官电》(1911年5月26日)表示,此事在外交上有困难,从日本航运业的发展来看应尽量避免,且当下还没有紧急需要,故不予批准,档案编号均为海軍省—公文備考—M44—49—1227。
    (63)《译电》之“文汇报10月11日汉口电”,《申报》1911年10月13日,第3版。
    (64)《中清事变ノ概況》,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36。
    (65)《第三艦隊通報第46号》,《清国事变書類》第21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44—21—156。
    (66)日本海軍軍令部編:《清国革命乱特報》第14号的附表《東洋派遣列国艦艇所在表》(1911年11月11日),《清国革命動乱ニ関スル情報?海軍ノ部》第1巻,外務省記錄B—1—6—1—400。
    (67)《清国革命乱特報》第4号至第87号各号的附表《東洋派遣列国艦艇所在表》(1911年10月28日至1912年2月10日),《清国革命動乱ニ関スル情報?海軍ノ部》第1—4巻,外務省記錄B—1—6—1—400、401、402、403。
    (68)《列国艦隊指揮官ニ関スル覚書》(1911年10月21日)、《駐英国代理大使山座円次郎致外務大臣內田康哉電》(1911年1月28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36。
    (69)《扬子江日舰队之调查》,《申报》1913年10月10日,第7版。
    (70)《官房機密第574号》附件(1911年11月5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36。
    (71)《湖北事变特報》第1号(1911年10月18日)、《官房機密第620号》(1911年11月25日)及其附件、《事变ニ対スル我方針》(1911年10月14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36。
    (72)《加藤海軍中佐在上海致海軍大臣電報》(1911年11月12日),日本海軍大臣官房編:《清国事变通報》第34号,外務省記錄B—1—6—1—400。
    (73)《第三艦隊司令官在漢口致海軍大臣電報》(1911年11月15日),《清国事变通報》第36号,外務省記錄B—1—6—1—400。
    (74)《加藤海軍中佐在上海致海軍大臣電報》(1911年11月30日),《清国事变通報》第53号,外務省記錄B—1—6—1—401。
    (75)《第三艦隊司令官致海軍大臣電》(1911年10月12日),《清国事变通報》第87号,外務省記錄B—1—6—1—400、402;《発送番号官房第3682号》附件(1911年10月27日)、《清国事变ニ関スル警備概報》第107号和114号、《官房機密第252号》(1913年4月10日),《清国事变書類》第20、23、4巻,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55、158、139。
    (76)《湖北事变通報》第7号(1911年10月18日),外務省記錄B—1—6—1—400。
    (77)《湖北事变通報》第5号(1911年10月17日),外務省記錄B—1—6—1—400。
    (78)1911年11月25日,日本海军省在给第三舰队司令官的训令中规定:如果敌对双方任何一方想“破坏”铁厂,就要指明该厂与日本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实”,以采取“不得已的手段”相威胁,“制止破坏”,配置陆战队实行“警护”;如果“暴民”要“破坏”该厂,则要求有实际控制权的军队指挥官予以取缔,如其不从,则“须立即派陆战队实行警护”。(参见《官房機密第620号》(1911年11月25日),海軍省—清国事变—M44—1—136)
    (79)《漢陽鉄政局保護方依賴ニ関シ日本ノ兵力使用ハ慎重ヲ要スルノ件》(1911年10月14日),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4、45巻之別冊《清国事变(辛亥革命)》(以下简称《清国事变(辛亥革命)》),東京:財団法人日本国際聯合協会,1961年,第135頁。
    (80)参见拙文:《民国初期在汉口的日本陆军派遣队述略》,《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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