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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关中土地问题初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 胡英泽 参加讨论

    三、农商置田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传统经济社会中,置买、耕种土地既是生存的基础,同样也是资本投资、积累财富的对象。下文将论及,“摊丁入亩”赋税制度的推行对土地购买产生了一定的抑制性作用,人“以田多为累”。尽管“摊丁入亩”后,有田者相对无田者所负担的赋役多,但是,土地仍然是家户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财富积累、投资的对象。
    普通农户置买土地。郡县孝义里屈含佩、屈令和皆早逝,其妻闫氏、鲁氏家贫拮据,纺绩奉养老姑送终。“始无卓锥之地,诸孤成立,置田三十余亩。”(37)鄠县涝峪宁老七“傭身木厢,死于水,贫无立锥。”妻吴氏矢志抚孤,子稍长,既“教之营业,虽稍权子母置田宅,恒淡泊自誓,麦不逾十石,不食饼,惟啜粥度日。”后来,其家耕地增至九十余亩。(38)韩城县薛桂林,家素封,广置田亩。(39)华阴县苏君,“家世农桑,及翁之身,言笑不敬,克勤克俭,不与里巷征逐,其内子某氏专事纺织,襄助多力,二十年间而田产数倍于昔。”(40)乾隆、嘉庆年间,潼关县李书煜“修造房屋,经营田产”。(41)
    关中各县商人也把购买土地作为投资渠道之一。研究者曾对明代盐商获利后的资金流向进行研究,具体可分为三种,首先是买土地,成为地主,进行地租剥削。另外两条途径分别是通过输粟助边或义捐等方式而买得官爵,发展成为缙绅地主;把大量资金带回关中,继续经营商业,更多的是放高利贷、开当铺。(42)
    华阴县王子正“贸易吴卫荆楚等地,百计经营,辛苦备尝,果获厚利,买肥田数顷。”(43)
    明代泾阳县的王舆,“居淮扬十余年,已富有资”,嘉靖五年(1526),自扬州回家后“尝于此郭买田数百亩,创作别业,列植花卉竹林,有水有亭,奉其父母居之。”“而家道甚殷,始无意于江湖之迹,其乐陶陶。”(44)由此可知,王舆置买田产数百亩,不完全用于农业生产,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园林,生活享受,体现了商人投资的“求田问舍”倾向。
    明代泾阳县西里人刘乃明,其父曾经商,后因其父倦于商业,便把商业嘱托给他,他“以盐□贾塞上、广陵间,不数岁赢得过当。”后来,刘乃明本人也“罢贾治田,其治田,占天时,衡土力,备人事,所入十佰他人,人取以为法焉。”(45)
    明代嘉靖、万历年间,陕西省泾阳县陈翰之先祖,“几世业农”,至其父陈交(字希云)时,“当陈氏中衰生窘”,希云翁开始经商,他善于经纪,来往于秦陇之间,货运大木,屡获厚利,家境颇为富裕。陈翰少时,其父陈交命之学儒,稍长,中辍。甫弱冠,他即从父商游,累四十年余,常年在外。在父亲言传身教下,陈翰“多心计,善筹画,虽未尝窥觊分毫,而家资遂渐大起矣。”由商发家后,陈翰“居常辟田园,广第宅,拓产日丰,顾毫无偃蹇意。……公世农,家虽商,犹雅爱耕锄。乃垦山田弥望,令无业者力其中而入租,间徒步一观之。会岁歉,诸播者缺种粟,公为散种粟若干石,迄西成,负戴来偿者填门,不问息,人咸多其义。”(46)由碑记可知,陈氏家族不属于官僚,是一个由农而商、家产拓展的商人家庭。碑刻记载里并没有陈翰家族田产的具体数字,碑文中也有一些虚饰成分,但陈氏家族在经营商业营利颇丰后,把部分商业资本用于购买田产则是无疑的,体现了商业资本向土地的流动。
    时至清代,商人获利、购买田产的现象依然存在。鄠县斑竹园的张桔即提供了一个案例。清同治元年(1862),陕西发生“回乱”,又称“花门之变”,张桔奉其母避居县城。当时,张桔年幼,但全家人靠他“服田力穑”赖以生活。“回乱”平定后,“庐舍荡然,家徒壁立,仅薄田十数亩,而负债山积,至不能偿。”有人建议他出卖土地以偿还外债,张桔应之曰:“诚如此,生机绝矣。卒不听,而坚苦卓越,饥寒之余,不能畜牛马,则以人力代服乘。”农耕之余,他能把握时机,贩运粟麦,辄能赢获奇利。商贩获利后,张桔更是严督诸子,“俾各尽力南亩,深耕易耨,仓庾恒有余。……十余年中,复频值丰穰,陇亩之隙,继以居积,家业日益盛,遂增购竹园及水旱地三十余亩,构屋十余楹。”(47)张桔家庭的发展过程,经历了由农而商,又亦农亦商的结构性变化,在商业获利后,部分资本也相应地投入田产,不仅增购了经济收益较大的竹园,而且置买了三十余亩水旱地。
    光绪辛丑岁(1901),关中受灾,鄠县崔喜财家也未能免。崔喜财因灾受困,遂“只身走打箭炉,逐什一之利。”历经十年返回家乡,利用经商所赢之利,在鄠县牙道堡买田十余亩,然后娶妻成家。(48)鄠县县南之方氏,属于望族。始迁祖讳来者,于明清间卜居终南山阴之化羊西堡,历三百年所,子孙繁衍,多至数十户。有贡于乡者,有入于庠者,世不乏人;即耕者、商者,亦多置田宅。(49)鄠县刘华堂原来家业殷实,但是“太先生(刘华堂)好挥霍,不自经纪,数年间,家业萧条,几无以存。太君生五子一女,食指渐繁,遂亲操井臼,孝以奉亲,煮粥炊饼,售以度日。太先生亦自敛,而家复渐裕。……既而长子孝鸾能成立家务,更置田园,修宅舍,家益饶。”(50)土地、房产的变化,显示了刘华堂家业兴衰的轨迹,也说明土地、房产数量的多少是乡民衡量家业是否兴旺的标准。
    康熙、乾隆年间,淳化县王廷昭扩大家业,增置田产,家业“自公而堂构培新;或南其亩,或东其亩,自公而田园益增。”(51)
    泾阳县温纯之父经商四川,“纯为诸生时,家大父业罢贾,稍负郭田为农。”(52)泾阳县、三原县雒多祝“幼习举子业,弗遂,遂弃儒就商,往来荆、淮数十年,家道隆隆,复起于原邑,称巨族焉。”据碑文记载,雒多祝不仅守住家业,而且能够“扩前所未有”,说明他把部分商业收益用于购买土地、增置房产等。(53)
    三原县邓彦怀在四川经商二十年,“累千金”,尽其所积累资金买田置屋。(54)
    朝邑县赵渡镇的刘大受,自幼家贫,叔父刘瀚无子,立大受为子嗣。据载,刘瀚系“素封”,起初,刘瀚让刘大受到楚、豫等地学习商业经营,因“主进者见衣蓝缕,举止落拓,斥令归”。由此可显,刘瀚很可能也是经商起家而致富。后来,刘大受继承了刘瀚家业,其中在“安仁镇有田七八百亩”。(55)这说明,刘瀚、刘大受父子在经商的同时投资土地,身兼商人、地主双重身份。
    朝邑县赵锐,“壮游江海,既雄蓄藏,晚事田亩,益崇节俭,以故若关之家,公特殷富矣。”(56)朝邑朱懒獠,曾为棉市牙侩,后自己经营,“不数年,买屋,买田,置畜产,器具甚设,顿成田舍富翁。”(57)
    同样是朝邑县的张继远,张家本属农家,家甚贫,因此与同姓张氏结婚。⑥张继远生时既贫不能养家。继远死后,其妻张氏与子乞讨奉养姑婆。数年之后,儿子张兴顺长大,买山木,作什器,出售常得倍利,置买田产,数十年后,家中有田数顷。(58)
    盩厔县(今为周至县)勒马村周吕俊,“翁少贫,鬻饼自给,夜转磨屑麦重罗之,面如玉尘,鸡鸣操饼杖声丁丁闻于邻舍。糦炭于炉,察其火候,饼味甘,人呼为‘周家饼’,争市之,数年有余赀,入山采木,获利倍蓰,乃鬻钱于钟南,市以廉贾称而缗□日富。”“家止一傭一鸁,耕作外运粮转磨不少休。”“求田问舍,岁有增益”。后因经营木材业而亏损,“索债者踵相接,君力不能偿,割田宅补之。”虽晚年“轻信人言,数十年铢积寸累而得者掷于无何有之乡”,“然较端翁食贫时则绰绰有裕矣。”(60)
    有研究者指出,关中商人不愿投资购买土地,与此相对应的是山西商人,乾隆五十年(1785),河南连年饥馑,有田地之家纷纷变卖糊口。有的甚至把即将成熟的麦地贱价出售,以度过青黄不接的难关。山西等处商人“闻风赴豫,举放利债”(61),大肆收购田地。在灾荒最严重的河南郏县,两年后,土著“在籍置产者,尚不及十之一二,西商射利居奇者,已不啻十之八九。”(62)上述记载,反映的是山西商人异地置产的行为,其实,陕西商人除了在当地置产者外,也有异地置产者,例如,鄠县的耕地有瘠有饶,其中丈八、禹泉、太平等处水泉之利兴,“稻田固腴田,第率为咸、泾诸大姓所有,于鄠何与,则鄠之贫可知。”(63)这说明,咸阳、泾阳县的大商人,可能没有在咸阳、泾阳县当地购买土地,却在鄠县水利灌溉条件优良的地区投资购买土地,这属于在客籍购买土地。
    富平人王作桢兄弟四人,“贫无卓锥地,岁饥,恒数日一炊,因操计然策,客高陵,渐致小康。”王氏兄弟在高陵不仅经营商业,而且置买了田产,王氏家族形成高陵、富平分处两地的局面,但“高陵农贾所入,与富平共之”,说明王氏家族的生意、田产主要集中在客居地高陵而非原籍富平。(64)
    明清时期,也有陕西商人在省外购置田产的事例。富平县李月峰,起初在富平县“宅一区,田二百亩”,后增至田八九百亩,此外,“自上郡、九原、南沙、江淮皆置园宅”,其中,“美田与芦场独多”。(65)明代陕西盐商在陕西、扬州“奴婢田宅南北居半数,往来省视以为常。”(66)反映了陕西商人不仅在家乡而且在扬州购置土地的史实。对一些商人在家乡“不置田土”的现象,有学者认为“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在我国经济史上恐怕只是个表象,或是个次要传统。对此,夏明方从生态环境视角进行了解释,在陕商、晋商、徽商发达地区,恰恰是农业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恶劣的生态环境把人们推向远方经商致富,但受到土地丰度制衡机制的约束,商人不愿在家乡购买积累土地,却对异乡的土地孜孜以求。(67)下文还将要谈到,在关中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相对匮乏,当地居民虽然只占有泉水、河流附近的十亩土地,却能赖此养家,世世守之,其实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商人兼并土地的阻力。
    上述记载说明,无论是商人还是普通农户,还是把购买土地视为生产收益、资本投资的重要对象,在土地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买卖、兼并的现象,土地分配趋于集中。例如,澄城县“乾隆三年地震,十二年秋稼不登,十三年大饥,夏秋全无,赖鄜、延一带丰稔。朝廷转输赈救,民或就食,或贩籴,米价每石至值银九两而未尝困顿,地价踊贵至七八倍,钱六百换银一两,道路清谧,民各安堵,盖抚军广西陈文恭公力也,然自是地多兼并,民之无田者始多矣。”(68)
    盩厔县白家宫村刘安民妻赵氏,“家仅中人产,负外债数百缗,翁卒,索逋者急,议者令先偿子钱,孺人曰,母钱不能偿,偿子钱何益,且积累日深,子多于母,田宅非吾有矣,乃令孟魁割地若干亩,统计子母钱,悉偿之。教孟魁读书力田,崇尚勤素,历十余年家计稍纾。……家庆骈臻,负郭之田,足以供飪粥,治麻丝。”(69)
    盩厔县殿紫村人钱上舍“有田癖,恒竭赀买之,不足则出息以贷,田凡三百余亩,而负债累累,皆有息。尝贷某贾人钱千八百缗有奇,计日需息钱千余,既捐馆,索逋者日以急。”钱上舍妻傅氏思忖,“君家所有者田耳,岁入田租日用外,不足偿息钱,息钱日增,母钱不减,不十年吾无卓锥之地矣。固使人谓贾人曰,先夫贷若钱,吾义不敢负,子幼若,不能应客,客若来,吾不应则忤,应则违礼,且持筹算缗,动需半日,未亡人之家不敢久稽客,请割田为质,计子母悉数以偿,不求让一钱,使先夫抱惭地下。贾人大喜,乃割田百九十六亩。与之约曰,以此为质,吾有力当赎还,否则易质为卖,别立契与若,贾人曰诺。余田百余亩,募佃户种之,以时取租,用输税,给家用,余少许即以赎田,三年后,余渐多,赎田亦渐多,历十余年百九十亩复归于钱氏,诸债亦尽偿,自是岁辄益田,家益饶。”(70)
    由上可知,清代关中地区的一些业户,既可以通过从商人借贷资金购买土地,也可以把土地抵质、买卖,偿还所借贷的本息,还可能通过出租土地获取收益,地权的流动说明土地既是一种生产资源,也是一种流通资本。盩厔县的钱上舍“有田癖,恒竭赀买之,不足则出息以贷。”说明他是把购买土地当做积累财富的一种途径,甚至不惜向商人借贷投资土地,表现出强烈的土地积累欲望。另一方面,当家庭经济出现困难时,土地的出卖、抵质等又“不仅具有土地买卖本身的涵义,而且具有家庭财富转移、积累资金与消费资金的年度调节与平衡的意义。”(71)因此,不能把土地买卖简单理解为生产资料意义上的土地买卖,这两个案例也反映出土地占有者惜卖土地的心理,想尽办法不丧失地权,在丧失部分地权的情况下又失而复得的坚韧。
    占地较广者,其土地收益未必转向商业领域。还是盩厔县钱上舍家,随着土地积累扩大,家资益饶,有经商者建议钱上舍妻傅氏投资商业,认为“授田取租,所获几何?若少出赀为吾贸易,利当倍蓰。”傅氏对此的回应是,“吾有田不能耕,况贾乎,今以赀予汝贸易,盈亏不可知矣,若亲至阆阓,是事钩稽,此男子事,非妇人所宜。吾计田取租,虽饥馑不得租,犹有田在,愿守吾先畴,不敢慕倍蓰之利。”(7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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