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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关中土地问题初探(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 胡英泽 参加讨论

    五、雇佣租佃并存
    对于关中地区农业雇佣、租佃,学者多有研究,但多集中于二十世纪前半期,各类机构与个人的经济社会调查使得定量研究成为可能。(133)研究者的基本认识是,整体而言,关中农业以雇佣为主,租佃所占比重较小,但地区之间不平衡,一些陕商发达的县份,如泾阳、三原等县租佃发达。受资料所限,考察明清关中农业雇佣、租佃,缺少统计数据,因此,并不能说明孰轻孰重。从笔者所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至少是对雇佣、租佃的记载都有不少。清代至民国时期,关中不属于租佃关系发达地区,正因如此,关中租佃关系的历史记载更加应该得到重视,对之加以探讨有助于我们对关中经济社会的全面认识。
    《柽华馆文集》曾记载朝邑县人刘金亭,“一身肩家政,躬服勤俭,为诸子侄倡,凡场圃傭人及阆阓司事者,悉受指挥。”“禾麦将熟时,巡野观稼,步行风日中,饭时必归,饭后复出。至晚年乃骑马往返,日以为常。人问其故,君曰,先人遗吾田土,吾不忍与之阔别,尝见富贵家连阡兼陌,委之傭人或授之佃户,主人行径其处,有不知为谁氏之田者,非所以爱土物也。”(133)通过时人所言可知,占地多的业户采取雇佣或是租佃的经营方式。
    地方志、碑记等也显示,关中各县农业经营,雇佣者有之,租佃者有之,当然有关租佃的情况过去不为研究者所注意,这也是本文要强调的。
    先看雇佣情况。
    从受雇者来看,地方志中多有相关记载,研究者也多有探讨,略举数例。韩城县董士孝,“家酷贫,傭以养亲。”(135)郃阳人杨梦益,卖菜傭也。(136)咸阳县史秉银,家有薄田数亩,常为人傭工。(137)鄠县秦渡里王贤,家贫为人傭。(138)鄠县崔贞堂兄弟,“为人傭,日求升合”,后经营粮食买卖业致富。(139)盩厔县理黄里人李纶“为人力作,得值以养旨甘,恒过中人之家。”(140)
    关于傭工的记载,《同州府志》有个一生为人傭工、贫困而死的极端案例:
    刘道廷,朝邑龙门村人,少时略读书识字,性狷介,非其力不食,家故赤贫。父母没,生计益促,孑然一身,常住先祠中,为人傭田,终岁勤劳而丝毫不苟取,年六十后,不能任力役,罢傭,糊口无计,益励清操,或假人锱铢,必百计偿之,以故人多不吝与。抵岁暮,窘甚,不举火者累日,或以行乞,讽之曰:饿死命也,奈何延残喘以遗先人羞哉!腊月之前夕,举所剩什物,量其值,尽潜置党族门外,大者铛,小者箸,各贴纸条一,署其名曰:某欠项若干,此物作办若干,凡夙所未偿之家,无一遗者,明旦,人见而怪之,侦至墓间,则缢死树上矣。(141)
    从雇主一方来看,也有一些记载。
    郃阳人侯亦鲜,“一任家事,事无巨细,必尽心为之,与傭者工操作。”(142)一些占地较广的业户,在农忙时雇工的人数相当可观,多达数十人。“某岁夏,锄禾方急,公黎明出,傭数十人于市,率之田,未以人数告家人。届早餐,饁者不知人数,将奔问于田,太孺人曰,无庸,我家锄有数,试数之存锄若干,知携去锄若干,则人数得矣。如其言,饷之饭、盂、匕、箸之数,知如人数。”(143)这一记载,既形象刻画了家庭主妇的持家有方,藉此也充分反映了侯家占地较广、佣工数量达数十人的史实。
    再来看租佃状况。
    明代末年,泾阳县陈希因商致富,垦殖“山田弥望,令无业者力其中而入租”,遇到岁歉,诸佃户缺少粮种,陈希借给佃户粮种若干,为散种粟若干石,佃户收获后偿还借粮。(144)
    清代,岐山县苗家里人苗启疆有稻田五十亩,出租经营。(145)盩厔县的纪乃绩,最初家贫,父母没后“家日饶,终身如有憾,岁免佃逋租若干,以资冥福。”(146)盩厔县钱上舍积田三百余亩,钱上舍死后,因还债而典地一百九十余亩,余田百余亩。妻傅氏则“募佃户种之,以时取租,用输税,给家用。”后来,通过地租收入,钱家不仅赎回了部分土地,清偿了债务,而且继续购买土地,耕地达三百亩以上,这些土地采取出租经营的方式。
    碑记还显示,钱上舍妻傅氏对佃户甚为宽厚,无逼债追租事。“每岁麦秋过,佃户纳麦租者,必计其盈虚有余,然后取租,无余则反,予之曰:‘留供汝仓,得谷时可补偿也。’至收获时亦然。凡借籽种者,无不立与,或谓其负租未偿,今又借籽种,负日多,偿愈难。孺人曰:‘地不种,安得租,且人急而求我,我靳之不祥,偿不偿非所计也。’诸佃户感其德,有所得,先以输租,欠者绝少。”过滤掉上述文字中的美饰成分以及傅氏个人的德行、心计,就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本身而言,其最后的结果是,佃户欠租现象绝少,地主收租稳定。从钱家的经济往来记载可知,钱家通过土地买卖、典赎,金钱、粮食的借贷,地租的收入等,形成以土地出租为基础、兼营钱粮借贷的地主经济运行模式。(147)
    康熙庚子岁(1720),郃阳县遭遇荒歉,康壂(岁贡生)之家未能幸免,“或令逐其仆,不应;又令夺其佃户水田,壂曰:‘此数家所待以举火者也,夺则斃矣。’”(148)清代,潼关宁廷槐,“稞租田产,经营弗懈。”(149)嘉庆年间,潼关县赵淑聪(国学生、乡饮宾)“乡村佃户,每遇荒年,有力不给者,悉免其租。”(150)“富平之田,佃者什三,租庸半籍于邻土。”(151)光绪时,富平县党玺珍有田数顷,招人佃种,收租任人自纳,多寡不计。(152)朝邑县赵渡镇刘大受,有田七八百亩,招佃租种,收租必以小量,遇到庄稼歉收,减租或不收租。(153)朝邑县张文尉(生员)曾“焚数百金逋劵,免积欠佃租。”(154)三原县“田多之家,皆招佃户租种,除收租外,仍令佃户纳粮,并质有押租钱文。”(155)这条记载明确显示,三原县田多之家,采取的是“押租制”,所谓押租,就是佃农交给地主一定的押金,防止佃户抗租、欠租,保障地主的利益。
    从佃户一方来看,也多有记载。华阴县李世耐,“父殁后,继母与耐析居,贫无锥土,佃田而耕,恒挑买豆腐为生。”(156)潼关县毕士奇“年十三为人傭工,主人赐肉,食必请归奉母,后佃人田,以身代牛耕,绳破脊,不令母知。”(157)潼关县王文炳之“渭南佃户高某,欲卖子养母,并偿租课,文炳恻然免其租,又赠麦石余。”(158)郃阳县陈某妻李氏,“佃坡田十余亩”耕种。(159)鄠县西炉丹村杨秉林妻,年二十一夫死,遗孤占魁八岁,上有七旬霜姑,仅租薄田五亩,昼耕夜绩。(160)鄠县安善里赵寀,“家素贫,世以佃田力农为生。”(161)
    由上可知,明清时期,关中各县既有雇工经营地主,也有租佃地主。在清代,关中租佃关系发达与否暂且不论,仅从现有资料来看,不少县份都有租佃关系的记载。此外,占地数百亩以上的业户,主要还是采取租佃经营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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