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田多为累 研究者曾指出,关中各地普遍存在土地积累欲贫乏症的传统,人以“田多为累”,形成地权分散的局面,而导致地权分散的原因主要是自然经济和沉重的赋税。清末的“回、捻之变”、光绪与民国时期的两次大饥荒以及民国时期的战乱等,对关中地权没有什么根本性影响。(162)上述理解有的正确,有的不尽然。土地既是谋生的生产资料,也是谋利的资本投入对象,能否稳定获取利益决定了各阶层对土地的态度。(163)笔者以为,下列各因素对关中土地分配及其变化有较大影响。 (一)商业发达,资本投入商业领域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达。明代,关中由于地近边塞,和山西商人一样,不少商人以粮草供应边军,换取盐引,从而获利。漫长的边防线上,士马的粮草供给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受其影响,投资土地、经营粮食生产成为明代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面向。时至清代,沿长城一带边防线消失,陕西商人则利用东西南北交通的地理优势以及商业传统,经营茶业、皮毛等业务,号称“西商”。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环境里,由于商业获利相对农业生产较为容易,商业投资比土地投资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甚至不愿投资土地。 “摊丁入亩”政策推行后,人民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在农业之外经营手工业、商业等,随着劳动力、财富向商业等领域的转移,因商致富者却可能因为所占耕地面积不大而承担较少田赋。 在已往研究中,研究者多以泾阳县、三原县志的记载为例,说明关中地区商人不愿购置田产,这些史料与相关研究的论证有重要关联,兹抄录如下: 泾为饶吾不敢知,而概以泾为非饶,又谁信之,大约泾之饶原不出于土,故民亦不甚爱土。踰越险阻,跋履山川,有数十年不归其里庐者,贾虽多而何于泾富者,藏轻资谓可恃为缓急,有家累千万而田不满百亩者,贾虽饶能为泾分疾苦乎,由是逐末之民众而视田若凂焉。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无论瘠腴,捝为百年不变之长物,获日薄而谷日贱,财不出于土而赋仍出于土,非一朝一夕之政矣。幸诸上台轸念民艰,向来见年里马等项杂派,严行禁革,一切罢去,庶几其苏,然民且若正供之无出何也,为今日计,土田之价视明季仅十一耳,曷若劝谕富者多置陇亩,使贾有恒产,知留心于本业,农得均输,不殚于常征,则供赋攸平,其经久不敝哉。(164) 三原县“商贾之习,原民极当,大则经理盐茶,细亦挟资负贩,数年不归,饶裕之家,劝令买地,多以为累,万金之子,身无寸土,思欲转移务本轻末,其道良难。”(165)又曰:“三原水不负舟,陆乃通道,然边郡所需,四方之赀皆辇于此,其民利之,率业商贾。” 在历史研究运用史料中,应注意史料书写者的身份。地方志多为当地官员纂修,其所述自有其立意,仅以泾阳、三原、富平为例,“家累千万而田不满百者”、“万金之子,身无寸土”,显然与前文所举三县的一些商人广置田亩的事例不符。地方官员之所以如此言语,还是从交纳田赋、完成正供的角度出发。 上述资料运用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资料局限性的考辨。研究者曾指出,三原县志对“千金之子,身无寸土”的记载相沿不改。(166)陈陈相因在地方志较为多见,所载内容未必与史实相符。如三原县志“原志凡四修,自乾隆末迄今阅百年,事绩阙如,遭兵燹,文献无征。”(167)泾阳县志“同治以前,档案乏稽”。(168)地方政府档案毁于兵乱,导致方志资料缺失,在编修新方志过程中,不得不传抄、沿袭旧志,这种史料记载事实上具有地方经济社会长期不变的假象,文献所载与地方史实相互脱节,也就在所难免。研究者如果由此出发,判断当地经济社会长期不变,显然未能考虑资料的局限性,所获认识与史实存在距离。 (二)赋厚役繁,业户负担沉重 明代晚期,推行的“一条鞭法”已经显示了“摊丁入亩”的趋势,至清代康熙末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期“摊丁入亩”,历经乾隆等朝,全国各地完成“摊丁入亩”的期限不尽相同,山西、陕西等省直至清末才完成这一赋税制度改革。 清初推行“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改革,“田多者丁亦多,田少者丁亦少”。这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曾经受到田多者甚至是地方官员的阻挠和反对。例如,鄠县官员指出“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无田者什八,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所惩。”(169) “摊丁入亩”的实施,对有田产和无田产者产生了不同影响。对于田少者或无田产者而言,相对减轻了丁多地少的负担,免除丁役后,相对获取较大的人身自由,有可能去从事农业之外的其他生业,如商业、小商贩等。对田多者而言,一方面比“摊丁入亩”前增加了丁役的负担,另一方面还相对分担了田少者或无产者的丁役钱粮,相比过去,加重了负担。(170) “摊丁入亩”的实施,对有功名者和无功名者影响也不相同。摊丁入亩前,衿户享有本身丁银优免的权利,丁随地征以后,衿户所享丁银优免取消,但另外仍享受一些杂差的优免权利。 “摊丁入亩”的推行,显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滋生了摊派之弊。摊丁入亩时,把作为徭役的丁役摊入田赋,雍正四年(1726),又规定耗羡归公。这样,地方官员除正供之外,并无费用可支,因此,举凡兴事,只能通过摊派来获取费用。摊派主要分为常年应征的差徭和临时摊派的兵差。清代晚期,尤其是道光以后,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军、捻军兴起后,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军、捻军,向民间勒派民夫车马。车马差、兵马差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差徭、陋规、车马差等负担,不少是通过亩捐的形式完成的,因此,正赋之外的摊派,又叠加到土地之上。近代以来,实行各项新政,新政经费与旧日差徭合并征收,按亩摊派。(171) 受“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的影响,人们对土地财产的观念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陕西省朝邑县“自均丁以来,无地者无丁,而人始以田为累矣。”(172) 咸阳县志记载,康熙五十五年(1716),诏令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以地载丁,乾隆三十六年(1771),并停编审,所谓“宽大之政,旷古稀此。中晚以降,稍稍变更矣,赔款附增,杂税日苛,白著之取,有加无已。咸阳邑当孔道,地瘠民贫,仓储无粒米之存,差徭显特殊之政,而诛取无艺,若之何,民不贫且匮也。”(173)岐山县志记载,“雍、乾以降,踵事增加,迨乎末年附超于正,名轻实重,渐为民累,各县皆然,岐岂独异。”(174) 繁重的田赋、差役,使得有田者对占有耕地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朝邑县北诸乡,位于高原,土质属于半垆半土,“趋泽乃熟,间者数年比不登,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之者,取倍称息之,枵腹仰屋者比比矣,又何堪此关差运费之重累也,是必富者求贫,贫者求徙,不如是不能已也。”(175)一些质量较差的土地,其收益本身就低,在田赋、差役的压迫下,人们不仅“以田多为累”,甚至“以田为累”,以致“富者求贫,贫者求徙。” 例如,在富平县,富平县“农习,地狭人众,赋厚役繁。县则膏沃鲜十亩之家,乡则盖藏无数钟之粟,资身之计甚艰。比观里俗,田一井者,衣不掩体;家数口者,肉不知味;又贫而分亩者,桔槔鹿卢(辘轳),胼胝至同于妇子,以求数秉之粟。租逼则石粟不易钱金;称贷则岁入不盈偿数。故水旱少逢,即啼饥号寒立见也”。(176)在灾害的打击与赋役的重压下“逃者什二,名姓空存于籍中;富平之田,佃者什三,租庸半籍于邻土。”“可耕田仅全境三、六分耳,粮则岁五万九千九百石;徭则四千五百两;站则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九两三钱,而民壮者一百四十四名不与焉,岁征之数,总盖四万余矣”。“嗣是差日烦,赋日加……如是而欲民之不逃且困,难哉!”(177) 笔者试图说明的是,“摊丁入亩”是影响人们土地投资态度的因素之一,但它并不是根本性的因素。正如史料揭示的那样,在沉重的赋役下,土地耕作收益不大甚至入不敷出,使得土地所有者、经营者感到“以田为累”,从而影响了他们对待土地经营、买卖、租佃的态度。 (三)水利失修 论者每以关中水利发达、农业生产条件优越为例,其实,史志记载与实际情形有较大差距,关中水利屡兴屡废,民亦大受兴修水利繁费之苦。清代关中大型水利工程呈现萎缩之势。(178)据秦晖研究,明末关中广惠渠灌区仅为7.5万亩,引泾灌溉则在1737年完全中断,龙洞渠改引泾为引泉,仅灌溉3万亩。直到民国李仪祉修建泾惠渠,灌区才扩展到60余万亩。(179)钞晓鸿的研究也表明,明清时期历史文献记载的一些著名的关中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存在虚饰成分,从另一侧面也说明关中水利受益范围的有限性。(180) 清代关中水利衰微不能不在土地占有关系等方面有所反映。以三原县为例,“邑北水程之家,每举田益以庐舍,车牛愿卸于人而莫应,此情隐不堪念耶。然则清浊二渠利固不多,而害亦等于白渠,何也?国家设官,水有专司,岂无痛切民间,使斯民实获沃壤者哉。”(181) 高陵县“县之田北高南下,下者犹资井养,高者全仰天泽,盖有掘井九仞不泉者,即疆溉性阴而苗不茁,地无他货殖,一切取给于菑亩……于是馨数亩之人,始克完正赋之一,夏秋俱有秋尚不至病,一半稔而民有饥色矣,是故农益困,田益累,有不取租,而甘以与人者。是必减科派、集流亡、劝开垦、广储蓄,合十五里之聚而制以三十年之通庶富之象,复见于今日者乎。”(182) 水利灌溉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前已揭示,关中一些县份的水地相对于旱地有较高收益,当然,水地的田价、田赋同样也高。当水利失修或者说水利受益程度降低时,水地基本等同于旱田,但受田赋制度、水利工程维修制度的约束,业户仍要承担较高的田赋和费用,“以田为累”也就在所难免。 (四)战乱、灾荒 同治元年(1862)五月太平军进入陕西的同时,关中东部暴发了“花门事变”,史称“回乱”,波及关中、陕北各地。正如马长寿先生所言,同治年间陕西的回民起义,不仅对于西北的回民历史来说,是一次空前未有的大变动,而且对于陕西各县的汉人来说,遭受了若干次大的震动,付出了几十万生命的代价。(183)这场战乱持续了12年之久,大量人口死亡,农村经济破产,关中地区旷地数千顷。 据史志记载,同治“回乱”对关中农村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陕西省殷实之户,惟西、同、凤较多,而受回逆之害亦惟西、同、凤最烈。”当然,原来居住在关中各地的回族也遭受了沉重损失。后来,回族居民所占土地被定为“叛产”,没入官中,招人租种,仅西安、同州两府和邠州、乾州两州的“叛产”约在万顷以上。“回乱”之后,庆阳属县宁州、合水、环县之民逃至正宁之枣刺街,约数万人,流离失所,凄惨万状。陕抚刘果敢公编为八旗,其一、二、四、六、八旗,安于泾阳、高陵,三、五、七旗安于咸阳东乡一带,开垦荒芜。男妇荷锄持锹,披荆斩棘,历三年之艰苦,变荒为熟。(184)泾阳县的官田,同咸阳、高陵县一样,都是由同治初年的“叛回产业”查充入官的。原有中则荒地9 961亩,下则荒地3 697亩,共计13 658亩。这些“叛产”,在同治八、九年(1869、1870)曾经分给甘肃的难民一次,去了6893亩,后来在光绪九年(1882)、十四年(1888)、二十二年(1896)分给各省来的难民三次,但还没有分完。(185)由此可见,一方面,战乱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和流失,形成人地关系恶性松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回、汉两族农民的土地占有格局。这对关中的地权分配产生了深刻影响。 同治回民起义对关中的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等影响甚大。据地方志记载,岐山县“乱后,粮贮一空,三四月间青黄不接,斗粟需制钱四千余文……时贫民拆变田地房产,有富室某故低其价,欲以贱值购买,因定价每房一间钱十千文,田一亩钱十五千文,如售之无主,己则贾焉。至丰时,仍以原价归赎,并有不取值者。”(186)通过与某富户的对比,目的是为了显示主人公的义行,但从中可知,在回民起义的冲击下,土地买卖及地权分配受到了较大影响。三原县知县余庚阳曾叙述了“回乱”造成三原县经济社会的严重破坏,并且对“回乱”前后三原县田赋差徭、土地买卖、租佃关系等方面有详细记载,兹抄录如下: 缘卑县为北山要口,介于高陵、泾阳之间,两寇巢穴相距县城仅二十里或三四十里,迨高陵、泾阳相继失陷,贼匪倍形猖獗,除攻扑城垣外,无日不在四乡游弈,无日不在四乡焚掠,以致县属五百余村,仅存东里、菜王二堡,此外,则屋宇尽成灰烬,田园尽为荆榛,民人之横遭屠戮者,难以万计,今幸贼匪远窜,危城克保,境内甫清,卑职屡经出示,招集流亡,而复业者甚少,其间有归田者,则皆棲身无所,糊口无资,羸瘦之状,目不忍睹。卑职因公下乡,见夫井里凋,人烟稀少,窃以爱恶田庐,人之恒情,今当大难既平之后,胡乃甘作流傭,留滞异乡,不思还里修治农业,查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平原地亩现并无人过问,惟北原间有议价出售者,每地一亩索价二三百文,而买主仍复迟疑不受,查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前此绝产,向例以亲族领受纳粮,今以绝产给予亲族,或则谓服制已远,或则谓服制已尽,类皆饰词推诿,坚不承领者,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田多之家,皆招佃户租种,除收租外,仍令佃户纳粮,并质有押租钱文。今则佃户无不退田,并向业主索取押租,业主或许以减租,或径行免租,而佃户仍不肯承种者,问其故,则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卑县富户全恃贸易,每家仅有墓田数十亩,皆给予守墓之人耕种,并不取租,只令纳粮,今则守墓之人,无不告辞,富户虽许以资助,仍不肯留,查问其故,则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夫问舍求田,农人本愿,若乃甘于委弃而毫无顾恋。诚以回匪沿村焚戮,逐户搜查,或父兄被戕而仅留父女,或子弟被戕而仅留父兄,或丁壮被戕而仅留老弱,甚至有全家被戕者,耕作之人既少,犁耙锄镢之器无不被其焚毁,牛马骡驴之畜无不被其掳掠,以及水渠无不填塞,庄房无不残破,则耕作之资全无,加以饔飧不继,种籽难购,回念两年之积欠,逆计来年之新赋,一经种田,所收不敷完纳,必至空受比责,则如委弃田园之为愈也,且百姓困苦之情更难言矣。……卑县去年夏禾正值麦秋,悉被回匪焚烧。本年夏禾惟西北乡一角间有麦苗,悉被回匪蹂躏,两年秋禾并未布种,来年夏禾,近城及偏僻地方于九月贼窜后始稍有种者,然已不及时,且零星隐约,统县属三里,合计不及百分之一,久困耨耘无力,多委于荒烟蔓草之中,现今四乡陇亩,满目蒿莱,一望而知,诚有非可以美言文饰者。查道光二十六年,卑县曾遭旱灾,蒙前抚宪林奏请缓征,厥后曾未豁免,赖有富户及小康之家,谨笃桑梓,代为完纳,今则富户及小康之家,资财多遭焚荡,加以措办捐输,已属精疲力竭,难望其再行义举,且兵燹之灾较旱灾更惨逾百倍。(187) 余庚阳反复强调,灾后县民不愿垦荒种田的突出原因是“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其中分为几个方面,一是绝户之田,亲族不愿受领;一是县民对购买土地游移观望;一是富户田多之租田,佃户不愿租种;一是富户之墓田,原佃户退佃不耕。从中可知,沉重的徭役、钱粮,使得灾后的泾阳县民不是把占有、购买、承继、租种耕地看做是财富和收益的源泉,相反,而是当做一种负累。 战乱、灾荒造成了关中地区大量人口死亡(188),形成人地关系恶性宽松的局面。但是,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人口死亡、耕畜缺少、粮种缺少等因素使得实际耕作能力还维持在相当有限的水平,因此,导致了大量土地荒芜。 战乱、灾荒对土地占有者尤其是大地主的冲击甚大。灾荒诚然对地主兼并土地提供了契机,但在特大灾荒下,兼并大量土地之后,无论是雇工经营还是租佃经营,都需要一定劳动力,在人口大量亡绝的情况下,通过二者来实现土地收益显然困难很大。因此,面对小的灾荒,一些大土地所有者尚可低价购进那些因度灾而出卖的土地,实现土地兼并、财富积累,但面对特大灾荒,土地价值已经远非风调雨顺的正常年份可比,其作为生产资料、资本投资的价值也大大降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