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调整政策,实现不同族群的整合 对于清朝的统治体系和统治政策,以往的论著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但一般而言通史性论著多是从中原地区,边疆史或地方史论著多是从边疆或某个地区的角度进行阐述,鲜有从族群整合的视角进行分析的论著。实际上,“恩威并施”和“因俗而治”大体上可以体现清朝统治体系和统治政策的总方针,而无论是针对中原农耕族群设置的省、府、州、县的管辖方式,还是北部草原地区的盟旗制度、东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军政和军府制度,及南部地区的土司制度,都将“因俗而治”的特点表露无遗。不过,笔者在此要强调的是,在清朝针对不同族群确立的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各有特点的政策中,也体现着“趋同”的努力,反映着清朝在努力实现着对境内族群的整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放弃长城防御体系,客观上消除了游牧族群和农耕族群之间的人为障碍,有助于在“臣民“(国民)及中华民族的框架下实现族群的整合。 众所周知,努尔哈赤、皇太极是通过联姻的方式实现了和蒙古的联合,实现“大一统”之后,如何利用和防范蒙古依然是清朝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应该说,清朝开创性地在漠南蒙古、漠北蒙古、漠西蒙古(包括青海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度,有效地实现了防止游牧族群重新凝聚的作用。值得指出的是,长城防御线对清朝的统治而言自然没有了利用价值。于是,在有大臣建言康熙皇帝修缮长城的时候,就有了如下一段记载:“谕扈从诸臣曰:昔秦兴土石之工,修筑长城,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长城更为坚固。”《清太宗实录》卷151,康熙三十年四月。放弃长城对于古代中国的边疆治理而言是一个革命,自此之后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的,人为设置的阻碍中原农耕地区和边疆草原地区融为一体长达数千年的长城终于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长城内外在政治地理上加速了“一体化”进程,而且也消除了游牧族群与农耕族群形成争斗的原因,有助于多民族国家国民塑造和中华大地上众多族群的凝聚。 其二,改土归流,加速南部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有助于南部地区农耕族群的整合。 历代王朝对南部地区的统治自秦始即实现了郡县化,但管理方式的划一、族群之间的整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于是就有了自元王朝时期实施的土司制度。元代以来边疆地区广泛推行的“土司”制度虽然顺应了当时边疆稳定的需要,避免了边疆民族政权的壮大,但毕竟还带有浓重的“羁縻”色彩,土司独据一方也成为中央政令在边疆民族地区彻底贯彻的障碍,因此在明代“改土归流”即已经成为边疆政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明代是土司制度最盛的时期,但明朝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同时也推行着改土归流的政策,对此已有大量论著论及[7],无须赘言。但是,改土归流又如何成为清朝,尤其是雍正王朝迫切需要推行的政策?进入清代,清朝彻底否定了传统的“羁縻而治”思想,代之以“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清世祖实录》卷40,顺治五年八月。通过“改土归流”等政策的推行,对边疆地区实施更为具体的管理方式。“改土归流”政策更是在边疆地区广泛推行,清朝对边疆的统治由之变得更为深入、具体,加速了边疆地区统治方式的内地化趋势,为边疆、内地的“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点是值得给予关注的。李世愉先生在《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对清朝尤其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有过详细的分析,认为改土归流发生在雍正朝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从土司制度来看,它的发展已被历史证明不适应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同时已被封建政权所不能继续容纳,改流已成为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从封建政府方面看,已具备了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能够进行改土归流。这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进而通过对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更加密切,土民与土司的矛盾日益激化,中央政权与土司的矛盾日益尖锐、改土归流的呼声越来越高等方面的阐述,论证了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时机已经成熟。对于清朝改土归流的目的,认为“对封建统治来说,当初设置土司是求得在全国发展不平衡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而改土归流则意在取代土司,进一步实现对这一地区的直接统治。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即突出地表明了这一根本目的。”[8]笔者十分赞同这一认识,但是如果我们将改土归流政策和雍正弥合族群分界的上述思想结合起来分析,认识会更加深入。康熙和雍正时期的清朝也面临着一些列的转型:在多民族国家疆域层面存在着由传统王朝国家向近现代国家的转化;在国家属性的层面存在着由“夷狄”王朝向“中国”王朝的转换;皇帝个人层面则存在着“夷狄”统治者身份向“大一统”王朝皇帝身份的转换等。在这种情况下,康熙和雍正应该说迫切需要确立自己的核心地位,使“普天率土之众,莫不知大一统之在我朝。悉子悉臣,罔敢越志者也。”《清世宗实录》卷86,雍正七年九月癸未。改变阻碍中央政令畅通的土司制度也由之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清朝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现的,是雍正皇帝进行族群整合的重要举措。雍正皇帝改土归流的这些措施,客观上也推动了秦始皇时期就已经开始的南部地区的“一体化”进程,对于南部地区族群的整合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其三,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实现对境内族群的整合。 为了整合境内族群,法律制度建设也是清朝采取的主要手段之一。清朝先后制定了《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回疆则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钦定西藏章程》等诸多法律,而且很早就有了希望通过法律的制定规范和整合非满洲族群的意识。努尔哈赤在天命七年(1622)二月十六日赐宴蒙古科尔沁王公,“赐宴毕,乃谕之曰:‘吾国之风俗,主忠信,持法度,贤能者举之不遗,横逆者惩之不贷,无盗贼诈伪,无凶顽暴乱,是以道不拾遗,拾物必还其主,皇天所以眷顾,盖因吾国风俗如此。尔蒙古人持素珠念佛,而盗贼欺伪之行不息,是以上天不祐,使汝诸贝勒之心变乱为害,而殃及于国矣。今既归我,俱有来降之功,有才德者固优待之,无才能者亦抚育之,切毋萌不善之念,若旧恶不悛,即以国法治之。”《满洲实录》卷7,天命七年二月。天聪三年(1629)正月辛未, “上(皇太极)颁敕谕于科尔沁、敖汉、柰曼、喀尔喀、喀喇沁五部落,令悉遵我朝制度”。《清太宗实录》卷5,天聪三年正月辛未。 实现“大一统”后,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不同族群与清朝的关系及实现对不同族群的整合,意图更加明显。以康熙六年(1667)《蒙古律例》为例,第一条:虽然是礼仪方面的规定,但充分体现了清朝和蒙古各部的关系:“第一条 外蒙古扎萨克王、诺颜等当大典会盟审事,若派大臣,则持钤有玉玺之敕谕前往。至其国界,该境之民询问前往之大臣职名、情由,先急往告各白所属王、诺颜等。本国之王、诺颜至五里路程之地往迎。同众下马,在右边站立,俟敕谕过,骑马自后赶至。钦差大臣列于左,迎接之王、诺颜等列于右,敕谕在前。抵家之后,设香案,前往之大臣,将敕谕置于案上,左立右向。该王、诺颜等一跪三叩,跪候,前往之大臣将敕谕自案捧下,交与宣读之笔帖式,宣读之笔帖式立读。已毕,前往之大臣将敕谕置案上,王、诺颜等再行一跪三叩礼。前往之大臣将敕谕自案捧下,递与王、诺颜等,王、诺颜等两手跪接,交属下之人,行一跪三叩。拜毕,交收掌敕谕之人,王、诺颜等与前往之大臣彼此两跪两叩,安置中位,前往之大臣坐于左,王、诺颜等坐于右。”第二条:“外蒙古之人等,倘为在彼未结案件而来,先不得擅自奏上,具文案件情由,告于理藩院”[9],则明确了理藩院是管理蒙古各部的主要机构。 对族群的整合则主要表现为逐步将《大清律例》的原则贯穿到具体案例的审判中,从法律制度上达到划一。对此,有关回疆案件的处理可以体现出这一明显趋势。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各部归一”,“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章”[10]。《清高宗实录》卷608、648前后两次记载了乾隆皇帝对回疆案件的处理意见,其中都有“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一语,似乎表现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传统治边精神,但同书卷646记载的一个案例则可以如实反映乾隆皇帝的真实想法。乾隆二十六年(1761)十月癸酉,“谕运机大臣等、永贵等奏,照管屯田回人伊斯拉木,因回人台因和卓之妻,辱詈起衅,剌杀台因和卓,并伤及其妻与弟,不应引照回经出财抵罪,应依斗杀律拟绞等语。伊斯拉木,以兵刃斗殴,致有杀伤 按律拟绞,情罪允当。但据奏称,伊从前随副将军富德,在阿喇巴捉生,始知将军兆惠等坚守信息,曾赏给翎顶。而回经,又有死者之家如愿受普尔一千腾格,免其抵偿等语。著询问死者亲属,情愿与否,如不愿受财,仍将伊斯拉木论抵。此案特因伊斯拉木稍有劳绩,是以格外加恩,否则按律定拟,断不姑宽,仍晓示回众知之。”①《清高宗实录》卷646,乾隆二十六年十月癸酉。对于伊斯拉木的处理,是按照《大清律例》还是按照伊斯兰教法(回经)体现了不同的认知,虽然乾隆皇帝最终同意可以“格外加恩”,但指出需要“晓示回众知之”。据此,“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的意思似乎可以理解为是尽可能“以内地之法治”,因此乾隆皇帝通过法律制度整合当代族群的意图表露无遗。 总之,早在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近现代主权国家的理论传入中国之前,清朝在实现了“大一统”之后,在整合游牧族群和农耕族群的过程中,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开始了构建多民族主权国家的努力,而这一过程既可以看作是两大族群互动的结果,同时也可以视其为两大族群互动的延续。此外值得提及的是,清朝统治者自努尔哈赤时期已经开始,雍正皇帝时期再次积极推动的对境内族群整合的努力,最终催生了“中华民族”一词在近代的流行。遗憾的是,“中华民族”作为“国民”的代名词,虽然是清代中华大地上众多族群凝聚的结果,但由于凝聚过程并没有结束,反而成为民主主义革命者反对清朝统治的政治口号,“满洲”一度被排除在“中华民族”之外,由此也派生出很多不同的理解,成为了困扰当今中国学界的一大难题,但其整合中华大地上各族群的用意依然还是十分明显的。 参考文献: [1]李勤璞.蒙古之道:西藏佛教和太宗时代的清朝国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 [3]刘建封.长白山江岗志略[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74. [4]吕一燃.中国近代边界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678. [5]冯尔康.清初的剃发与易云冠——兼论民族关系史研究内容[J].史学集刊,1985,(2). [6]刘凤云,刘文鹏.清朝的国家认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3. [7]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203-209. [8]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42-50.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六年《蒙古律书》[J].历史档案,2002,(4). [10]西域地理图说[M].阮明道,等,整理.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6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