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辅佐下女性当事人的庭审 女性在民国的法庭和诉讼制度之下,所面临的困难包括:缺乏新式法律知识、对法庭规则和语言的不适应、缺乏诉讼所需的具体证据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专业知识。民国初年,整个法律体系都在经历巨大的变革,西方的法律和诉讼规则、观念被移植进来,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当事人、甚至是知县、承审员、推事、法官等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何适应、解释、利用新式法律、诉讼的观念、语言、形式等问题。接受过新式专业法律教育的律师,则在这个适应和改变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自《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首次出现有关律师制度的条文以来,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多次的挫折和反复(43)。律师的职业活动在各地的情况也并不一致(44)。龙泉诉讼档案中自1915年开始有律师活动的记录。女性当事人独立委任律师、代理诉讼最早出现在1919年前后。1918年“汤范氏控汤彰信忤逆不孝案”中,汤范氏不满龙泉县判决而于1919年聘用了律师季观周上诉至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45),但是这次上诉只有判决书留存下来,律师的具体活动不详。 有不少案例证明,一些女性当事人委任律师正是在她们经历了庭审的挫折之后。民国十六年(1927)五月三十一日,徐吴氏告王某、徐某等“盗卖祭田、抢插抢种”。状词没有显示代状人等信息。民国十六年八月十日状词中有“自缮”画押。这说明在该案的起始阶段,徐吴氏并没有聘用律师。九月二十七日,徐吴氏到堂参加庭审。以下是部分讯问笔录: 龙泉县政府讯问笔录 徐吴氏供 问:年龄住址? 答:年三十三岁,住城东。 问:你有丈夫否? 答:我夫亡故多年。 问:你夫在时做什么生活? 答:我夫在时种田的。 问:你告王(某)买你祭田究是哪个太公的祭田? 答:廷宾公的祭田。 问:什么土名呢? 答:土名临江官路后。 问:你几年一轮呢? 答:我四年一轮的。 问:你夫在时轮过祭田吗? 答:我夫在时轮过的,我有粮串的。 问:祭田轮到你夫时是贴了还是自种呢? 答:我夫在时轮到自己在分自己种的。 问:卖廷宾公祭田是何人主卖呢? 答:徐(某)、(某)、(某)三人主卖的。 问:他们是哪时卖了? 答:去年十二月间。 问:卖与王(某)时你晓得否? 答:卖与王(某)我不晓得的。 问:何人要卖祭田呢? 答:徐(某)。 问:他们卖时通知你吗? 答:卖时并未通知过的。 问:你夫叫徐(某)是何人? 答:我夫叫徐(某)是叔。 问:有人对你说卖祭田否? 答:并没有人对我说的。泽源是长房、泽朝是二房、泽深三房、泽长是四房,是我名分的。 问:王(某)买祭田对你说过吗? 答:王(某)并未对我说过,他是欺我孤儿寡妇。(46) 当时大理院将族产定义为共同所有物,共同所有物的处分需要得到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因此该案的关键,是徐吴氏需要证明自己拥有该祭田的权利,并且证明被告出卖的行为并未获得她的同意。这也许就是法官多次重复询问是谁出卖祭田、以及她是否得知祭田出卖的原因。在讯问中,徐吴氏虽然坚持该祭田产业应属自己所有,强调“是我名分的”,但是对于其中的理由却无法清楚表述。在讯问过程中,她只是被动回答法官的问话。知县的重复提问,不仅没有帮助她更清晰地表达出更多有用的、确实的信息,反而让她觉得更加困惑,对于到底是谁出卖祭产,她前后的回答也并不一致。最后,除了表示自己有分祭产,以及对被告的道德谴责(“他是欺我孤儿寡妇”),她甚至没有陈述自己的诉讼目的。这次讯问的结果是知县判先着原被告邀同公正人调处。随后,这年十二月十二日,徐吴氏委任律师季观周辅佐诉讼(47)。 季观周即申请调阅卷宗,并参加了十二月十三日的庭审。在该次庭审中,徐吴氏的表现并无改观。在被问及“你晓得祭田什么字号呢”时,她只能回答:“我是女人,不识字,不晓得什么字号的。”季观周律师不仅帮助回答田土字号的问题,还在庭审开始和结尾陈述意旨。 原告辅佐律师季观周陈述意旨,谓:本案原告人告被告人盗卖盗买。原告主证方法有光绪廿一年所造宗谱,记载确系廷宾公祭田,被告人到庭说过,是廷宾公祭田,共有物未经共有人同意,早经大理院着有判例,查他长房徐(某)所供不愿出卖,第二房是被告人,第三房徐(某)到庭说过也不愿意出卖,第四房系原告人到庭供过保全祭产。看王(某)所呈之契系徐(某)单独出卖,实系盗卖盗买,王(某)契价应由王(某)提起另案向徐(某)追回契价。请求维持祭产。王(某)与徐(某)所立之契应为无效,讼费归被告人负担。(48) 相比而言,律师的发言是一套相对规范的法律语言:从证据出发,引据法律、判例,陈述事实、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在律师的帮助下,徐吴氏最终赢得了这场诉讼。这一过程,更显示出在新式的法律和诉讼制度之下,女性当事人对专业法律人士的依赖。 民国二十一年(1932)练(氏)离婚案是一则由律师辅佐的离婚案例。这次诉讼的开始,练(氏)的声请状就由专业律师所撰写。状词中提出了三项要求:1.子女由丈夫抚养;2.每月抚养费十元;3.调解日有练(氏)父亲的出席。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的第一次调解笔录如下: 问:声(指声请人练[氏]),你和他请求离婚有什么理由? 答:他把家产拿出去卖,没有吃的东西,请求离开。 问:你就是这一点理由吗? 答:他还戏人家,不管家,把家产拿出去。 问:戏在那个人家,叫什么? 答:毛(某)家里。 问:去戏几年了? 答:有四五年了。 问:你有儿子没有? 答: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一个媳妇。 问:有几岁了? 答:儿子十岁,女儿六岁。 问:现在还有多少家产? 答:租田有十多石,房子有三间。 问:相(指相对人,练[氏]的丈夫),你到毛(某)家里去戏吗? 答:请到地方去调查,我那里会戏人家。 问:你讲得很清楚,她无故会来讲话吗? 答:她常时住在娘家,不肯得这里来,听他父亲他人的说话,要来同我离婚了。 问:你愿和她离婚吗? 答:不愿的。 问:你家里现在还有多少租田? 答:有百十廿石租。 问:你所有租田不要再卖,夫妻以后和睦做人家,本院替你做个凭据,好不好? 答:好的。 问:(声)以后产业不准他卖,你好好抚养儿女,本院做过凭据好吗? 答:他要卖的,我保不牢,不好。(49) 律师并未参加这第一次调解,练(氏)的父亲也未参加,因此这次调解是练(氏)与丈夫、推事的直接交流和对抗。与民国年间的大多数离婚案一样,女方在申述离婚理由时,总是以生计原因作为理由,“没的饭吃”的说法第一时间出现在法庭的问辩记录中。其次,是明显的虐待,但这一理由往往会被要求出具验伤的证明。与个人感情相关的事实,总是被女性当事人有意回避。法院的调解人或法官,也会将调查和调解的重点放在生计问题上。在练(氏)的丈夫说家中还有百十廿石租的家产之后,调解员就直接作出了主和的建议。练水秀虽然坚持了自己离婚的主张,但是在调解中我们再次看到,她被调解员的提问所引导,甚至没有陈述在书面调解状中曾经提出的要求抚养费等要求。由于调解不成立,十月二十九日练(氏)提起民事诉讼,状词仍由律师撰写,措辞和要求均较练(氏)本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强硬:“氏既受被告蹂躏于前,复遭遗弃于后,该被告应负抚养义务,并请判令给氏抚养费洋一千元,以维生计。”(50)该状中还提供了三位证人的名字和住址,十一月二日民事状中又追加理由,添举了人证。练水秀以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正式委任练公白为律师。 民国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言词辩论笔录。 问:你夫妻感情好不好的? 答:从前感情好的,现在不好了。 问:你告毛(某,练的丈夫)啥事? 答:他没有饭给我吃。他要嫖赌,我要同他离婚。请求准予离婚,并一千元抚养费,子女由他养。 问:你说你丈夫嫖赌,有何凭据? 答:我自己看见过。 问:他嫖赌有没有办过罪?你有没有告他过? 答:我没有告他嫖赌过。 问:你丈夫家里好不好的? 答:我丈夫家里不好的。 问:他自己有没有饭吃的? 答:他自己也没得吃。 问:他有没有田地? …… 问:你丈夫嫖赌了几时? 答:七月上他嫖赌。 问:他在哪里嫖? 答:他与毛(某)姘起,都住在她家里。 问:他赌你怎么晓得? 答:他赌我看见。 问毛(某):你能够养活你老婆吗? 答:能够养活的。 …… 问:你两向来感情好不好? 答:向来感情好的。 问:为什么她要同你离婚呢? 答:岳丈母叫她同我离婚。 问:你岳家为啥叫她同你离婚呢? 答:他因家里不好要同我离婚。 问:你现在能够养活你妻子吗? 答:养得活的。 问:你老婆说你没有饭给她吃呢? 答:我自己有的吃总要养活他的。 问:你喜欢赌博吗? 答:我不会赌的。 问:你老婆说你嫖赌,要同你离婚? 答:她说我嫖赌有什么凭据?她乱说的。 问:她要同你离婚,并要你抚养费一千元,你的意思怎么样? 毛(某)答:我的家私卖完也没有一千元,怎么有钱该她呢? …… 问(练氏):你的请求怎么样? 答:我要离婚,不要抚养费,子女要归我丈夫养。 问毛(某):你的意思怎么样? 毛(某):不能离婚的。 …… 问:你老婆要同你离婚呢? 毛(某):练律师与我老婆是姊妹行,他叫我老婆同我离婚的。 练公白律师起立声称:毛(某)空言攻击与本任律师名誉攸关,请送侦查。 推事谕知:乡下人愚昧无知,不要计较。本案着两造邀同亲友妥为调处,不恰再予续传讯判,退庭。(51)与前次调解时相比,练(氏)在言词辩论中的表现要更好。她在问辩开始,就将她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诉求全盘托出。但是在接下来推事逐一要求证据的提问之下,她明显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以至于在最后她放弃了追讨抚养费的要求。律师的在场,给对方以压力,最后毛(某)的指责是否属实,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却给律师以反击的机会。该案最后以庭外和解,双方愿意离婚而告终(52)。 女性在诉讼中合作的专业人士,在传统时代主要是讼师。但是由于讼师不合法的地位,使得这种合作本身成为被诟病的对象。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当然有助于女性当事人改善她们在法庭上的处境,但在律师与女性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中,是否仍然存在着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则是需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