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建民间内债监督管理机关 晚清以降,中央政府在御外上表现软弱,但在内债发行和整理等方面处于强势,不仅采取强迫措施逼迫银行和社会各界承募,乃至无理由延期或停止还本付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与政府博弈,维护债权人利益,上海银行公会不得不寄希望海关总税务司保障整理牢固内债基金。然对政府动摇和破坏整理内债基金之事,总税务司也往往无能为力,诚如安格联所言,“余系外国人,决不能如同督军之抗不遵命或宣言独立”(76)。前已述及,随着对牢固整理内债基金认识的不断深化,上海银行公会意识到由总税务司保管整理内债基金是“不良制度”,亟应改革。除了银行界,其他持票人对债权的诉求也越来越重视和明显,上海银行公会于是积极谋划和反复呼吁,并联合各界力量筹建民间内债监督管理机关,希冀促使政府规范和改善内债政策,进而设法监督政府财政。 1923年4月2日,北京内债债权人致函上海银行公会指出,财政当局拟破坏整理内债原案,“其中黑幕,北京各报言之极详,而尤以京报为燃犀铸鼎,毫发毕现”,吁请后者倡议筹组完全独立于财政部的债权团,起草公债独立宣言书并布告全国,同时通告总税务司,“永远照安格联条陈办理,总税司即作为债权团全体之委托人,嗣后关于公债事宜不受政府之指挥命令”(77)。对这些建议,上海银行公会高度重视,多次会议讨论指出,监督政府财政原系人民之本分,但内债持票人向无接洽,“以致对于基金是否充足巩固,均乏维持监督之力”。鉴于此,上海银行公会决定发起组建“上海维持公债团”,并多次与上海总商会、钱业公会商讨组建形式等事宜。是月中旬,在第四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上,上海银行公会对之作了详细报告,谓之不日即可成立,吁请各埠银行公会支持,“以资共同进行”。此项提议立即引起与会代表热烈讨论,一致认为银行公会与商会同为法定团体,自应一致加入,“倘使上海该团成立,即委托贵会(上海银行公会)代表各地公会加入组织”(78)。 第四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为期3天,在汉口召开,莅会银行公会8家代表39人。与前三届相比,此次会议除继续商讨怎样才能有效推进内债整理外,还着重讨论内债债权人会或债权团的组建。除了上海,北京银行公会也提出设立债权人会的议案。在议案中,北京银行公会强调指出,为清理内外债额,筹议整理办法,政府已成立整理内外债委员会,要求中外债权人推选代表出席,“惟国内债权人,如各自单独进行,或有难于办到之处”,“况且近来政府轻视内债,情节显然,若不组织团体从事力争,难免办理不平,致受损害”。此项议案也引起与会代表重视,经讨论决议委托北京银行公会于一月内组织总会,并委托各地公会设立分会,名称定为“内债债权人会”,以直接间接借款于中央政府之行号公司和个人为会员(79)。 会后,各地银行公会加快了债权人会的筹建。6月27日,北京银行公会开会修正通过“内债债权人会大纲”11条,通告各公司行号“径向就近银行公会领取”,这宣示内债债权人总会成立。经过筹备与规划,汉口银行公会于7月初率先成立债权人分会,附设于汉口银行公会内,“如有银行公司行号与中央政府有直接间接借款关系,赞成内债债权人会宗旨者,均得为本会员”(80)。成立后,汉口银行公会立即通告北京、上海等地银行公会,并于7月25日召开会员大会,开始集中调查和清理各项内债(81)。7月14日,南京银行公会召集各会员银行进行磋商,同意设立分会(82)。 除此之外,此次会议还同意联合全国商会联合会发起成立“国民监督国债委员会”。为对政府的内债发行予以监督,“不可再任政府借债兴利之美名,充其营私舞弊之欲壑”,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四届常委会议决联合全国银行公会组织建立国民监督国债委员会。上海、天津等地银行公会认为此举“利国利民,旨纯谊正”,表示极力赞成(83)。依照全国商会联合会起草的《国民监督国债委员会组织大纲》,该委员会由全国商会和银行公会联合组建,以监督政府发行的各项内外债及继承前清之内外各债账目的用途及偿还时期和方法,委员由两会独自召开大会时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举连任,若有溺职及滥用职权时,由两会议决撤销。大会讨论时,上海银行公会与会代表盛竹书、李铭、林康侯等认为该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督促政府整理内外各债和实行财政公开,汉口、南京、苏州等地银行公会代表也表示赞成。最终,该提案获得一致通过,因考虑银行原本为商业一部分,隶属商会之内,建议仍由商联会酌夺进行,以示商界合而不分之意(84)。 安格联免职后,内债市价暴跌,影响金融社会甚巨,上海银行公会不得不加快筹建民间内债监督管理机关的步伐。1927年3月初,上海银行公会成立了宋汉章、陈光甫等9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筹划组织持票人共同保管内债基金之机关,以固债信。7日,会同上海总商会、钱业公会发起筹组“保管内债基金委员会”,并致电各地商会、银钱公会征求意见,以厘定详细办法向政府建议。在它们看来,安格联以客卿身份保管内债基金,“就国家政策上言之实非根本办法”,税款存储外商银行尤属不当,“若不及时彻底补救,势必危患众生”,认为内债价格动荡,“推究厥源,不尽系安氏之去职迩受影响”,而是基金保管制度不良所致(85)。此时正是南北政局大变动时刻,内债基金动摇不定,安格联免职已成事实,而政府无暇顾及构建新的内债基金管理组织和制度,上海银行公会决心联合各地金融界和工商界的力量,组织债权团体来维护投资权益。各地商会、银钱公会纷纷复电予以赞成,称“非另行组织保管之机关,不足以固信用而保债权”。汉口银行公会回电指出,内债基金动摇与否绝非保管人之去留,而是“全恃保管之制度以为标准”,何况“以客卿保管公债基金有碍国权”,设立“保管内债基金委员会”系根本办法(86)。同时,致电宋汉章、陈光甫等人认为,组建“保管内债基金委员会”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望其妥拟章程(87)。21日,天津银行公会回电指出,“整理案内公债基金保管制度不良,共同组建保管公债基金机关以图补救一节,尊见极是”(88)。25日,北京银行公会回复认为,“内债基金保管机关亟宜改组,以固债信……一致赞同,尚希从速进行”(89)。此举还得到时任内阁总理顾维钧、财政讨论会会长曹汝霖等人的支持。顾维钧来电称,“筹划脱离客卿自行保管之法,盛意其善,若筹有具体办法时当即与主管机关从长考量,共策进行”,他与财政总长汤尔和对此举均表赞同(90)。曹汝霖认为,此举事关债信,极表赞同,“此后如何进行,自当尽力赞助,以观厥成”(91)。 该组织是否成立不得而知。据现有资料来看,很可能被“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取代(92)。此外,“不日可望成立”的“上海维持公债团”也迟迟不见成立,国民监督国债委员会的设想更是被束之高阁。截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上海银行公会设立民间内债监督管理机关的愿望终未能实现。但嗣后,上海银行公会并没有放弃努力,独立的债权诉求和谋求成立民间债权组织的认识反而不断深入,并最终付诸实践。1930年11月30日,上海、北平、天津三地银行公会在沪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代表有张嘉璈、李馥荪、谈丹崖、周作民、林康侯等20余人,一致认为“内债整理与发展中国实业的前途,关系至巨”,必须成立债权团,以免一盘散沙,无从下手,当即议决债权团正式成立。会后,又申请获准财政部备案(93)。债权团成立后,公推四明银行总经理孙衡甫、中国银行总经理张嘉璈、交通银行董事长卢涧泉、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大陆银行总经理谈丹崖等五人进京向财政部接洽内债整理方案,并陆续聘请理财专家为秘书长和顾问,以及由上海银行公会附设办事处,负责办理内债债权人登记等事宜(94)。不到半年,前来登记的债券合计11种,逾1.6亿元。经债权团吁请,财政部同意按照有无担保和发行年限远近对内债分期分批予以整理(95)。次年,上海银行公会还倡议成立“中华民国内国公债库券持票人会”,“以维持国家债券信用,保证持票人利益”为宗旨。此外,上海银行公会还吁请和推动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5月成立“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并于1932年改组为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这些组织中,上海银行公会为当然代表,均由李馥荪出任主席。通过这些机构和组织,上海银行公会积极参与1930年代的内债整理,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笔者拟另撰文论述。 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建立于国家信用之上。然政府债信不佳,成立民间债权基金管理组织就成为债权人维系自身权益的重要举措。中国近代财政之弊,主要在于人民及公团不能对之加以监督。随着内债整理的深入,上海银行公会意识到由安格联保管内债基金只是权宜之计,不应以国家信用委诸少数客卿,于是积极倡议并试图联合金融界和工商界的力量组建属于中国国民的内债基金保管组织,这一方面可以加强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进而借此与政府就内债整理进行对话和协商,规范和完善内债政策。尽管1920年代这个愿望未能实现,但经过近十年的尝试、酝酿,上海银行公会终于成立以华资银行业为主体的内债债权团和持票人会,还推动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诞生。这一历程深刻体现了上海银行公会对公债信用与政府公债运行规范的孜孜追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