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唐五代时期政府的养老状况可分为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和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赡养庶民之老的基本政策是授予一定的田地,但免征其赋税,以达到惠养老人的目的,同时,政府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委派给其子孙,高年老人还有侍老制度以助其养老,统治者也时常赏赐高年老人;鳏寡惸独者有优惠的恤养政策,对不能自存者,政府还专门以律令的形式作了安排;官吏的养老也与致仕紧密相连。 【关 键 词】唐五代时期/养老/给侍制度/致仕 【作者简介】盛会莲(1972-),女,甘肃武威人,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研究室副研究员,文学博士。 关于唐五代的养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梁坚《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1]黎圣伦《我国历代敬老养老制度》、[2]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3]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魏恤民《试论〈唐律疏议〉中的有关养老敬老思想》、[4]刘松林《浅谈我国古代的养老制度》、[5]夏炎《论唐代版授高年中的州级官员》、[6]张国刚《关于唐朝的老人问题》、[7]王先进《唐代的家庭养老》、[8]刘兴云《浅议唐代的乡村养老》、[9]李穆《从性别角度看唐代的养老政策》[10]等。龚书铎先生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一书中,就社会安全及控制机制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其中隋唐五代卷中有“社会控制”一章,其“软调控机制”下有“社会保障”一节,涉及了养老及致仕等内容。对官吏养老的研究集中在对致仕制度的探讨上,主要有王超《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11]李汉桥《唐代官吏致仕制度的兴废》、[12]李翔《唐代致仕制度初探》、[13]钟文《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14]许正文《唐代官吏退休制度述略》[15]等。 如上所举,关于唐五代养老问题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侍老制、致仕制等问题上,侍老及致仕制之外对老人的赡养状况方面研究尚显不足。养老问题是从古至今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在爬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养庶民之老、恤鳏寡惸独之老、养官吏之老三个层面,探讨唐五代时期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政策措施。 一、养庶民之老 养老、恤老是古代帝王为政以德的重要内容。唐五代时期,统治者养老、恤老的政策与措施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老人授田但免征其赋役 唐五代时期,政府给老人授田,为老人的养老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6]卷51,1343老人可获授四十亩土地。“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16]卷51,1341有地就有赋役之征,但对老人等特殊人群,政府则免除其赋役负担:“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16]卷51,1343老人为不课口之首,赋役全免。授地而不课税,这就为老人的养老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不仅如此,终唐五代之世,政府对入老年龄进行过多次调整,往往是使老人提前入老,使部分老人提前免去课税之征,体现了养老恤老的用心。唐高祖武德二年(619),政府颁布法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17]将免课役的年龄提前到五十岁,意在笼络百姓,稳定民心。武德七年(624)令,以“六十为老”。[18]卷48,2089天下初定,遂将入老年龄恢复到常规。至高宗开耀二年(682)十二月七日,又下令:“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19]卷85,1555重新将入老年龄定为五十。但很快又恢复到了六十,因为至神龙元年(705),“韦皇后求媚于人,上表,请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20]卷7,155这一调整应是从六十调至五十八,否则没有求媚于人之意。中宗听从了韦皇后的奏请。景云元年(710)七月二十一日,韦庶人被诛,睿宗下诏取消了她所奏的成丁、入老年龄。[19]卷85,1555天宝九载(750)十二月二十九日,玄宗下诏:“五十九者,任退团貌。”[19]卷85,1556即以五十九为入老年龄。至广德元年(763),代宗下诏,规定以“五十五为老,以优民也”。[16]卷51,1347降低了入老年龄,使老人提前免于赋役征差,对老人的恤养很有裨益。 (二)有关养老的各种法律规定 在授地免课役之外,唐五代政府又将赡养老人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子孙。唐律规定,子孙应孝养父母、祖父母。“供养有阙”为“不孝”之一种,而“不孝”则被列为十恶之罪。[21]卷1,12为使子女能够更好地赡养父母,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21]卷12,236“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21]卷1,236即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不得分家另立门户过日子。唐律还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要被“徒一年”。即在祖父母、父母老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为官的子孙需辞官回家照顾。对解官充侍的官员,政府特“给半禄”。[22]84当然也有例外,即“其有才业灼然,要籍驭使者,令带官侍”。此外,唐五代时期,想出家为僧者必须征得父母、祖父母的同意,若父母、祖父母没有其他子息侍养者,不得出家。后周显德二年(955)夏五月甲戌,太祖下诏:“男子女子如有志愿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听许方得出家……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并不得出家剃头。”。[23]这些规定,对保证子女赡养父母具有积极的意义。 唐代政府通过以上律令,把对老人的孝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五代承唐制,养老的律令政策当同于唐代。 (三)刑罚对老人的宽免 《周礼》中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24]880受《周礼》影响,历代刑律都有对幼、老等特殊人群的宽免。唐五代法律对老人的刑罚宽免情形如下: 1.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流罪以下刑罚者,可以收赎;不能收赎者,至配所仍免其居作之役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疏议曰:“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21]卷4,80-81 2.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死罪者可上请敕裁 唐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疏议曰:“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21]卷4,82 唐代律文还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者为首,若造意者为年八十以上的老人,则不加刑。《唐律疏议》载:“‘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21]卷5,116 3.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加刑 唐律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21]卷4,83疏议曰:“爱幼养老之义也。”[21]卷4,84 从以上律文可知,唐律依据犯罪老人年龄的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宽免,这虽然是古代帝王的一种统治手段,符合民心、民情,但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老人的优恤,起到了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 (四)对高年老人的特别侍养 唐五代政府对老人群体中的高年老人有比较多的优恤。玄宗《赐高年几杖诏》云:“古之为政,先于尚老,居则致养,礼传三代;行则就见,制问百年。”[25]卷26,320概括了中国古代帝王在高年老人侍养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唐五代时期政府对高年老人的恤养政策也主要体现在“居则致养”和“行则就见”两个方面。在“居则致养”方面政府规定,给高年老人给配侍丁,即给侍制度;在“行则就见”方面,帝王每有巡幸,则不忘“就见”、“制问”高年,并给高年老人以恤赏,体现了所谓的“古者天子省方,则问耆年,恤百姓,以颁庆赐,以茂勋劳,用宏布泽之恩,式慰来苏之望”[25]卷463,4731的思想。 1.给侍制度 关于唐代的给侍制度,陈明光《唐朝的侍老制度》、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之二“唐代的给侍制度——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等,已有论述。陈明光将“侍老”作为一个群体名称,探讨了政府对这一群体在徭役、服刑、任官、版授、颁赐等方面所给予的优待,以及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3]李锦绣则专门就为高年老人给配侍丁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给侍制度在唐初就已存在,唐代的给侍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完备性等特点,乃是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26]本文采用李锦绣“给侍制度”的提法。从养老的角度看,可以说给侍制度是唐代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上的一种开创性举措。 唐代政府给高龄老人配侍丁,以助其养老。《唐律疏议》载:“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充侍丁者,“免役,唯输调及租”。[21]卷3,69-70从律文可知,唐代有给侍令,即给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配侍丁,并免除充当侍丁者的差役,以保证其能更好地完成充侍任务。这就使唐代高年老人的赡养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给侍制度优先子孙充侍。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应侍者,若子弟无人充侍,“委亲之官”者,要“免所居官”。[21]卷3,56-57家无期亲成丁之非十恶罪犯,“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21]卷3,71这些规定将充侍之责先归于子孙,在子孙之外,优先近亲,次及轻色丁。开元七年(719)户令规定:“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次取轻色丁。)”[22]76开元二十五年(737)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20]卷7,155此令正式允许中男充侍。天宝八载(749)加尊号赦云:“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一人充侍,任自拣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25]卷40,432这一赦文将给侍年龄提前,扩大了给侍范围。 以上是制度层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侍丁免役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3]例如则天朝曾为宰相的崔元综,“自御史得郎官,累迁至中书侍郎,九十九矣。子姪并死,唯独一身,病卧在床。顾令奴婢取饭粥,奴婢欺之,皆笑而不动。崔公既不能责罚,奴婢皆不受处分,乃感愤不食,数日而死矣”。[27]崔元综年九十九,若按给侍制度,崔老应该可以得到二到五名侍丁。如果这里的“奴婢”不是对侍丁的异称的话,那么早在武后时期,给侍制度就已经执行得不是很好。 2.赏赐高年老人 唐五代史籍中,帝王赏赐高龄老人的记载连篇累牍。笔者将新旧《唐书》、《册府元龟》及《全唐文》等书中赏赐高年的记载进行汇总,制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28]153-156并据此制成“唐五代帝王在位时间与赏赐高年示意图”(图1)。 图1唐五代帝王在位时间与赏赐高年示意图 这些统计显然不可能是唐五代时期政府赏赐高年的全部,分布情况也未必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但从图1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的行为存在如下特点:(1)在唐五代总共343年中,共计赏赐高年140次。唐玄宗以前的137年中,共赏赐101次,占总数的72%;唐后期至五代204年,仅赏赐39次,占总数的28%。无论从唐五代这个大的历史时段看,还是就某个帝王在位的时期看,都明显表现出前期多后期少的特点;(2)从图中可以看到太宗、玄宗、高宗三朝赏赐数最高,凡96次,占赏赐总数的69%。这三朝也是唐代最为清明的时期,三朝累计100年,几乎每年赏赐一次。可见,对高年的赏赐与政治的清明及政府的财政状况紧密相关。 我们又根据“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制成“唐五代赏赐高年地域示意图”(图2),以分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与地域的关系。由于唐五代州县和方镇的辖区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便于统计,示意图以开元二十九年(741)的州县辖区为准,并与郁贤皓《唐刺史考》所列州、道保持一致。[29] 图2唐五代赏赐高年地域示意图 图2显示,赏赐全国高年所占的比例最高,达39%。赏赐局部高年的情况如下:京畿道占19%,都畿道占9%,二者相加共28%,可见帝王的赏赐明显以京都地区为重心;此外,河东道占7%,河南、河北道各占5%;另有9%为皇帝出行、行幸所经历的州县,也主要集中在京都地区。 从以上情况来看,唐五代政府对高年的赏赐首先集中在京都地区。主要原因是该地区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军事中心,朝廷将安抚这一地区的民心放在首位,借赏赐高年等政治行为以维护京都地区的稳定;另外,古代帝王出行必有恤赏,京都地区是皇帝行幸和巡狩的近便之地,这也造成了皇帝对该地区的高年赏赐较多;其次是环卫京都的河东、河南等地区。特别是晚唐,河东、河南道是防范河北叛镇的重要屏障,也是唐代重要的经济区域,因此,中央对这些地区非常重视,这在对该地区高年的赏赐问题上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再次是对河北道叛镇的赏赐。这是唐王朝为了安抚、招降河北叛镇,对归附中央的藩镇及时进行赏赐,借以达到招抚其他叛镇的目的;赏赐最少的是关内道、山南西道、浙江西道、江南西道、淮南道、陇右道等。除了记载不充分的因素外,从地域上讲,这些地区距离中央均比较远,因此,对这些地区高年的赏赐也就比较少。 下面根据“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表”制成“唐五代赏赐高年原因分类示意图”(图3),以分析唐五代帝王赏赐高年的原因。 图3唐五代赏赐高年原因分类示意图 图3显示,在赏赐高年的原因中,以行幸①所占的比例最高,达34%,集中体现了统治者养老措施中“行则就见”的一面;此外,祭祀②11%,改元10%,加尊号8%,宴请6%,即位5%,平叛5%,立太子4%,巡狩3%,封禅、疾愈、立皇后、出征各占2%,还有6%为其他。③从总的情况来看,赏赐高年与帝王直接参与的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如行幸是皇帝亲临百姓的一种象征,即所谓的体察民情,故皇帝在行幸之时往往要对当地高年等进行赏赐,以显示皇恩浩大。而皇帝即位、祭祀、加尊号、改元都是古代社会帝王的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在位皇帝对高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赏赐,旨在扩大这些活动的影响,以提高个人威望。封禅、立太子、册封皇后、疾愈等,是国家喜庆的大事,此时往往大赦天下,同时实施赏赐高年等“惠政”,以示举国欢庆,与民同乐。此外,每逢平叛、出征等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帝王对高年等进行赏赐,是为了安抚叛镇,招揽民心,以巩固自己的统治。 此外,给高年老人颁授州县级职官及赐绯、赐紫等待遇,也是唐五代时期政府崇老的重要措施之一。[6] 综合上述,唐五代政府养老的基本政策是给授一定的土地,同时免除其赋税,以解决老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养老的责任指定给子孙。在刑罚方面,唐律给予老人以不同层次的宽赦。对高龄老人,有侍老制度和赏赐、就见等特别礼遇。这种礼遇有其地域及时间上的分配差异,以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为主要因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