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官吏之老 官吏的养老问题与致仕问题分不开。关于致仕制度,钟文《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一文,就中国古代官吏致仕的由来、条件和待遇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4]李翔《唐代致仕制度初探》一文,专就唐代的致仕情况,分致仕条件、致仕程序、致仕待遇三方面进行了论述。[13]两篇文章的重点都在致仕待遇上,应当说与本文较为接近;但两文的侧重点都在致仕制度本身,对致仕与养老的关系未作论述。下面拟对唐五代的致仕与养老问题再作探讨。 (一)致仕资格 官吏的养老与致仕紧密相关,不仅关系到致仕的年龄,也关系到致仕的待遇。致仕年龄的大小决定解除职务压力的早晚,致仕待遇则关系到官吏的养老是否有保障。《礼记正义·曲礼上》所云“大夫七十而致事”,[24]1232是中国古代官吏致仕的年龄依据,自周以降,历代相沿。唐五代时期也是如此:“大唐令,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诸文武选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务、有劳考及勋绩情愿结阶授散官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20]卷33,925这是唐开元二十五年的致仕令。从令文可知:1.唐代官员的致仕年龄是七十岁;2.唐代的职事官无论品级高低都可以致仕;3.因品级不同,唐代官员致仕的审批不同,即“五品以上上表”,直接上呈皇帝,“六品以下申省奏闻”;4.形容衰老的五品以上文武选人,虽年龄尚不足七十,亦可以致仕;六品以下老病不堪公务的文武选人,可依劳考、勋绩结阶授散官。这说明,唐代致仕令虽明文规定了致仕的年龄,但对五品以上衰老和六品以下疾病的文武选人,虽然不到规定年龄,也可以提前致仕。 有唐一代,致仕令多有损益。记载比较明确的有三次:一是显庆元年四月,高宗下诏曰:“文武官五品以上,老及病不因罪解,并五品以上散官,以礼停任者,听同致仕。”[19]卷67,1173将致仕资格扩大到了非因罪解职的老、病五品以上文武官和以礼停任的五品以上散官;二是开元二十五④年正月,玄宗下制云:“曾任五品以上清资官,以理去职者,所司具录名奏;老病不堪釐务者,与致仕官。”[20]卷33,925这条制文又给予以理去职的五品以上清资官中老病不堪釐务者以致仕的资格;三是太和元年九月,文宗敕云:“请致仕官,近日不限品秩高卑,一例致仕。酌法循旧,颇越典章。自今以后,常参官五品、外官四品者,然后许致仕,余停。”[19]卷67,1175从这一敕文可以看出,至太和元年前,官员申请致仕,不限其品秩高卑,一律应允。针对这一状况,文宗下敕文将致仕资格进行了限制,定为常参官五品以上、外官四品以上,其余品级一律不予致仕。从这些关于致仕的诏令中可以看出,五品以上的官吏在致仕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可以提前致仕,也可以延期致仕,因老病去职者可同于致仕,而且,对致仕的限制政策也不易损伤他们的致仕权益。 (二)致仕待遇与养老 致仕资格决定着官吏能否获得致仕后的待遇,这是其养老的根本保障。致仕待遇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给禄料,目的在于“惠养老臣也”。[19]卷67,1175唐前期实行致仕官半禄制,中晚唐实行半禄、半俸制。 唐代对致仕的五品以上官员给半禄:“大唐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20]卷35,968这一令文对给禄的致仕者有三个限定:一是职事官,二是年七十,三是五品以上。所给禄是半禄,即本禄之半。同时,作为对致仕官优恤的惠政,玄宗于开元五年十月下诏:“致仕应请物,令所由送至宅。”[20]卷35,968致仕资格在有唐一代的变化,已如上文所述;随着官员致仕资格限制的放宽,致仕给禄的限制也自然随之放宽。 至于六品以下致仕官的情形,可从天宝九载的敕文间接得知:“天宝九载三月敕,如闻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格并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高卑,而恩有差降。应六品以下致仕官,并终其余年,仍永为式。”[20]卷33,925即天宝九载三月以前,唐政府有格文规定:六品以下致仕官,四年之后即终止其致仕资格。玄宗改变这种因官品高卑而“恩有差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这些六品以下大臣年老体衰,“必藉安存”,所以下了这道敕文,令“终其余年”,并“永为式”。这样一来,六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安存”从制度上来说也得到了保障。但六品以下致仕官的禄料发放状况、“终其余年”的“安存”方式,因史料阙如,不得而知。同时,正如前引太和元年九月的敕文所述,自太和元年九月以后,六品以下官吏又被取消了致仕资格。取消致仕资格的官吏,其养老方式当同于庶人。 唐初,致仕官之半禄由仓部发放:“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国之仓庚,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凡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22]84德宗建中三年,曾一度将致仕官禄改为由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建中三年九月十二日敕:‘致仕官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并宜从敕出日,于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19]卷67,1174《唐会要·致仕官》载:“贞元四年四月,以前左散骑常侍致仕邱为复旧官。初,为致仕还乡,特给禄俸之半。既丁母丧,苏州疑所给,请于观察使韩滉,以为授官致仕,令不理务,特给禄俸,惠养老臣也,不可以在丧为异,命仍旧给之,唯春秋二时羊酒之直则不给。虽程式无文,见称折衷。及是为服除,乃复之。”[19]卷67,1174长庆三年四月,穆宗下敕:“尚书左丞孔戣可守礼部尚书致仕,仍委所在长吏,岁时亲自存问,兼致羊酒。如至都,其刍米什器之类,委河南尹量事供送,务从优礼。”[19]卷67,1174-1175从上引两条材料可以看到,建中三年九月敕的规定得到了执行,致仕官的禄俸由所在州县供送。 同时,从前引建中三年敕我们还可以看出,给致仕官的是“禄料”,多了“料”。如果不是记载疏误的话,此时很可能已开始给致仕官半禄料。《唐会要·致仕官》载:“至贞元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致仕官给半禄料,其朝会及朔望朝参,并依常式。自今以后,宜准此。”[19]卷67,1174进一步证明此时的致仕官亦给半禄料,似乎还有常式可依。从上引邱为致仕的记载看,所得半禄俸是特恩;至贞元五年三月,致仕官给半禄料已正式成为定制:“(贞元)五年三月,以太子少傅兼吏部尚书萧昕为太子少师,右武卫上将军鲍防为工部尚书,前太子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及赐帛。其俸料悉绝,上念旧老,特命赐其半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19]卷67,1174给致仕官的半禄料,应是致仕官员养老费用的主要来源。“朝廷致禄,本为职劳,衰病乞闲,自宜家食。而半给之俸,近古所行,义诚属于优贤,事亦兼于养老。”[19]卷67,1175 以上都是就致仕给禄料的政令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朝廷又每每以特恩待功臣,给致仕官以全禄料的情况也不绝于史书。如唐休璟于景云二年上表请老,“给一品全禄”;[16]卷111,4501卢从愿于开元二十年“以年老抗表乞骸骨,乃拜吏部尚书,听致仕,给全禄”;[18]卷100,3124-3125大和元年四月,“以太子少傅杨于陵守右仆射致仕,俸料全给”。[18]卷17上,525这些给全禄的特殊待遇,多具有抚慰和优待性质,享受此殊荣者可以此安享晚年。其中亦不乏因贫困而给全禄致仕者,如上文已提及的薛登即是。再如开元年间的王丘,《旧唐书》载:“(其)虽历要职,固守清俭,未尝受人馈遗,第宅舆马,称为敝陋。致仕之后,药饵殆将不给。上(玄宗)闻而嘉叹,下制曰:‘王丘夙负良材,累升茂秩,比缘疾疹,假以优闲。闻其家道屡空,医药靡给,久此从宦,遂无余资。持操若斯,古人何远!且优贤之义,方册所先,周急之宜,沮劝攸在。其俸禄一事已上,并宜全给,式表殊常之泽,用旌贞白之吏。’”[18]卷100。3133这种给全禄的致仕,体现了政府对贫困致仕官员的救恤。 此外,帝王每有巡幸、庆典,赏赐所及也往往不忘致仕官。这是官吏养老的又一物质来源。 (三)致仕官养老的其他优恤措施 在给半禄料之外,致仕官还有朝参之优荣、[20]卷33,925致仕官身亡择高计官品等待遇,[19]卷67,1173这些是对致仕官的政治优待。除此之外,致仕官还享有一些具有救恤性的养老待遇。如致仕官年老体弱欲还乡者,给公乘送行。贞元九年八月,“以太子右庶子、史馆修撰孔述睿为太子宾客,赐紫金鱼袋,致仕。述睿年未七十,以疾免,累表方许,赐帛五十疋,衣一袭。故事,致仕还乡,不给公乘。上宠儒者,命给公乘遣之”。[19]卷67,1174从引文知,致仕官还乡,本来是不给公乘的;德宗给孔述睿以公乘,是对他的特别优待。至元和三年四月,宪宗因滕珦奏请,遂将给致仕官公乘制度化:“右庶子致仕滕珦奏:‘伏蒙天恩致仕,今欲归家,乡在浙东,道途遥远。官参四品,伏乞特给婺州已来券,庶使衰羸获安,光荣乡里。’敕旨:‘滕珦致仕还乡,家贫路远,宜假公乘,允其所请。自今以后,更有此类,便为定例。’”[19]卷67,1175 给致仕官以禄料,只能使其生活所需有所保障,而因老病或精力衰退而致仕者的生活更需要有人照料。对此,政府还规定致仕官若无在京任职的子弟,允许其在外任职的子弟停官侍养。开元五年十一月玄宗下敕:“致仕官子弟无京官者,其在外者,听一人停官侍养。”[19]卷67,1173其实在玄宗正式下敕之前,政府已经这样对待致仕官员了。如高宗永徽二年,光禄大夫、行侍中、兼太子少保高季辅“以风疾废于家,乃召其兄虢州刺史季通为宗正少卿视其疾,又屡降中使观其进食,问其增损”。[18]卷78,2703又崔敦礼“以老疾屡陈乞请退,显庆元年,拜太子少师,仍同中书门下三品。敕召其子定襄都督府司马余庆使侍其疾”。[18]卷81,2784可见,在实际生活中,对因病请退的官员,一般是令其子弟、兄弟停官侍养,以使病退者能够获得良好的照顾。 至于致仕官有子弟任京官者,其侍养方式依侍养令。《唐律疏议·免所居官》载,“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要免其所居官。疏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21]卷3,56而且,唐律还规定,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笃疾应侍,“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21]卷3,56可见,祖父母、父母老疾,子女应侍养;若不侍养祖父母、父母而去做官,要被免去官职。唐五代时期请停官归侍者不在少数。例如会昌六年二月丁丑,“左拾遗王龟以父兴元节度使起年高,乞休官侍养,从之”。[18]卷18上,609对停官侍养者,政府发给半禄:“凡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22]84 律文允许“才业灼然”的官员带官侍养,还规定“将亲之任”、“理异委亲”者,“科‘违令’之罪”。[21]卷3,56-57但对个别情况也予以允许。《旧唐书·李峤传》载,玄宗曾下制慰李峤曰:“矜其老疾,俾遂余生,宜听随子虔州刺史畅赴任。”[18]卷94,2995《玄宗纪》也载曰:“特进致仕李峤先随子在袁州。”[18]卷8,173这里特进李峤致仕后,先后随子在虔州及袁州官所侍养。 此外,政府还以授给官吏本乡职官的方式,方便其子弟照顾,以达到优养老年官吏的目的。武德元年,讨平薛仁皋,拜魏抃为秦州刺史,高祖曰:“衣锦还乡,古人所尚;今以本州相授,用答元功。凉州之路,近为荒梗,宜弘方略,有以静之。”[18]卷59,2333武德初年,丘和归国,“和时年已衰老,乃拜稷州刺史,以是本乡,令自怡养”。[18]卷59,2326 综上所述,唐五代时期,官吏的法定致仕年龄是七十岁。对不满七十但形容衰老或老病不堪公务的官员,仍允许其致仕。致仕者唐前期给半禄,唐后期给半禄料,这是其养老的根本保障。对家境困窘的致仕官,政府往往特赐全给俸禄。致仕者的日常侍养通常由子女承担,子女任官者,听其停官侍养,并给予半禄。此外,唐五代政府还给致仕归乡的官员提供公乘。唐代律文不允许子女任官者“将亲之任”,违者要“科‘违令’之罪”,但仍存在特允随子赴任以获侍养的致仕官。授给老年官吏以本乡官职是优养老年官吏的方式之一。取消和没有致仕资格的官吏,其养老方式当同于庶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