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国典籍传播越南主要通过包括使节在内的官派人员来完成,中越之间商业性质的书籍贸易并不发达。这一点与汉籍流播朝鲜的状况相近而与中日之间的书籍传播状态不同。原因是:一、中越之间的定期朝贡制度带有贸易的性质,其便利性压制了普通商业贸易;二、中越贸易中心在两广地区,离清代的书籍集散地长江中下游地区较远,这推高了书籍的成本。越南重印中国典籍的情况并不普遍,这种以包括使节购买在内的官买为主的书籍输入方式造成越南的汉籍数量相对较少,汉籍在越南各阶层的分布极不均衡,朝廷或王族获得的汉籍最多,使节其次,普通士人获得汉籍相当困难。这一情形影响到越南士人的文学水平,促使阮氏朝廷屡次颁布官书。 【关 键 词】典籍/流播/中越/阮朝/文化 【作者简介】何仟年(1972-),男,扬州大学文学院讲师。 东亚汉文化圈之所以能形成,汉文典籍从中国向周边的流播无疑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通过比较中越与中日、中朝之间的书籍流播方式,可看到同在汉文化圈内,越南获得中国书籍的方式与朝鲜相近,与日本有较大不同,这种不同可能是造成这些国家文化发展有所差异的原因之一。 关于中国书籍传播日本的方式,大庭修在《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一书中作了深入探讨,①引用的资料大多与中日之间的商贸有关,可认为汉籍传入日本主要是由往日本的中国商人完成的,有时日本一方开出书目求购,商人仅充当执行者,更多时候,商人主动在中国采购书籍,将之贩运至日本获利。但朝鲜情况不同。关于汉籍在朝鲜的流播,张伯伟的著作《清代诗话东传略论稿》虽然重点研究诗话,但对此论题也作了深刻的揭示。该书在谈到书籍往朝鲜和日本流播方式的不同时说:“采购是东人来中国购买书籍,输入则是中国人将书籍带进。如果说,上一种方式体现在向朝鲜的传播,那么,这种方式则以向日本传播为主。”②来中国购书的主要是使节,“中国书籍之稍稀贵者,除非文士入燕亲购,则元无可得之理”③,所以,有关中日书籍交流的文献多与商贸相关,而中朝书籍交流的史料则多见于使节文献。 这提示中国书籍向外流播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与贸易有关,一种与朝贡制度相联系。在汉文化圈内,中越书籍交流的情况与中朝极为相近,可以互相印证。 一、中国典籍输入越南的法律和政策 越南立国初期,中国常以赐书的方式赠送越南佛教典籍,书籍的买卖一开始就受到限制。《宋史·交阯传》说: 大观初,贡使至京乞市书籍,有司言法不许,诏嘉其慕义,除禁书、卜筮、阴阳、历算、术数、兵书、敕令、时务、边机、地理外,余书许买。④ 由此可断定,约1107年前,法令规定中越间书籍是不许买卖的,因此才由贡使提出买书的要求。此次诏谕形成了惯例,其中禁止流向越南的书籍品种为后来所继承。《元史·安南传》记: 大德五年二月,太傅完泽等奏安南来使邓汝霖窃画宫苑图本,私买舆地图及禁书等物,又抄写陈言征收交趾文书,及私记北边军情及山陵等事宜,遣使持诏责以大义。⑤ 这说明,宋元时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图书是限制传入越南的,但除此以外的儒家著作及诗文集之类则不被禁止。明代沿袭这一政策,《明史·宋濂传》中说:“士大夫造门乞文者,后先相踵。外国贡使亦知其名,数问宋先生起居无恙否。高丽、安南、日本至出兼金购文集。”可见一般性的文学作品的买卖比较自由。 有时中国对于出口的书籍品种也有法律上的特别限制。如《大清律例》卷二十兵部律中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罪名,其中有条例规定“凡外国差使臣人等朝贡到京,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买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莲缎匹,并不得收买史书及一应违禁军器硝黄牛角铜铁等物”⑥。法律既规定使节不能购买史书,则商人携史书至越南贸易也断然不会被允许。 从法律角度说,中国自古就有禁书的规定,即使对于国内人民,仍然有一些书是禁止传播的,如有关谶纬一类的书籍,或国家临时规定某些特定名目的禁书。清代对于通俗小说或戏曲一类作品就曾禁止出口。如清署名清凉道人《听雨轩笔记》卷四《赘纪》描述乾隆时,越南使节经广西省城桂林出关时的仪节,其中说: 唯过广西省城桥船时,首府先遣经历查其所带书籍,录取书目呈览,每部价值若干,均注于下,首府核其不应带出者,禀知上宪截留之,仍遣经历赍原价往取其书回,如小说传奇之类皆在所禁者也。⑦ 对小说戏曲的出口限制其实就是明清国内禁止“淫词小说”的延伸。⑧黎贵惇《北使通录》有一些记录显示出以上规定的具体实施状况,说明查扣小说传奇并由政府补偿书价是得到实行的。该书中有篇呈文为乾隆二十六年(1761)十一月十二日要求广西地方发还被没收的《渊鉴类函》一部。观其呈文可知,黎贵惇一行在中国购买相当数量的书籍,但在桂林省城查验时被没收若干,包括《渊鉴类函》一部。据黎贵惇文后记载,此书后来被发还,并由中国官府取回因收缴该书而退还给黎氏的银两计四两二钱六分。黎贵惇等人被中国关口没收的书籍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封神演义》、《贪欢报》等小说戏剧书;一类为有卜筮功用的易数之书,如《神相金书》《渊海子平》等。但《大清律》也被没收,应该是因为涉及政治太深的缘故。⑨ 整体而言,中国法律不禁止书籍出口,对某些品种如史部书、易数书、小说戏曲类书则有所限制。但实际上,这些禁令有时执行并不严格,越南仍有机会可以获得以上种类的书籍,这一点在越南阮朝的书目中可以见出。如《古学院守册》(编于启定九年至十年,1924—1925)小说类有《隋唐演义》、《说唐薛府传》、《西洋记》,戏曲类则有《审音鉴古录》、《纳书楹曲谱》、《花月痕传奇》、《芝龛记》、《旗亭记》、《三星图传奇》、《新曲六种》、《重订缀白裘新集》等。阴阳地理类书籍也在《古学院守册》上有所记录,如《河洛理数》、《易林补遗》、《五种秘窍》、《三台通书正宗》等,但其数量的确较其他书籍少。可疑的是清律中虽规定史书不能出口至国外,但越南书目中史书数量仍较多,而且黎贵惇的被没书籍名单里也没有史部书。据此可推断,清代法律上史书不能出口的规定实际并没有执行,而小说戏剧类及易数类书则受到严格禁止。 因此,越南士人如要学习诗文,要获得所需的中国书籍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就书籍流播的实际情形来说,影响越南文化状况并进而影响汉文诗创作水平的似乎是书籍流入的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