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观点仍应是当前学界判断夏代为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的基本依据,这一观点与三代之间血缘组织普遍存在的状况并不冲突。夏代国家的产生路径符合恩格斯有关古代社会“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理论论述。尽管尚未有夏代文字的出现,但可靠文献资料以及濮阳高城遗址的发掘,为夏代并非后人杜撰的论点提供了有力的实证支持。古河济地区的考古遗址和考古发现为考察夏的疆域及其所在位置提供了证明,具有王都气象的二里头遗址是夏后期夏人的都邑,而古河济一带则是夏人自始至终居住于其上的夏的本土。禹时洪水并非是一场遍及天下九州的大洪水,它只发生在古兖州及其附近地势低洼的地区,禹治洪水亦不过是其时人们为发展低地农业而对本地经常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的治理。 关键词:夏代;早期国家;产生路径;实证问题 作者简介:沈长云,男,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先秦史及史学理论研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涉及中国古代文明暨早期国家产生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随着讨论的深入进行,如今,一些学者又将寻找夏文化的目光投放到了豫东鲁西一带,即古代的河济地区。应当说,这是一个新的研究动向。笔者始终关注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并一直主张夏族及夏代国家产生于古河济之间。考虑到目前夏文化及有关夏史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清理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现将一些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特别是有关夏代国家产生的看法整理出来,以在互相切磋的基础上,促进讨论的健康发展。 一、为什么说夏是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 讨论这一问题应当从国家产生的标志谈起。有关国家产生的标志,仍应首先尊重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理论,并以这两个标志来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这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国家与氏族社会的根本对立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的,其中恩格斯的论述尤其明确,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作为国家的具体体现,同过去相比,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 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1]110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1]116~117 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与氏族社会“依亲属关系”来组织它的居民相对立的。所谓“公共权力”,也是与氏族社会“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相对立的。它不仅包括“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167。这样两个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标志,完全是社会内部阶级分化和私有财产制度发展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参考摩尔根《古代社会》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分别详细地讨论了古代希腊及古代罗马政治社会即国家产生的全过程,特别是如何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居民的过程。由此可以总结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逻辑:国家既然是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合的产物,而阶级分化势必会引起氏族社会内部各成员间血缘纽带的松懈。各氏族成员既失去与原氏族的血缘联系,就势必会导致出现不同氏族或胞族出身的人们的杂居。面对这种情况,新出现的政治组织对民众的管理就只能按他们的居住地区进行。这种按地区对民众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就是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才说,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1]165。 应当说,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完全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实际上,不仅马克思、恩格斯是这样认识的,一些现代人类学者也有这样的认识,他们给国家下的定义多遵循上述原则,如弗里德关于国家的定义即是: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分层而出现的,是一种借助于“超出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2]37~38。他对国家产生进程的描述也与恩格斯的思路基本相同,即认为分层社会内部的压力,导致了非血缘关系的政治和经济机构的重要性不断增加,这些机构的逐渐成熟、结合,便终于形成了国家。此外,美国考古学者亚当斯亦认为,国家是一种根据政治和地域界定的等级结构,而非立足于血缘关系或其他属性的社群[3]582。 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是否适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或者说是否也可以用来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呢?这个问题在目前中国学界是存在分歧的。不少学者认为,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也就是地区行政组织的建立这一标志,并不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因为在古代中国早已进入国家社会的夏商周三代,血缘组织并未消泯。它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作为三代国家维系政权的基本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据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只是就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情况作出的,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文明古国并不适用。 笔者认为,在有关中国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的讨论中,我们仍然应当毫无保留地坚持使用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不可随意改动或轻言放弃。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理解我国夏商周三代仍然存在着各种血缘组织这一现象与我们使用这两个标志并据此判断夏商周三代已进入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呢? 应当说,这两者之间并不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涉及对中国早期国家特殊性的理解。我们称夏商周三代为“早期国家”,是因为三代国家仍然保存着原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许多东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原始社会早就存在的各种血缘组织,亦即遍布各地的许许多多氏族,或族邦,它们并没有像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样“被炸毁”,而是作为我国早期国家的基层社会组织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夏商周三代既然是“国家”,也一定要具备作为国家的必要条件,不仅要有公共权力的设立,还应当有按地区对居民的划分,也就是按地区设立的一套行政组织。这种地区行政组织,笔者以为就是由各个地方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族邦构成的一套行政系统。这些族邦就单个来说,自然就是单纯的血缘组织,但它们既然被国家编织进一个共同体,彼此之间又没有血缘关系,并各自长期占有某一固定地域,那就只能是国家下属的行政单位。西周时期的文献《尚书·梓材》称:“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表明王的政令正是通过贵族及各族邦的邦君下达到其所管辖的臣民中,这正体现了各族邦是王权下属的行政单位的性质。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作为构成早期国家下属行政单位的各个族邦,一定是出自不同的血缘谱系,或至少不是出自同一个血缘系统。用中国古代文献表示不同血缘关系的术语来说,它们一定不属于同一个姓族。以夏代为例,其下属各个族邦,除与夏王保持同姓的诸姒姓氏族外,还有属于妫姓的有虞氏、属于己姓的昆吾氏、属于彭姓的豕韦氏、属于妊姓的有仍氏和薛氏、属于董姓的豢龙氏等等。商周的情况无疑也与之相同。假设若只是相同姓族的几个氏族结合在一起,那就很难说它们是“超越血缘关系”之上的政治组织,就不能称其为“国家”。至于单个族邦,就更不能称之为“国家”了,即使它们内部已经出现了某种社会分层的现象。 传说自“五帝”以来就是一个“天下万邦”的局面。那时“天下”有许多不同姓氏的氏族部落,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族邦”。考古工作者通过聚落考古调查,发现与“五帝”时期相对应的龙山文化时期,各地的聚落经过分化和重组,已形成一组组“都、邑、聚”的结构,他们认为这每一组“都、邑、聚”都可以对应于文献提到的“天下万邦”的“邦”。按照现代人类学理论,这些内部已出现社会分层的“金字塔结构”的氏族邦方都可划入酋邦的范畴,而酋邦正处于国家社会的前夜,因此可以认为“五帝”时期亦正处于由原始氏族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阶段。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有相当多的学者却不赞同这样的说法,而认为“五帝”时期已经进化到国家社会的阶段。他们或是混淆“酋邦”与“国家”的区别①,或是将某些带有城邑的氏族邦方说成是“城市国家”或“城邑国家”。其实,即使我们不赞成国外人类学者的酋邦理论,也很难将上述“五帝”时期的“邦”“国”(文献为避汉高帝的讳,改称“天下万邦”为“天下万国”)说成是国家性质的政治组织。对此,笔者已在有关论著中作过较多辨析,拟不赘述②。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来衡量,这些由单纯血缘谱系构成的氏族团体,均很难说成是“国家”。同时,文献中也未见其时有不同姓氏的族邦组织在一个世袭王权之下的更高一级权力机构的迹象,只是在尧、舜、禹之后,才由禹治洪水导致将众多这样的族邦纳入世袭王权之下。这样,我们就只能将禹建立的世袭王权,即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