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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 沈长云 参加讨论

    二、夏代国家产生的路径
    关于夏代国家的产生,最适宜作参照的观点,莫过于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反杜林论》中提到的有关古代社会两种“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理论。所谓“统治与奴役关系”的产生,实际就是国家的产生,因为国家的实质不外乎就是“统治与奴役”亦即阶级压迫的工具。恩格斯提到,这种统治与奴役的关系是通过两条路径实现的,其中一条路径,他是这样叙述的:
    (在许多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能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4]218
    这里提到的“原始农业公社”,可以大致比作古代从事农业生产的氏族部落,或中国学者习惯称呼的“族邦”,或一些中外学者理解的“酋邦”。恩格斯认为,在这些原始共同体内,有一些维护或管理共同体整体利益的职务,这些职务不得不由个人来承担。这些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他们应是氏族部落中的领袖人物)一开始充当的角色,显然具有“社会公仆”的性质,但由于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因而也可以视作国家权力的萌芽,这种萌芽当然还要继续生长,恩格斯接着指出,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人口的增长,促使这些单个的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并导致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
    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这种情况的造成,部分地是由于社会职位的世袭……部分地是由于同别的集团的冲突的增多,而使得建立这种机构的必要性增加了。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在这种转变中,这种主人在什么样的程度上终究也使用了暴力;最后,各个统治人物怎样集结为一个统治阶级。[4]218~219
    这里谈到,各单个的公社为了保卫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而结成更大的整体(相当于现时一些学者所说的“族邦联盟”或“酋邦联盟”),这更大的整体当然又有了新的机构作为整个联合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由于它们处在各单个公社(或酋邦)之上,处理着更大范围的事情(例如同其他部族集团的冲突、战争,或者更大规模的水利事业的修筑等),使得它们原有的管理职能逐渐发生了“独立化”倾向。这种倾向的进一步发展(例如权力的世袭化)更形成了对社会的统治。于是,原本是维护共同体集体利益的机构变成了凌驾于各单个公社之上的世袭权力机构,原本的“社会公仆”也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也就是压在公社其他各阶层人员之上并可以对他们行使暴力的统治阶级,由是导致一个带有专制主义倾向的国家的产生。
    必须提到,对于原始共同体的某些社会职能的执行者可以通过自身权力的“独立化”变成与普通社会成员相对立的统治者集团,同时导致国家产生的论断,恩格斯是始终不渝地加以坚持的。直到1890年,晚年的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一封信中还说:“社会产生着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1]482恩格斯所言内容与上述《反杜林论》中的话语几乎是一致的。
    中国古代阶级压迫及国家的产生,主要走的就是恩格斯所指出的第一条“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路径。不容否认,我国原始氏族社会的后期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化,出现了财富占有不均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有了富裕家族和贫困家族的区别。但是,那些富裕家族的族长实际上都是些氏族部落的首领,或他们的近亲。以后各个部族联合而成的更大集团(部落联盟、族邦联盟或酋邦联盟)的领袖人物一开始也是这样的情况。对于这个时期的各共同体的首领及其职事人员,我们还可以把他们归纳为“社会公仆”的范畴,因为直到国家产生以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还是在为共同体的利益执行着管理者的任务。试看古文献对那些传说中的“圣贤”的描述:
    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国语·鲁语上》)
    这些先圣先贤实际都是部落或部落联合体的首领。文献记载他们对共同体各种事物的管理是那样尽心尽责,恪敬职守,以至于不少圣贤都死在他们所任职务的任上,这显然符合原始共同体“社会公仆”的形象。然而,曾几何时,他们中的一些人或他们的后嗣子孙却变成了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不可拂逆的专制君主,也就是“社会的主人”。这种变化的原因,想必不可用他们个人品质的优劣或致力于道德修养的勤惰来加以说明,而是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他们所承担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对于社会的“独立化”倾向所致。用现在的话说,即是权力被异化的结果。
    关于这一论点最清楚的证明莫过于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王朝——夏的建立。上文已经提到,夏以前的中国尚是一个“天下万邦”的局面,各邦彼此独立,即便有时几个族邦为着某种共同利益结合成稍大一些的族邦联合体,有了像“五帝”那样族邦联合体的首领,但由于他们所承担的这种职位的“独立化”才刚起步,也未曾出现联合体首领的世袭制,因而直到夏以前,尚未有国家产生的事例。
    促使夏代国家产生的契机是夏禹的治水。传说“五帝”中最后两位“帝”——尧、舜的时候,中原一带发生洪水,居住在洪水发生地域的夏后氏(它原来的名称叫有崇氏)的首领鲧及其子禹先后被尧、舜任命为领导治水的宗揆。鲧、禹如上引《国语》所述,本亦属于勤于职事的“社会公仆”。尤其是禹,孔子称他“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论语·泰伯》),孟子说他为治水“八年于外,三过其门而不入”(《孟子·滕文公上》),韩非子更说他“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韩非子·五蠹》)。但是,由于治水需要长时间大规模地集中人力物力,要对各族邦的人力物力进行调配、指挥和统一管理,在此过程中,禹难免要利用联合体赋予自己的职权对各邦施加更多的影响,甚或强制干预。这样一来,就势必使原来较为松散而缺乏约束力的联合体发生质的变化,促使联合体领导机构发生权力集中的倾向,并逐渐凌驾于各个族邦之上,以至最终过渡到使各族邦沦为自己臣属的具有专制主义性质的权力机构。而禹则因长期担任领导治水的职务在众族邦中树立了自己及自己家族的权威,由原来的夏后氏部族的首领继任为部落联合体的首领,再发展成为君临众族邦之上的拥有世袭权力的夏代国家的君主。文献在谈到这一变化过程时说,由于禹治水的功绩,“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国语·周语下》),可见禹确实是因为治水获得了对天下的统治权力。以上,便是夏代国家产生的道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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