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自同治至光绪年间,淮盐因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而失去了在两湖地区的大部分引地。为规复两湖引地,两江总督采取了种种措施:从重税邻私到禁止川盐入楚;从川、淮分界行销到代完川、鄂饷银;从设卡辑私到设卡缴税;从加强运销机构管理到提高淮盐质量。然而这些措施却遭到了四川总督、两湖地区督抚的联合抵制。“引地规复之争”背后折射的是地方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之争,同时也反映了盐业从生产、分配到运销、管理最终走向市场化的历史必然性。至光绪中叶,在中央政府的催促下,淮盐盐引虽然恢复,但私盐贩运依然屡禁不止,此后也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两淮盐场遂逐渐转向垦殖。 【关 键 词】晚清/两湖/淮盐/引地/规复 【作者简介】陆玉芹(1970- ),女,江苏大丰人,博士,盐城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谢俊美(1942- ),男,江苏盐城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中国古代的财赋结构,自唐以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盐税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收入的大宗。清朝的财赋来源,除地丁、漕粮而外,以关税、厘金、盐课三项为大宗。为了保证盐税的征收,清政府不仅在产盐地设立诸如盐务、督销局、转运局之类的专门机构,而且任命盐运使、盐法道(简称“盐道”)、盐茶道、驿盐道及场大使、盐课大使之类的官吏,专门负责盐政事务。对食盐的运销也规定了严格的引岸制度,盐引、引额、引地都有严格的规定。① 一 清代,盐的销售主要由政府主导。据《清史稿·食货四·盐法》记载,“行盐之法有七:曰官运官销、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其中官运官销、官督商销是主要的销售形式。在两广、云南,官督官销最为突出,而两淮、两浙及福建地区则以官督商销为主要形式。[1]749两淮盐商在各盐区专门设有集采、卖、贩、销于一体的组织机构“盐商公所”,两广则有“盐商总局”,其负责人有称“总商”的,也有称“纲总”的,因地而易,名称不一,从而形成一条官商一体严密的督销网络。 “盐乃计口授食之物”[1]743。食盐销售与人口挂钩,既是为了保证政府对盐课的征收,也是为了加强对商人和盐的产销市场的控制,对于维护国家对食盐的垄断、防止和打击走私贩卖,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清政府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引区,每一引区只能销售政府规定的盐场所产的盐,这一引区内的人民只能购买和食用这一盐场所产的食盐。如山东,河北,河南陈州、归德等地区只能食长芦盐场所产的盐,又如江苏的徐州、江宁、安徽的宁国与和州地区以及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区为淮盐引区,上述引区内的人民只能食用淮盐。此外,各引区,无论是官买还是商贩,彼此互不侵扰。如有逾越,私相贩卖,则被称为“贩私盐”,属于“犯罪”、“犯法”行为。 两湖地区(湖南、湖北)是淮盐专商销岸,或者说是淮盐的专销引地。引地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历史上政治原因有关:晚唐五代时期,藩镇割据,各自将其势力范围据为销区从而征收盐税。两淮销区相当于南唐的领域,后沿袭旧制,改变不大;二是与地理条件有关。古代运盐以水运为主,销区称为“岸”。淮盐的湖北销区称“鄂岸”,江西销区称“西岸”,湖南销区称“湘岸”,安徽销区称“皖岸”,统称“扬子四岸”,主要是得自长江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 引区销售指定盐引,反映了清政府食盐生产、运销管制与民户户口配给制的结合,这种情况在社会稳定的时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然而一旦社会秩序发生动荡,特别是发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种按引区销售指定盐场盐的做法极易遭到破坏,造成引地盐运销的混乱。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