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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队中的“司空”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史学月刊》2014年7期 宋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秦汉军中设有“司空”之职,负责行军宿营和攻城、守城作战中的土工作业以及对犯法吏卒的拘禁和审判。战国后期至汉初,此类官职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务部门的“司空”兼任,平时办公,战时随军出征。这是西周春秋大臣身兼民政和军务的延续,也是上古政治及官制重要特点的遗存。战国以降,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逐步确立,施行文武分职。作战部队中的“司空”也逐渐脱离了军政不分的状态,西汉中叶以后改称“军司空”、“军中司空”、“营军司空”等,成为专职军官。东汉以后,军队中的“司空”组织不再见于记载。
    【关 键 词】司空/邦司空/县司空/军司空/营军司空
    【作者简介】宋杰,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秦汉官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普遍设有“司空”一职。如朝廷有邦司空、中司空(详见下文)、大司空,九卿属官有都司空、左右司空、水司空①,郡国司空散见于出土官印和封泥②,云梦秦简和里耶秦简又载有县司空和乡司空,掌管土建工程和兴发徭役。县道司空官还负责监押和役使囚犯,故亦称“狱司空”③。秦汉军队组织里也设有“司空”官吏,与行政机构中的情况相类,此前学界少有专门研究。本文试对其职责与渊源流变进行探讨,望能得到方家的指正。
    一秦汉军内“司空”名称的演变
    1.秦与西汉中叶以后军队“司空”名称之不同特点
    汉代作战部队中名为“司空”的官员,见诸史籍者有杜延年,“昭帝初立,大将军霍光秉政,以延年三公子,吏材有余,补军司空”④。再如冯奉世,“前将军韩增奏以为军司空令”⑤。出土汉印有“军司空丞”⑥,即“军司空令”的副职。另《汉书·杜延年传》如淳注引汉律说军队的“司空”组织分为两种:“营军司空,军中司空各二人。”如淳是汉末三国时人,他提到的汉律和军队中的“司空”官职应是东汉的典章制度。上述情况亦为考古资料所证实,如传世汉印有“军中司空”、“营军司空”⑦,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墓出土有“楚营司空”、“楚中司空”印章,赵平安先生认为后者即代表楚国的“军中司空”,而“营司空应是营军司空的另一种省略形式”⑧。黄盛璋先生考证墓葬的主人是西汉第五代楚安王刘道⑨。有关营军司空和军中司空的具体职责缺少记述,沈家本认为“军有征、防之别”,推断它们分别为驻防部队和作战部队的司法机构。“营军司空防军之官,军中司空征军之官,实各主其事者。”⑩
    上述史料所载西汉中叶以后军队几种“司空”官吏的名称都带有“军”或“营”字,表明他们是服役于军中的专职人员。但是据简牍、帛书和文献记载,战国后期至汉初军队同类官吏的名称却与之不同,他们或称“邦司空”、“县司空”,或仅称“司空”而不含有“军”字,反映出当时军队的“司空”是由各级政务部门之“司空”来兼任的。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11)又《商君书·境内篇》曰:“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12)学术界通常认为此“国司空”即为秦律中的“邦司空”(13),其前身是西周春秋时天子、诸侯国内的司空官,为“三司”、“五官”或“六卿”之一(14)。而“县司空”是由周代卿大夫采邑中的“(采)司空”发展而来,亦属于“三有司”之一(15)。这些情况表明上述官员担负着随军作战的任务。于豪亮先生曾指出,秦简中的司空平时主管辖区内道路、水利及土建工程等事务,战时随同本国、本县征发的部队出征。“邦司空和县司空都要从军作战,在战争中工程技术是很重要的,他们是作为工程兵参加作战的。本节最初所引《秦律杂抄》说明他们要从军,所引《商君书·境内》说明他们以其工程技术参加作战。”(16)
    2.关于秦“司空”从军作战原因之补充
    笔者在这里补充一点,从简牍和文献记载来看,秦之司空领兵参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县道司空官在地方行政系统中隶属于县尉,本身即负有部分军事职能。严耕望先生指出秦汉县廷列曹中有辖于县尉的尉曹、狱司空等机构,并引“《洪范五行传》曰:‘尉曹主本[卒]使。’翼奉亦曰:‘尉曹主士卒,宜施仁。’又曰:‘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据原文前后例,此处当脱“狱司空主”四字)牢狱。’”(17)严氏还在其著作内附录从《佚存丛书》中所抄《洪范五行传》此段全文,其中提到县道官按天干设置十曹,“辛为尉曹,共本[卒]使”。又按地支设十二官,其中“丑为司空,守政辅治”。另引翼奉云:“肝之官尉曹,木性仁,尉曹主士卒,宜施仁……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18)秦汉郡县皆设有尉,“典武职甲卒”(19),为太守、县令的副职和下属,但其职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县尉,“以其职主盗贼,又分部与令长别治,故任职者亦颇有能自申其意以为治”(20)。秦汉县丞、县尉分别治事,“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案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21)。在县尉所辖曹署当中,“司空”属于核心组织,如前引翼奉所言:“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严氏之说后被出土简牍所证实,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曰:“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22)此处即说明县司空的上级是县尉,故有巡察其工作的责任。
    另外,县尉及其所辖尉曹除了负责地方治安,还掌管征发卒徒、兴役运输等事务。“《续志》,公府尉曹主徒卒转运事。郡国盖同。《洪范五行传》:‘尉曹共本[卒]使。’翼奉曰:‘尉曹主士卒。’是也。”(23)此项工作也是由“尉曹”通过“司空”进行具体部署的,即前引翼奉所言:狱司空“主士卒牢狱逋亡”。里耶秦简亦反映县尉是通过各乡司空官员来安排征发民众服役的。里耶秦简J1(16)5—6简正面文字皆为洞庭郡守发给属下“县啬夫”(县令)、卒史、郡尉的公文,首先重申了有关法律:“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24)随后强调不要在农忙季节滥发民力。命令相关官吏各自审查所负责各县服役人员的簿册,发现违令者要检举上报并及时依法处分(25)。上述两简背面的文字表明,此件文书送达迁陵县令之后又分别转发给迁陵县尉,再由县尉下达给所属的各乡司空,督促他们“听书从事”,即严格遵守律令并执行有关指示。这说明各乡每户百姓的服役人数和先后次序,是由乡司空来安排的,所以禁止擅兴徭役的文书最终下发到这些执行人的手里。前引《洪范五行传》引翼奉所云,狱司空还主管“逋亡”事务,士卒的“逋亡”即避役逃亡,统计和纠举“逋亡”人员也是徭役征发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并归“司空”机构负责。秦汉兵役与力役往往混杂在一起,县乡司空既在军事长官县尉的直接管辖之下,又负责士卒徭役的征发和逋亡事务,那么遇到战事领兵出征也就是在所必然了。
    3.西汉前期军队“司空”官员的名称
    汉初军内司空的名称亦与秦代相类。如马王堆汉墓帛书《刑德》乙种中有关于风占的一章记述,涉及军队的各种官职。李学勤先生曾对文字加以修正,其内容为:“凡以风占军吏之事,子午刑德将军,丑未丰隆司空,寅申风柏(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马,巳亥雨师冢子,各当其日以□[风,杀邻(?)其宫,有事];若无事,[乃有罪]。”他认为,“上述军吏制度,反映了汉初的职官情况,和《汉书》所记有所差异。帛书的出现,正好补充载籍的不足”(26)。此处的“司空”职称也不带有“军”字。又《二年律令·秩律》提到:“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长五百石。”王昕据此提出:“《二年律令》445简涉及的三个职官,‘发弩’和‘轻车’均为军队将领,在简文最后有‘卒长五百石’的句子,亦与部伍相关联,因此,简文中的‘司空’当指部队官职。”另外,“简文‘有丞者三百石’则是指‘发弩’、‘轻车’、‘司空’之丞秩各三百石”(27)。其说可从。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释“中司空”是“中央政府所设主罪人作役官”,笔者认为它应是从秦之“邦司空”演变而来,战时兼领军职。此条律文里的“中发弩、(中)枸指发弩、中司空、(中)轻车”属于朝廷直辖军队中的将吏,而后三个官职属于地方军队组织,其中“郡发弩”下面的“司空”即前文所述的郡司空。秦朝各郡原设有司空一职,如前文所述秦印、封泥所证,其职责应与云梦秦简所载邦司空、县司空的情况相类,日常主管郡内土木水利工程等事务,战时随同各郡征发的军队出征,并非平时在军中另设有“司空”机构。而“中司空”、“(郡)司空”所辖秩三百石之“丞”,可以视为西汉中后期“军司空丞”的前身。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中提到“司空啬夫”,学术界认为是“县司空”的别称(2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明确记载了汉初各郡县设立“司空”官职,并根据县境大小、人口多少或距离京师的远近程度,将其秩俸分为三等,有百六十石、二百石、二百五十石的差别(29)。《秩律》将各郡县的司空主官称为“司空”,并不叫“郡司空”、“县司空”或“狱司空”。这反映出“司空”应该是它们通常使用的官职名称,而“县司空”或“狱司空”可能是在某种特定场合下的专称。笔者的这一推断也可以从以下记载获得证实,应劭《汉官仪》曰:“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狱司空,故覆加‘大’,为大司空,亦所以别大小之文。”(30)上述的县道“狱司空”也应该是别称,正式场合则只称“司空”而不带“狱”字,所以朝廷议者才认为三公官职若称“司空”会和县道有关吏员重名,建议加上一个“大”字以示区分。如果后者在各种场合都叫“狱司空”、“县司空”,那么朝廷新设的“司空”就与之名称不同,用不着再缀以“大”字来分别。
    成书于西汉前期的《淮南子》,在《兵略训》中也谈到了军队里设有“司空”,属于“五官”之一。文中说:“夫论除谨,动静时,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伍,连什伯,明鼓旗,此尉之官也。前后知险易,见敌知难易,发斥不忘遗,此候之官也。隧路亟,行辎治,赋丈均,处军辑,井灶通,此司空之官也。收藏于后,迁舍不离,无淫舆,无遗辎,此舆之官也。凡此五官之于将也,犹身之有股肱手足也……”王引之注:“下言‘五官’,而上只有四官,写者脱其一也。‘兵甲治’下当有‘此司马之官也’一句。”(31)其中“司空”的名称亦未缀以“军”字,与前述诸条史料所言情况相同。
    4.军队“司空”名称演变原因之分析
    从简牍与文献所载战国后期至汉初军中“司空”官员的名称来看,或是仅称“司空”而不冠以“军”字,或是名为“邦(国)司空”、“(郡)司空”、“县司空”,表明他们基本上是以行政官员的身份兼任军职的,与西汉中叶至东汉称为“军司空”、“营军司空”、“军中司空”等专职将吏有所不同。秦及汉初的各级司空平时在京师或郡县处理自己分管的政事,战时随军出征并负责部队的土功和刑狱事务。此类历史现象的渊源可以上溯到西周春秋,当时天子、诸侯兴师出兵时,其国内的“五官”或“六卿”之一“司空”也是要从军作战的。例如《尚书·牧誓》载牧野之战周武王誓词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32)鲁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晋师伐卫,“六月,穆伯会诸侯。及晋司空士縠盟于垂陇,晋讨卫故也”(33)。鲁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七月,“晋师及齐国佐盟于爰娄,使齐人归我汶阳之田。公会晋师于上鄍,三帅先路三命之服,司马、司空、舆帅、候正、亚旅,皆受一命之服”(34)。《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国出兵,“遂次于泗上,疆我田,取邾田。自漷水,归之于我。晋侯先归。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候奄,皆受一命之服”(35)。周代司空身兼民政和军务的情况,实为上古政治及官制重要特点的反映。童书业先生曾云:“春秋以上,贵族官僚文武不分职,此以古代实行武士教育,凡士以上之贵族,几无有不能射、御者……终春秋之世,未见贵族不能武事者,亦未见文武确实分职之痕迹。至春秋末叶,新兴士夫既起,武士有转成文士之兆,战国以后文武分职之制乃见萌芽。”(36)杨宽先生指出,春秋、战国间各国经过变法改革,出现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这个官僚机构的重要特点,就是官分文武。《尉缭子·原官篇》说:‘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这和奴隶制时代各国卿大夫同时掌握政权和兵权的制度是不同的……因为处理政务需要一定的政治能力,指挥战争需要一定的军事才能;同时又便于把权力集中到国君手中。因为文武分职之后,大臣的权力分散,可以起相互监督的作用,这就便于国君进一步集权。”(37)由此可见,简牍及文献所载战国后期至汉初军队司空由朝廷或郡县行政部门的司空官员兼任之情况,可以视为周代臣僚职能文武不分传统的延续。随着战国以来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发展,作战部队里的司空至西汉中叶逐渐脱离了军政不分的状态,从临时兼任者转换为专职的军官。军队“司空”职务名称的上述演变,也是有关部门管理职能分工专业化趋势的反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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