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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队中的“司空”(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史学月刊》2014年7期 宋杰 参加讨论

    4.司法审判及拘禁
    《汉书·杜延年传》“补军司空”句苏林注曰:“主狱官也。”沈家本由此认为军司空是拘押军中犯法吏卒的机构,属于“军狱”,“营军司空”和“军中司空”分别负责驻防部队和作战部队的监禁事务。“军有征、防之别。防军在所屯之地自设一狱,尚属易行。征军行止无常,安有设狱之地?第军中不能无罪人,不能无收系之处,其收系之处,亦即以狱名欤?营军司空防军之官,军中司空征军之官,实各主其事者。”(105)沈氏又指出,先秦至汉代之“狱”有二义,或为诉讼,或为监牢(106)。军司空既为“主狱官”,其职责涉及司法审判。前引《汉书》说杜延年担任军司空的原因之一是“明法律……吏材有余”,冯奉世出任军司空的原因之一则是“涉大义,读兵法”,两人均熟悉政府和军队的相关法令制度,看来这是担任此项官职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春秋至汉代军中皆设有行使司法的军正一职。如果说军司空负责军内刑狱事务,似与军正之职有所重复。方以智即提出“军司空”可能是“军正”的别称,“军正,军司马也……一曰军司空,主法之官,即军正也”(107)。笔者对此有所质疑,从史籍所载来看,军中的司空与军正职责有别。
    首先,在军事行动方面,司空负责规划安排各种土建工程,通常不直接指挥作战,军正则可以单独将兵屯驻、交锋。如李广利伐大宛,“时汉军正任文将兵屯玉门关,为贰师后距”(108)。战后统计功劳,“而军正赵始成力战,功最多”(109)。汉昭帝时征伐西南夷,“复遣军正王平与大鸿胪田广明等并进,大破益州,斩首捕虏五万余级,获畜产十余万”(110)。而未见军司空担任过类似工作。如前引《商君书·境内篇》载攻城时国司空只管计算城墙广厚,掘穴冲锋的战斗是由国尉安排指挥的。
    其次,据简牍与文献所载,秦汉军队中审判不同性质案件的司法机构亦有区别。前引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曰: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从这一律文的内容来看,当时军中实行“连坐”,即连带责任担保。对不同性质的军人犯罪案件,受到连坐惩罚的官吏有所差别。上述第一种情况是冒领军粮的案件,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未曾纠举或罪犯逃亡未获,受惩罚的连带责任人仅仅是“徒食、敦(屯)长、仆射”等同伍与“令、尉、士吏”等上级军吏、军事长官。文中的“令、尉”即县令、县尉,秦汉时具有带领该县军队出征之责(111),因此是其所辖部队的担保人。可参见《墨子·号令》:“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孙诒让注:“言城外内,守与令分任之。令即县令,守即太守也。”“凡守人,亡其所司,令、丞、尉当受谴罚者,使得别入当以自赎,即下云‘必取寇虏’是也。”(112)而律文中的第二种情况是私卖军粮,其犯罪行为牵涉到军队以外的民众,和第一种情况相比,受到连坐者除了有同伍、上级军吏,还有各级司法系统的专职官员,“县司空、司空佐史”、“邦司空”,而部队的军事长官“令、尉”却没有责任。这间接表明了前一类案件不属于军队司空的管辖范围,所以该机构的官员在案发后不必连坐。而后一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则归属司空专管,罪犯若逃脱惩处是县司空、司空佐史和邦司空的失职,所以要对其实行赀罚的处分。由此看来,秦汉军队中可能存在着两种司法审判机构,军正与司空或许分别具有审理不同性质军人犯罪案件的责任。
    另外,军正执法事例多涉及将吏的死刑案件(113),而有迹象表明,军队的司空机构可能只负责收审死刑以下的犯罪人员。如《墨子·号令》:“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岑仲勉注:“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114)即强调在守城作战时对各种性质的案犯必须由相应的司法官员分别拘捕审理,越职越权处治罪犯的官吏则要被施以死刑的严惩。而都司空负责的“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并非是死罪,大约处以赀罚或徒刑劳作即可。这方面的史料匮乏,因而难以深究。前述《后汉书·百官志五》云:“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案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是说县丞掌管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秦汉县尉处治劫盗贼杀等恶性案件,缉拿相关人犯,各有自己的下属机构。但从文献、简牍所见,“司空”机构只负责对士卒逋亡、盗卖等犯罪活动进行处治,同时办理追缴赀赎钱款、欠负公物,这些都是刑名较轻的案件,凶杀抢劫等重案当另有尉曹其他机构审治。考虑到“司空”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拘役人员的管理,那么军司空可能与县道“狱司空”有相似的职责,只负责吏卒的“轻罪”案件,即对徒刑、拘役犯的收审与服刑事务,而不负责死刑罪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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