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军正是汉代军中的执法官,汉代以后一度消亡,以至有学者说汉代以后不见军正之名。实际上,在南宋时期,军正却以另一种形式出现,即县域民兵武装最高统帅。南宋军正制度是在内外交困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前期主要存在于沿边路份,后期逐渐推广到全国,成为维护基层治安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政府与地方豪族利益博弈与共生的结果,既默许了豪族控制民兵武装的现实,又将相对独立的民兵武装纳入了国家统治体制,成为国家与地方豪族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可以说是一项相当成功的制度创新。 关 键 词:南宋 军正 豪族 基层治安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13JJD77002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ZS021) 作者简介:廖寅,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 一、军正制度溯源 军正,始于春秋战国,盛于汉代①,是军中的执法官,“凡军行置军正,掌举军法以正军中”②。据现有史料记载,军正最早出现在春秋后期的齐国。齐景公使者庄贾行军违期,主帅司马穰苴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③战国时期,不少国家在军队中设有军正,如楚国,有鲁施氏“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悦之,“以为军正”④。到汉代,有关军正的记载更加地清晰: (一)军正广泛存在于精锐部队之中 “南北军各有正,正又置丞”⑤,其中军正丞是军正的属官。南、北军是当时最精锐的部队,驻扎于京师,可谓是皇家卫队。出征大军亦设有军正,如西汉武帝时,卫青伐匈奴,苏建亡其军,“青问其罪于(军)正闳”⑥;再如东汉灵帝时,司空张温出征凉州,张玄曾劝其“整行阵,召军正执有罪者诛之”⑦,返回翦除朝中宦官。 (二)军正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 根据汉代《军法》,“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⑧,即“军正不属将军,将军有罪过得表奏之”⑨,军中校尉、都尉(二千石)以下军官犯罪,可以直接依法惩办⑩。 (三)军正的行政级别很高,位高权重 军正掌军中司法,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是难以司其职的。目前尚未见有史料记载军正的行政级别,但可以从军正的升迁窥见一斑。汉高祖五年,军正阳成延为少府;汉武帝时,军正赵始成为光禄大夫;汉昭帝始元五年,军正王平为廷尉(11)。少府,九卿之一,秩俸中二千石,仅次于万石;廷尉,九卿之一,秩俸中二千石,仅次于万石;光禄大夫,掌顾问应对,秩俸比二千石,次于万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官制讲究升迁有序,一般都是平级或升一至两级调动,因此,汉代军正的俸秩当在二千石左右,属于高官之列。“二千石以下行法焉”,军正对二千石以下的军官可以直接执行军法,这也印证了军正自身的行政级别在二千石以上。 汉朝灭亡后,军正制度不复存在,以至有学者说:“汉代以后,不见军正之名。”(12)但事实上,在以后的历史中,尤其是在乱世,也有试图恢复军正的情况(13)。南宋绍兴二年(1132),宰相吕颐浩出督军事,户部尚书李弥大拟任都督府参谋官。李弥大“乞于诸军悉置军政(正),如汉朝故事,以察官、郎官为之,欲杀其专,自都督府始”,并请“别为一司,伺察颐浩过失,密以启闻”(14)。绍兴五年,刘长源举司马穰苴斩庄贾等事,又请择文臣“刚方有守,才堪御史者”为军正,“每军置一员,令专纠诸军之不法者,月申枢密院,类聚一季进呈”(15)。李弥大、刘长源等人的主张是要完全恢复汉代军正的设置和职能,但并未被采纳,因为宋高宗以为此举会“离间君臣”(16)。 的确,汉代以后,作为军中执法官的军正已消逝在历史的沉积之中,南宋虽有恢复之呼声,但并未成为现实。然而,李弥大、刘长源等人的呼声并非毫无意义,它表明:“军正”这一古官名已经进入南宋大臣的视野。也就在李弥大、刘长源等人发出呼吁的前后,军正开始以一种新的、完全不同于汉代的形式在南宋出现,并逐渐发展、壮大,直到南宋灭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