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型军正制度是南宋国家与地方豪族之间博弈与共生的结果 姚勉在为民兵武装申辩时曾指出“结民兵,筑山寨”的好处:“贫富相资,主佃相养。一可以不费官司,二可以消弭盗贼,三可以辑睦乡里,四可以防遏祸乱。”(67)“主佃相养”、“辑睦乡里”符合地方豪族的利益,“消弭盗贼”、“防遏祸乱”既符合地方豪族的利益,亦符合国家利益。因此,在国家无力独自承担维护国防与社会安定的情况下,民兵武装既能满足豪族的欲望,也能满足国家的需求。新型军正制度正是双方利益博弈与共生的结果,既默许了豪族控制民兵武装的现实,又将相对独立的民兵武装纳入进了国家统治体制,成为国家与地方豪族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可以说是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 从与国家的军事联系紧密度来看,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介于传统乡兵与保甲民兵之间。乡兵始于后周,宋因之,“选自户籍,或土民应募,在所团结训练,以为防守之兵”(68),主要分布于沿边路份。乡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主导,本质上属于兵役,具有明显的身分特点,与官府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如“系于兵籍,难以摆脱”、“刺字”、“内部控制严密”(69)。保甲民兵始于王安石变法,“以家联保,以丁联兵”(70),初衷是寓兵于农以代正兵,但在沿边路份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普遍推行的只是“以家联保”,而“以丁联兵”徒具形式而已,最终演变成为以逐捕盗贼为主要目的的基层安保组织(71),正如范成大所说:“江浙近地所谓民兵者,直保伍役夫耳,诚不足恃。”相对于传统乡兵,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的主要特点为:地方豪族主导,政府则由主导者演变为引导者,民兵与政府的直接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但与豪族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这在南宋后期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对于保甲民兵,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是相对成型的武装组织,具备相当强的战斗力,正如姚勉所说,“保伍者止为奸盗之防,民兵者当择强壮而教,教之以洞贯之弩,教之以拒马之枪,教之以陷阵之斧”,“结民兵,筑山寨”,“不必尽取保伍以为民兵”(72)。 需要说明的是,南宋政府并非自愿放弃对民兵武装的主导权。军正制下的民兵武装在组织形式上对传统乡兵多有沿袭,如利路义士,“义士专法一百四十二条”,就是“参酌陕西弓箭手之旧”(73)而成。但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对于民兵武装的控制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又迫切需要民兵武装的支持和协助,这种局面迫使政府最终不得不放弃对民兵武装的主导权。军正制的推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也说明政府放弃对民兵武装的主导权是在与地方豪族长期博弈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最初,军正制仅存在于利州东路,大概自绍兴十年起,沿边路份团集诸州义兵,逐渐“皆以县令为军正”(74),直到南宋后期,军正制才逐渐扩展到内地路份。 从实践效果来看,军正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前述利路义士、夔州义军、荆鄂义勇民兵、淮南山水寨民兵、湖南乡社对沿边路份国防与社会的安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到南宋后期,尽管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已经相当尖锐,但内部很少爆发大规模的动乱,这与军正制度向全国的推广当有一定的关系。兹举一例: 淳祐中,从政郎夙子与特差知惠州河源县兼主管劝农公事兼弓手寨兵军正。河源靠近江西,治安形势很不乐观,所谓“最是迫近贑之诸邑,山径深阻,盗贼出没,亦莫河源”。夙子与到任之后,召集“合邑之人士”,“与其父老讲求备御,设寨栅,结保伍,明赏罚,极有条理”。合邑人士与父老当属当地豪族,“结保伍,设寨栅”,也就是姚勉所说“结民兵,筑山寨”。夙子与发动民兵武装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虽外之盐徒每岁假道,杀伤相当,卒不得志以去;虽内之蓝口客主相攻,几成太哄,竟以抚捕而定”(75)。 总而言之,南宋新型军正制度借汉代之“名”而易其“实”,将原本属于汉代国家正规军的制度创造性地应用到南宋县域民兵武装之中,最大限度地适应了南宋新的国防和基层治安形势。到南宋后期,全国性的县级政权最高长官(知县)兼县域民兵武装最高统帅(军正)的格局基本形成,尽管这一格局维系的时间比较短暂,但在中国基层治安管理史上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