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承明制,针对蒙古、西藏各藩部实行一套不同于内地的“理藩”司法模式,但至晚清,随着内外危机的加深,清廷开始对藩部司法进行改良,以推进藩部地区新政,实现传统藩部与内地省份司法治理上的统一。为实现此目标,清中央政权、具体负责藩部事务的地方官员分别做出努力,围绕旧律废除、新律修订,司法人才培养,各级审判厅、检察厅设立,进行尝试,肇启了传统边陲地区司法近代化之路,推动了藩部地区法制的进步。 关键词:司法改良 藩部 清末 蒙古 西藏 作者简介:柳岳武,1976年生,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研究所、近代中国研究所副教授。 清晚期,时人力图改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代之以近代新式司法制度。为此,自甲午战后起,围绕司法改良问题,时人频频展开讨论,尤其是宣统后,改良活动更是在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大潮推动下,如火如荼。改良内容,不仅包括旧式律例的修订、废除,亦包括对新式法律、法规、章程的草订,进而推进到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各级审判厅、检察厅、模范监狱、看守所的设立。在新政背景下,司法改良活动很快波及传统藩部地区,清廷试图通过司法改良,推进藩部地区改良,实现传统藩部与内地省份在司法治理方面的统一,最终实现变藩部为行省的目的。 围绕清末内地省份司法改良问题,不少学者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清末中国司法改良活动仍存在有待深入研究的地方,藩部地区的司法改良问题即是其一。[1]本文拟对清末藩部地区筹备司法改良活动做一研究,藉此了解晚清尤其是清末全国司法改良大背景下,藩部地区司法改良的具体情况。 一、清代藩部地区旧有司法体制及运作情况 清代哪些地区属于藩部,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至清末,对于所谓“内藩”的察哈尔、绥远、归化城、热河等地区是否仍属藩部,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至清末这些地方的某些地区已有民人定居,且设置了府、厅、州、县,不应笼统称之为藩部,但亦有学者认为即使这些地方设置了府、厅、州、县,也仍体现出土地归属的“二元”化特征,设有札萨克的各盟旗仍应称之为藩部。[2]笔者更认同后者。即至清末,诸如热河、绥远、归化城、宁夏,乃至东三省等地方,虽设立了行省、府、厅、州、县,但这些地方管辖下的各盟旗仍应称之为藩部。 藩部地区在清末推行新政之前,凡设札萨克的蒙古部落,光绪前清廷均采取传统藩部政策,其钱债等普通“民事”案件,初审权委之于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服者上诉盟长,此可称之为二审;再不服上诉理藩院,此可称之为三审。乾隆五十四年(1789)编纂的《蒙古律例》对此程序曾做出过明文规定。如卷8《首告》称:“乾隆三十九年六月本院奏准定例:一、蒙古等凡有争控事件,务令先在札萨克王贝勒处呈控。倘负屈,许令在盟长处呈控。如盟长等又不秉公办理,许令原告之人将曾经在该札萨克处控告如何办理,复在该盟长处控告如何审断之处,按款开明,赴院呈控。由院详核案情,或仍交盟长等办理,或应差派大臣办理之处,酌议具奏请旨。若并未在该札萨克王贝勒等处控告,又不在盟长处具呈,而径行赴院呈控者,不论是非,系台吉官员,罚取二九牲畜。系属下家奴,鞭一百。”[3]如系一般刑事案件,也应由札萨克王贝勒等初审,然后交盟长、都统、大臣、将军等审断。[4]发遣或死刑等重大案件,则应由札萨克、盟长等初审,然后呈报理藩院。尤其是死刑案件,应由理藩院(清末改名理藩部)会同刑部(清末改名法部)等三法司会审,最终奏报清廷。[5] 设有理藩院司员的札萨克各旗蒙古案件,如系普通钱债等一般刑事案件,亦应由札萨克王贝勒会同理藩院派驻各地理事司员等初审,然后交盟长、都统、大臣、将军等审断。[6]无论设不设司员的札萨克蒙旗地方,如系蒙汉交涉案件,都应由各旗札萨克会同驻防地官员或设置的厅、县地方官预审,再交将军、总督、都统等复审。不设札萨克的“内藩”各蒙古地方,则应由将军、大臣、都统、副都统等会同旗员审理。以上所有案件,经初审、复审后如再不服,原则上可上呈理藩院,由理藩院会同刑部三法司等做出三审,上报清廷,进行“圣裁”。蒙古、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均“照蒙古律治罪”。[7] 由上可见,按照清代定制,理藩院在藩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所有涉及各藩部重大案件,均需经过理藩院才能汇总至清廷最高审判机关,由理藩院、刑部等三司会审。理藩院在各藩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比刑部、大理院、法部更显突出,是直接负责各藩部司法实务的中央机构,肩负着奏报、审理、会审等各项重大职责。[8]直到清晚期,如此的管理模式才因蒙边放垦加速、民人入蒙地定居者日多、部分蒙地开始设治而有所改变。如多伦诺尔,光绪八年(1882)前旗民一切案件均由理事同知管理,汉人归分司治理;光绪八年后,分司专管监狱事务,旗汉人同归抚民同知管理,开始出现蒙汉司法治理上的统一趋势。[9]但是,这仍只体现在少数已设治地区。至清末,在全国司法改良活动推动下,藩部才真正受到波及:首先,负责司法改良的法部为完成这一宏大计划,特要求全国各地严格遵照筹备宪政大纲时间表进行布置,而负责各藩部事务的将军、大臣、都统等又为完成清廷和法部交给的任务,尝试推行藩部司法改良,企图藉此实现抗外辱、固边圉,改藩部为行省的多重目的。其次,清廷藉此试图改变旧有的传统治藩政策所造成的行政、司法无法统一[10]以及“管蒙旗者不管地方,管地方者不管蒙旗,事权不能归一”的现象。[11] 正是基于以上需要,清末司法改良活动最终亦推向蒙古等各藩部地区。此后围绕清廷中央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和各地方对中央规章、章程之施行以及各藩部尝试推行司法之改良,展开了一系列尝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