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纵观内外蒙古、西藏等传统藩部地区的以上活动,所谓清末各藩部的司法改良,多只处于筹备阶段。虽然清廷最高司法部门、管理各藩部事务的地方官员,均为此做出了努力,但受多种因素制约,诸如设立各级审判检察厅、模范监狱、看守所,践行新式审判制度等活动,未能真正实行。为此,藉藩部司法改良消除传统运作模式中藩部、内地司法上的不统一,乃至最终成功实现藩部行省化的诸多重大目标,在晚清时段内未能实现。其中原因既有各藩部自身的不利因素,亦有清廷本身因素。各藩部地处边陲,旧有因俗而治管理模式和清廷给予高度自治权的司法管理方式,均使清末藩部司法改良活动面临巨大阻力。即以西藏为例,当张荫棠建议该处采用近式裁判制度时,西藏僧俗阶层却称,该处传统司法本极公允,拒绝改良。同样藉设立审判厅等近代司法机构去统一法权、实现司法独立的终极目标,固然可以推进藩部地区的进步,但却也因“侵削”了传统藩部地区世袭领主的传统司法审判权,而遭到他们反对。为此,清末之际,无论是内外蒙古,还是西藏地区,针对各藩部司法改良活动,绝不同于兴学活动,各王公领主并不热心。同样清末藩部地区司法改良活动未能真正展开,也与清廷自身因素密切相关:首先,此际清廷对藩部地区是否应同内地省份一起推行司法改良活动,心存犹豫。一方面固然顾忌藩部特殊性,担心急剧改良不利于边陲地区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于藩部是否具备推行近代司法改良的条件,也心存怀疑。为此在具体施行上,虽然各种政令、法规、章程也推行到藩部地区,但具体的各项改良工作,并不像对待内地省份那样,严格要求按照预备立宪时间表,加以推行。其次,清廷财政亏空、地方财政极度匮乏,更严重影响到藩部各项新政的推行,其中司法改良活动也受到财政空虚的严重影响,导致热河、库伦等处的此类改良活动,无法顺利展开。 尽管如此,此等尝试仍有一定积极意义。首先,清末藩部地区的司法改良活动是清末全国司法改良活动的重要构成部分,虽然成效上不及内地省份,但对推进整个近代中国的司法近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清末各藩部司法改良活动赋予了更多的期冀和目标。最高目标为藉此实现全国司法的统一,抵抗外侮,巩固边圉,维护国家领土之完整。普遍意义上的目标则为废除藩部传统的司法旧制,推进藩部司法文明。以上目标在清廷统治的有限时段内虽未达到,但却肇启了边疆地区司法近代改良之路。也正如此,在清政权即将彻底崩溃的宣统三年(1911)九月,清廷仍命学部、法部、理藩部派陈毅、徐敬熙、文哲珲等,前往各藩部地区调查司法、学务等事件。其中司法方面调查内容为筹设审判厅、改良监狱、添设习艺所等。调查理由与具体内容如下:“此次调查事项内如司法之筹设审判厅、改良监狱、添设习艺所等类,皆为应办事项。向来盟长、札萨克均有审判死罪以下之权,与将军大臣无异,其中只分单蒙案件与民蒙交涉案件而已,因案件不同而审判之权遂有会同不会同之别。是不独行政官兼管审判,即审判人员又有蒙员、汉员之差异。如欲筹设审判厅,则司法不能独立,究竟将军大臣与盟长、札萨克能不尽弃其审判权,而单蒙与民蒙交涉案件能否全归审判厅办理,或暂行分别审判等级,凡关于初级审判厅案件,无论民蒙,均归各旗自审。关于地方审判厅以上案件,无论民蒙,统归审判厅(审)理,仍以将军、大臣为监督机关,暂定过度办法之处,均须就各地形情,切实调查,乃能定改正之方法也。”[46]如此的调查实为清末民初边疆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改良活动之继续提供了基础,成为传统藩部地区日后各项司法改良的新起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