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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藩部地区筹备司法改良探微(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 岳武 参加讨论

    二、清廷中央推行藩部司法改良之努力
    清末藩部司法改良活动,首先体现为法部等清廷中央司法部门各章程、行政命令的制订和推行。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法部拟定《京内外各级审判厅职掌事宜及员司各缺》,经法部会同军机处、大理院,于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具奏,奉旨依议。为此法部特刷印原折片清单,飞咨陕甘总督,让该督转行定边等处将军、都统、科布多等处大臣,一体遵照。[12]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修订律例,对于旧有蒙古刑律是否适宜、是否应该修订,自属重要内容。理藩部特乘该年各部王公朝觐之机,商议改订蒙古刑律事。当尚书寿耆提出此问题后,喀喇沁亲王等认为:蒙旗新政未兴,各部落蒙智未开,仅改刑律,殊多窒碍。建议等将来改设行省、推行新政后,再体察情形,将所有旧律参酌改订。此议得到理藩部认同,遂与修律大臣商议,暂缓改订蒙古刑律。[13]宣统元年(1909),大理院被确立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后,清廷又对大理院和理藩部各自权限做了规定。即今后涉及蒙古死罪,“不管引用蒙古例还是刑例,都由理藩部主稿,大理院覆判”。[14]由此确立了大理院对蒙古地区司法案件的最高审判权,改变了此前理藩部(理藩院)在蒙古案件审理、判决中的重要地位。同年(1909)十二月,法部又制定了《罚金定章酌拟办法》,要求各地方按照新章办理。[15]宣统二年(1910)二月二十九日,宪政编查馆王大臣又具奏《核议死罪施行详细办法》一折,附奏蒙古死罪案件,得到清廷同意,亦让各蒙古照此施行。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法部又案呈议复御史陈善同奏《监禁人犯拟请查办减等折》,亦被通过,要求各蒙旗一体施行。宣统三年(1911)七月,法部上奏《司法汇报规程》,其中第二章第十三条要求,“内外蒙古民刑案件之汇报,适用本章之规定”;第四条又要求,“未设审判厅地方,各该地方官衙门所理一应案件,亦分别已结、未结,按季汇报”。为此,法部特要求各路将军、大臣、都统等,转饬所属蒙旗,一体遵照。所有应行汇报案件,即由各盟旗呈报将军、都统、大臣等汇总,按季咨报法部。
    不仅如此,此际作为负责各藩部新政的总汇机关理藩部也秉承清廷旨意,积极配合法部,加快藩部司法改良。首先,在清廷宪政编查馆所订新章和法部要求下,理藩部对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即为实现全国司法独立和法部统一全国司法职能,宣统二年(1910)理藩部进行了体制改革,将徕远、理刑二司裁并。徕远司被并入王会司,理刑司则被完全裁去。其旧管藩部地区司法诉讼事务,嗣后统归法部办理。[16]其次,配合清廷,推行藩部司法改革。理藩部不仅将关涉各藩部司法改良的各类章程、法规咨传各蒙旗,又应法部要求,咨催各藩部向法部汇报各自司法改良筹备情况,其中要求各处向法部汇报蒙旗案件就是重要内容之一。如宣统三年(1911)七月《司法汇报规程》出台后,理藩部就通行乌里雅苏台、绥远、伊犁、热河、察哈尔、东三省、陕甘、山西、黑龙江、吉林、新疆、库伦、西宁、塔尔巴哈台、科布多、归化城等各处,命汇报蒙旗案件。[17]再者,顺应蒙边部分地区设置需要,奉旨撤除此前由理藩院直接派驻的理事司员。如光绪三十一年(1907),理藩院奉清廷谕旨,将热河所属八沟、塔子沟、三座塔、乌兰哈达四处,以及山西所属神木一处理事司员等差缺,加以裁撤。此后“所有蒙民命盗词讼案件,均归州县办理”。[1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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