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蒙古各地方督抚、将军之督促 作为中央法部、理藩院(理藩部)和各蒙旗间重要桥梁的各督抚、将军、都统、大臣等,此期间也为各藩部司法改良做了一些工作,主要体现在将中央法部等机构制定的以上各章程,转行各蒙古地区,要求照令施行。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法部制定的《京内外各级审判厅职掌事宜及员司各缺》奏准后,陕甘总督就令“宁夏部院”转咨宁夏各蒙旗、阿拉善各盟,让照章施行。[19]宣统二年(1910)三月间,甘肃提刑按察使司让“宁夏部院”将法部咨制原奏章程咨行阿拉善亲王,要求一体遵照办理,[20]同时还有法部于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间制定的《罚金定章酌拟办法》。[21]宣统二年(1910)四月二十七日,甘肃提刑按察使司又经“宁夏部院”咨告阿拉善亲王关于清廷修订法律等重大事件,亦让遵照施行。[22]宣统二年八月,陕甘总督又让甘肃提法使司咨行“宁夏部院”转咨阿拉善亲王,要求该旗以后应照宪政编查馆王大臣具奏核议的《死罪施行详细办法》及“附奏蒙古死罪案件统归理藩部主稿大理院复判”施行。[23]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间,法部议复御史陈善同奏《监禁人犯拟请查办减等折》通过后,宣统三年(1911)五月间甘肃提法使司又咨行“宁夏部院”,让转咨阿拉善亲王,令该旗照此施行。[24]宣统三年(1911)七月,法部又奏准《司法汇报规程》,其中的第二章第十三条关涉内外蒙古民刑案件汇报事项,要求各蒙旗按期汇报法部。理藩部亦将此咨行“宁夏部院”,“宁夏部院”遂行文阿拉善亲王旗,让该旗嗣后按《司法汇报规程》办理。[2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