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戴名世文字狱与王鸿绪进呈《明史列传稿》 戴名世《南山集》文字狱,是康熙朝后期一个很大的案件,《增订编年》立有条目录入相关资料。其事起于康熙五十年(1711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参劾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22)。这明显地是要兴起文字之狱,经刑部查议,则定性为“察审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遗录》,内有大逆等语”(23),实际上涉及的罪状主要是私修、私论明史而触犯清廷禁忌。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戴名世本人问斩,牵连多人处以刑罚。 康熙帝以“宽仁”为标榜,自称“治天下务以宽仁为尚,此心此念,恪守五十年,夙夜无间”(24),“朕治天下、惟宽仁是务”(25)。康熙后期可以说是“宽”到法制松弛的地步,所以才会有雍正朝的刑罚严苛,矫枉过正。戴名世的罪过并非太重,可以坐实的“悖谬”,只不过是早年间撰文、书信,偶用了南明政权的年号,事隔多年,仍不姑息,将此钦点一甲二名进士处以死刑,而且牵连多人入罪,是几十年来少见的严厉之举。或许有人认为刑部原议之处罚更为严酷,康熙帝已经予以大幅度消减。但这在清廷结案机制上,乃常见的双簧式戏剧而已,不足为“宽仁”之据。学术界对戴名世被严加治罪的原因,有多种解说,但皆未注意到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时康熙帝对私撰明史问题,具有极度的敏感加极度的反感心理。 自康熙四十年之后,康熙帝因册立太子等问题的挫折,心理失衡,政务颇受影响,对史学的态度也由高度重视转变为一种虚无情绪,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就批评《明史》馆:“今之史官,或执己见者有之,或据传闻者有之,或用稗史者亦有之。任意妄作,此书何能尽善!”(26)后来还说过诸如“明季事迹,卿等所知往往皆纸上陈言”,“书中之言,多不可凭。二十一史,朕皆曾披阅,悉属笔底描摹,无足徵信”,“大臣虽奏请速成《明史》,朕明知其无实,速成何为”(27)等厌弃史学的话语,官方纂修的国史、《大清一统志》、《明史》都半途而废,起居注馆随后也被撤消。在官修《明史》废弛境况下,清廷就会对私修行为倍加反感,若有违碍之处,则更不容忍。戴名世案发恰遇此时,无怪乎在劫难逃。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戴名世被处斩,令休致在乡正纂修《明史稿》的王鸿绪格外惕厉,他于次年进上《明史列传稿》205卷,且撰《进呈明史列传稿疏》上奏。查王鸿绪因结党钻营,康熙四十八年被免职休致,回乡时将明史馆内史稿尽数携走,所有文献中皆无朝廷特许他在外修史的记录。“书局自随”是一种荣耀,倘若有此经历,王鸿绪康熙五十三年的进书上奏岂能只字不提?可知携稿回乡乃是私自行为,但因康熙朝后期修史废弛,竟然无人过问。《南山集》文字狱之后,王鸿绪用一年时间抓紧整理和誊写《明史列传稿》,进上朝廷,此非偶然,乃是唯恐追究,谋求规避。如若不然,为何全书远未完成就急忙进呈列传?以书局自随的官员,或书稿完成后进呈,或朝廷讨要而进呈,或身故之后由家人献出,从未见王鸿绪这种做法。王氏的行为乖巧有效,康熙帝虽未因此而重视《明史》纂修,但起用王氏编纂《省方盛典》,重新获得信任。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王氏再进《明史稿》,据其上疏称:“今合订纪、志、表、传,共三百零十卷,谨录呈御览”,并且自注为“全史八套”(28),说明对原进呈的《明史列传稿》又作了修改。可见康熙五十三年所进《明史列传稿》乃仓促凑成,未为定稿,印证了乃是另有动机。王鸿绪巧于避过,得益于戴名世之案的警醒,否则迨至雍正元年,假若王氏仍未上交《明史稿》,雍正帝正雷厉风行地全面恢复康熙朝废弛的起居注、国史、《一统志》纂修,焉能忘记《明史》?岂不严厉追究王鸿绪盗取史稿之罪!陈梦雷手中《古今图书集成》稿,就被雍正帝强行夺取,改由官方设馆纂修,并且将陈氏严加惩治,即为显例。 黄爱平教授《王鸿绪与〈明史〉纂修》(29)一文为王氏辩白,认为历来指责王鸿绪攘窃《明史稿》之说不能成立,王氏虽自刻《横云山人明史稿》,但在清代这种情况多有,并不违规。所言自是合理。但王鸿绪的行径,确有将《明史稿》据为私有的不良动机,私自携去史馆史稿与私刻史稿,都是这种私欲的痕迹,虽无可加罪,但品行却为有识文臣、学者看透,故雍正朝就有史官杨椿,对王氏予以贬抑,影响深远。 平情而论,王鸿绪纂修《明史》很有业绩,在康熙朝后期官方史学废弛之际,以个人之力延续了《明史》修订,尽心尽力,大为提高了史稿质量,贡献不在万斯同之下。雍正元年进呈全部史稿两月后逝世,功成而善终,是他个人幸运也是《明史》之幸运,而这其中却还有戴名世罹难事件的历史性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