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7年,在公司外商人要求全面开放东印度贸易,使之自由化;出资商人中的反对派认为受管制会使其消亡;而总裁团则要求强化其特权的情况下,议会经过调查,决定实行“统一合股制”。克伦威尔采纳了这一意见,于1657年10月颁发特许状,东印度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司制企业。(21)总裁团的权力只有通过民主性的总会的表决程序才能实施。各出资人出席总会,每500英镑的出资有1票的表决权。总裁团由所有出资1000英镑以上的出资人中产生。选出的总裁团在重要事务管理上不得独断专行。这样,形成了以“出资人总会”为主干的民主型体制。接着,查理二世在1662年批准“全体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制”,废除了以身份地位为基础的董事团专利性机构,公司机构开始民主化。(22)从1657年克伦威尔改革到1720年东印度公司确立了“民主性”近代股份公司的框架。到1662年,根据查理二世的条例,英国的公司获准实行“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制”,即转变为股份公司。直到股份公司形式的完成才逐渐去掉行会制残余。 早期股份公司的再一个特点是它根据政府的特许状建立。政府权力以种种方式介入它的设立,并在以后对它的活动加以控制,这使得公司或多或少带有“公法”的色彩。初期的公司无法摆脱特许制,其中一个原因是重要的特权企业需要保护,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前期商业资本特有的投机、欺诈和寄生性质造成了种种弊端,如1720年前后的“南海泡沫”事件,需要通过政府干涉加以防范。而在欧洲大陆,股份公司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的联系就更紧密。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瑞典和丹麦的公司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政府的促进。而在法国,大规模的海外贸易公司的建立主要不是出于私人的商业动机,而是出于政府的意愿。(23) 二、工业组织 1.手工工匠经营方式 单纯的手工工匠属于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但是,随着手工业规模的扩大,手工业匠师雇佣少量劳动力的现象开始出现。1292年在巴黎,当时行会法的条规写明,老板和每个未婚的儿子、一个媳妇及一个兄弟在家中最多可备两架宽织机和一架窄织机,这是宽织机设置数的最大限度。(24)在1292年巴黎的人头税登记表上,一个毡帽制造者有19,000法郎的收入,一个织布业者有9000法郎的收入,另有几个手工业者各有5000法郎以上的收入,121个以上的手工业者每人年收入在1000法郎至5000法郎之间,375个手工业者的年收入每人在250法郎至1000法郎之间,这些都是高收入的手工业者,因为还有821名手工业者年收入在50法郎至250法郎之间。(25)1395年英格兰西部纺织业者生产的提交量布师鉴定的织物,其中一个人提交了狭布1080匹,另一个人提交了狭布10,005匹,其他9人共提交了12码的短狭织物1600匹。(26)桑巴特分析说,不使用雇佣劳动力的个体家庭手工业生产的规模是有限的。从上述毡帽制造者或织布业者生产的规模来看,他们在生产中显然不可能仅靠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劳动获得如此丰厚的收入,逻辑的判断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批手工业者的经营超出了个体手工业生产者的范畴,他们势必已经使用了雇佣劳动力。 在15世纪德国海德堡的手工业组织中,单独经营的240家,占手工业者的53.3%。此外,有一个男职工的生产单位有123家,占手工业者经营单位的27.5%;有2个男职工的有55家,占12.4%;有3个男职工的有24家,占5.3%;有4个男职工的有6家,占1.3%;有5个男职工的有一家,占0.2%。上述情况表明,使用不同数量雇佣劳动力的生产单位占全部生产单位的46.7%。(27)在法兰克福的织布业中,靠自己的力量单独营业的为49家,占37.5%;有1—2名男助手的企业为41家,占30.7%;有3—5名男助手的企业为32家,占24%;有6—8名男助手的企业为11家,占37.5%。(28) 上述例子表明,在集中的手工工场建立以前很久,欧洲手工业中便使用了雇佣劳动力。 (责任编辑:admin) |